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国际私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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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了解)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重点) 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重点) 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重点) 第五节 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了解) 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了解) 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 法 一、罗马法时代 二、种族法时代 三、属地法时代 古代:外国人不是权利主体的思想 希腊: 希腊人与蛮人之间的区别相当于 人与动物之间的区别。希腊人的优越性保 证他们享有权利,蛮人服从希腊人就象奴 隶服从自由人一样是很自然的,也是合理 的海上劫掠如果是针对外国人的话, 就是合法的,甚至是可敬的。 摩西法典:禁止希伯来男子与外国妇女结 婚,只有希伯

2、来人才享有继承权,对外国 人重利盘剥是合法的。只有外国人才能成 为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即终身奴隶。 汉穆拉比法典:俘获战俘是奴隶的一般来 源。 罗马法时代 公元前8世 纪中叶至公 元212年 古罗马时期出现调整罗马市 民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 罗马市民之间的民事关系的 万民法 欧洲种族法时 代 公元476年 至公元10世 纪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 陆各民族迁徙频繁,各民族 归属各自的民族法,即不以 领土来划分,各民族法律只 支配本民族人 欧洲属地法时 代 公元10世纪 至13世纪 欧洲社会进入封建君主社会 ,领土观念加强,凡在领土 内居住的人,不论其属什么 民族,一律不得适用本民族 法律,而

3、必须受当地法律与 习惯的支配 【注1】有学者认为,古罗马的万民法,已 是国际私法的最早形态。但更多的学者认为 ,由于古罗马并不承认外国或外邦法具有“ 法律”地位,万民法并不是国际私法的最早 形态。 【注2】种族法或极端属人法,与后来国际 私法上的属人法不是同一概念。 总结前国际私法时代 自大:不承认外国人或外国法的平等地位 极端:将法律的属人效力和属地效力绝对化 闭塞:国际民商事交往规模较小 萨维尼 巴托鲁斯 里斯 斯托雷 杜摩林 达让特莱 胡伯 孟西尼 戴西 库克 柯里 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谱系图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四、新

4、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Bartolus,1314- 1357) “国际私法之父” (一)历史条件 A、经济基础经济贸易的发展 B、政治基础城邦的出现 C、法律基础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 突 D、理论基础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物的法则 适用于领域内所有的物 人的法则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 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的方式; 侵权行为; 合同的成立; 遗嘱的成立和遗嘱能力; 诉讼程序 (二)主要观点 1、 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属 人法,即人的住所地法; 2、 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 3、 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即 依

5、侵权行为地法; 4、 关于合同的成立也应根据“场所支配行 为”原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但关于合同的 效力得视情况分别选择准据法,当事人可预 期的效力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关于合同因法 律而发生的效力(指合同的不履行及时效)则 受合同履行地法支配; 5、 关于遗嘱的成立要件及内容适用 立遗嘱地法,但立遗嘱人的能力适用 其属人法; 6、 关于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 7、 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三)影响和评价 1、开创性地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 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 究法律适用问题,为后人揭示法律冲突的实质 奠定了基础; 2、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 私

6、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 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 3、现实中很难划分纯粹的人和物的法则,借 助法则的词语结构来划分十分牵强。 例如,要处理一个英国死者遗留在意大利的土 地的无遗嘱继承。 英国习惯法:长子继承制 罗马法:诸子平分制 “不动产应归于长子”VS“长子应继承财产”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 例:1525年,有人请教杜摩兰,加内夫妇 夫妻财产制问题是否有可能避免适用该夫 妇各项财产所在地的习惯? 杜摩兰:应该适用结婚时共同住所地 即巴黎习惯规则,理由是夫妻财产制应该 视为一种默示的契约,可以认为,夫妇双 方已经将该合同置于其婚姻住所地法的支 配之

7、下。 (三)影响和评价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及观点“胡伯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 臣民,在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 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 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他在自己境内保 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 及臣民的利益。 (三)影响和评价 (三)影响和评价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 典 新法兰西学派:扩大“人之法则” 的适用范围 法国民法典第3条 “凡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居民应遵守治安法 律”(第1款) (2) “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

8、所有,仍适用法 国法律”(第2款) (3) “有关个人身份及享受权利的能力的法 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 亦同”(第3款) 法国民法典第三条之意义 : 1、国际私法作用领域的扩大。 2、本国法主义的诞生。 3、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 一、近代“法律关系本座说”时代 萨维尼( Savigny,1779-1861) “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背景介绍 1779年2月21日出生于法兰克福。 1795年起开始就读于马尔堡大学法律系。 1796年,萨维尼离开马尔堡大学,前往哥廷 根大学学习。在这里,他遇到了著名的法 学家古斯塔夫.胡果,此后的一个学期,萨 维尼又回到

