民法分论 22章 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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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分编 债权分论 合同概述 合同的订立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责任 各种合同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 计划课时:1课时; 重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合2 2: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有

2、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即法”) 二、合同的特征二、合同的特征 ( (一一) )性质性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 (二二) )条件条件-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 (三三) )目的目的-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四)基础(四)基础-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行为。、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 关系

3、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 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1.标准: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 2.含义 (1)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即一方负给付义务,乃在于取得对待给付。 如:买卖、租赁、互易、加工承揽等。 (2)单务合同: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 负担债务之合同;如:赠与、保证、借用合同 3.区分意义: (1)有无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有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 单务合同无以上抗辩权 (2)风险负担 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合同不能 履行不可归责于任一方时),而单务合同无 (3)合同的解除 由于一方违约而致的合同解除,适用于双务 合同 ,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

4、无偿合同 1.标准: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有无代价(对 价) 2.含义 (1)有偿合同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 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 的合同 .合同法上典型合同的分类 (1)恒为有偿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 承揽、居间、行纪 (2)恒为无偿合同,如赠与 (3)视当事人是否约定报酬(或对价)而定 ,如委托,保管,民间借贷合同 无偿、有偿合同与单务、双务合同 的关系: A双务皆为有偿; B单务可为无偿(如赠与),也可为有 偿(如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 合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意义 (1)责任轻重不同 ()主体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3)债权

5、人撤销权的行使,视有偿 或无偿而不同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是否成立 善意取得) 责任轻重不同 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 合同为重; 如:同一种合同(委托、保管等)债务人 的注意义务因有偿而重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 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 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 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 失。 主体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有偿合同时 ,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而对于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 ,则可独自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一是债务人与第

6、三人之间的无偿行为,二是有恶意的 有偿行为。 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是否成立善意取得 只有无权处分人有偿转让财务给第三 人,第三人是善意时才能构成善 意取得,第三人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分类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 标的物 诺成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成立的合同; 如:买卖、租赁、承揽、银行信贷、仓储保管、铁 路航空运输等 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 同。 如:借用、民间借贷、保管、定金等 划分意义: 1.成立要不同 2.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交付是合同义务,违反产生违约责任/交 付是先合同义务,违反产生缔约过失

7、责任 。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划分依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 形式或程序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依法或依合同应 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或履 行一定手续就可成立的合同。 划分意义: 两者的成立或生效时间的不同 五、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划分依据:是否为订约人自己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 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 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法律特征: 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 2.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约 定义务; 3.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 的权利,也

8、可以拒绝接受。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 1.合同当事人之间:按照约定承担各自 的义务; 2.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受益人有权请 求债务人履行合同 六、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划分依据: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 确定 射幸合同的种类:保险合同、彩票合 同、中奖合同等。 法律意义: 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而射幸 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 量合同的公平性。 七、本约与预约 预约的概念: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 合同的合同。 预约的法律效力与合同一致。 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 当事人签订认 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 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 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 同

9、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 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 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 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 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 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 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 。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 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 。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12年卷三10题)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 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 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案】C

10、八、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划分依据: 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 2.含义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 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的 15 种典型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 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国务院发布 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等 。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 名称与规范的合同。 如:演出合同、肖像使用合同、培训合同、旅游合 同 3.法律意义: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1)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单行法 最相类似的规定 例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 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 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

11、协议,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 的规定 答案:ABD 案例:甲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成为 乙公司职工后,向丙租屋,并自好友丁处 获赠自行车1辆。后甲因工作需要,欲购 计算机1台,乃向朋友戊借款1万元,约定 10个月后归还本金。因诸事顺利,五一期 间,甲参加了庚旅行社举办的赴海南游旅 行团。试问甲共订立了多少合同,这些合 同是否均受合同法的调整,并尝试从不同 的角度对上述合同进行分类。 案例简析:本案中甲共订立了5项合同:依次为甲与 乙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与丁之 间的赠与合同、与戊之间的借款合同、与庚之间的 旅游合同。 这些合同中,甲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不受合同法 调整,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另外4项合同,都是 典型的民事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这些合同中, 旅游合同为无名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款 合同均为有名合同;甲与戊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 合同,其他为诺成合同;甲与丁之间的赠与合同、 甲与戊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其 他为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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