9、了马尔堡大学继续听魏斯的讲 座。 1800年10月21日,萨维尼在马尔堡大学获得 博士学位。 (一)历史条件 1、1848年欧洲革命进一步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 展,由于贸易的自由化与资本阶级的需求,普遍 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在19世纪德国,罗马法仍是现行法,继承 罗马法的国家在法律上形成了纽带; 3、各国的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大大加深了各国 人民的交往,但是伴随而来的还有各国人民不断 深化的矛盾和冲突。迫切需要调节各国矛盾,具 有国际法倾向。 (二)主要观点“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立场出发, 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 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

10、方的法律。该 说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而每一法律关系 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 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这个国家的 法律,大可不必计较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 法。 1、改写了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界长达五百 年之久的历史,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 的变革。 2、冲破荷兰国际礼让说的束缚,在新的基础上复归 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3、掀起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高潮。 4、被理解为萨维尼背叛民族精神的产物。(值得商 榷) (三)影响和评价 “法律不是那种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 制定的东西,而是那些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 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 之

11、中,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 “民族的共同意识”。正如一个民族的语言、 构成、举止一样,法律也首先是由一个民族 的特性,即民族精神决定的,它随着民族的 成长而成长,只有对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的 研究,人们才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 萨维尼 二、斯托雷(Story,1779-1845) 冲突法评论 变相重申了胡伯三原则 “英美冲突法之父” 背景介绍 1779年11月18日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 1798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1801年成为执业律师; 1811年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 1829年被选聘为哈佛大学讲座教授,但并未 脱离法官职位; 1845年9月10日去世。 基于主 权原

12、则 内国对境内的一切人 、物和法律行为有绝 对支配权 基于国 家间平 等概念 一国的法律不能支配 域外的人和物 基于国 际礼让 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另 一国家发生效力 主要观点 影响与评价 1、进一步指出国际礼让理论并不是要求各国把适 用外国法视为一种法律上的义务而必须加以履行 ,它只意味着适用外国法是一种道义方面的责任 。 2、斯托雷抛弃了“法则区别说”,将法律分为物 法、人法、混合法这种三分法的传统方式,而是 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去分析法律适用的问题 ,这无疑是一重大的超越。 斯托雷和萨维尼国际私法思想之比较 同:他们的国际私法思想都以国家主权和地 域为基础,都推翻了“法则区别说”。 异:斯

13、托雷强调“礼让”,偏重国家主义和 实用主义,而萨维尼则强调“互赖”,偏 重国际主义和理想主义。 三、 戴西(Dicey,1835-1922) 代表作:1896法律冲突论 主要观点:既得权说(戴西六原则) 在坚持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前提下,为了 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 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 文明国家的全部冲突法,正是建立在根据 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也必须被其他任 何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上。 第一,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 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 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 第二,如果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 的权利与英国成文

14、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 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以作为例外 而不予以承认和执行; 第三,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首先应该解决英 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在有管辖权的前提下 ,才能进一步谈的上法律适用问题; 戴西六原则 第四,英国法院只能对可做出有效判决和自愿服 从其管辖的人行使管辖权; 第五,为了确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依产 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为依据; 第六,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戴西六原则 【思考】如何理解:戴西的“既得权”理 论建立在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基础之上,试 图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 矛盾而设想出来

15、的,但结果使他自己陷入 了更大的矛盾。 马丁沃尔夫认为:“在19世纪,国际 私法的发展主要归功于三个人:一个美国 的审判员, 一个德国的教授,一个意大利 的政治家。”他们分别是约瑟夫斯托雷、 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 和巴斯瓜勒斯坦 尼斯罗孟西尼。 四、孟西尼(Mancini,1817-1888) 国籍主义原则 意大利 意思自治原则 公共秩序原则 国籍原则 不论何种法律关系,其应适用 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 连结因素; 自由原则 如果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时, 则应适用当事人共同协议选择 的法律; 主权原则 如果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与自己 的公共秩序发生抵触时,则应 适用国籍以外的其他连结因素 指引的

16、法律。 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一、英美国家 二、欧洲大陆国家 三、亚非拉国家 四、原苏东国家 五、当代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一、英美国家 (一)Cook的“本地法说” 1、主要观点 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 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 由它把外国法律规则合并入自己的法律后所创设 的权利,所以他仍是一个内国的权利。 2、评价 A、彻底批判了既得权理论。 B、开辟了以实用主义理论研究国际私法的道路。 1、主要观点 选择法律时应考虑三方面: 审查诉讼案件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仔细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结果; 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及符合社会 公共利益。 2、评价 改变了传统方法单纯为了选择法律而选择法 律的机械思路,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二) 凯弗斯的“公正论”或“优先选择原则” 【案例】工业事故委员会与太 平洋雇用保险公司保险补偿费 案(P51) 思考:从中得到的启示是什么 ?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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