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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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3) (3)分别税率问题 同美国商务部过去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采用一个全国统一的税率相比,目前实施的分别税率政策使我应诉企业有可能获得较低的单独税率或者加权平均税率。但是,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经常以中国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不够充分为理由,在程序审查上就拒绝了中国出口商关于单独税率的申请。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暖水虾反倾销案做出了初裁,以中方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为由,裁决拒绝给予32家中国企业加权平均税率,对大部分中国企业征收高达98.34%的反倾销税率。事实上,美国现行法律对企业申请信息是否充分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审查标准,美国商务部享

2、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结果,美国商务部在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案件中,虽然无法从法律和事实上证明中国政府干预应诉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却一直利用程序上的理由,以中方提供的信息不足等为由拒绝对中国企业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导致不少涉案企业最终适用统一的高税率,蒙受巨大损失。 此外,目前美国商务部正在考虑调整给予中国企业单独税率的政策,要求相关利益方就此提出书面评论意见。同时在家具和暖水虾反倾销案中,美方明显加严了分别税率资格的审批程序,并以各种程序上的理由拒绝给我大批应诉企业分别税率待遇。美国政府这些政策的更改将限制来自中国和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获得分别税率的能力,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有针对中国提高

3、分别税率标准的趋势,增加中国企业获得分别税率实体上的困难。 中国政府和相关商会向美商务部提交了多份评论意见,敦促美国政府不要在此问题上对中国企业设置障碍。 (4)归零方法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倾销幅度时,使用了归零方法。中国企业在2004年美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已就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了异议。但美国政府无视出口企业对美国进行的无倾销销售,仍继续采用该方法计算倾销幅度。美方的这一计算方法已经被WT裁决违反了WT反倾销协定。中方认为,美方的做法损害了中国企业在WT反倾销协定下的权利,美方应该尽快纠正这种错误做法。 2、关于特定产品保障措施问题 美

4、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以下简称“421条款”)对实施针对中国的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特保措施”)的一般程序和实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中方认为,WT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并未对特保措施的调查和实施的实体及程序规则做出具体承诺,421条款对特保措施的一些重要概念和程序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421条款在“重大原因”的定义、“快速增长”的时间判定标准或增长的构成条件方面、“其他有关因素“的定义、“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定义等方面的规定都不符合WT有关规定。 美国在2002至2004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5起特保措施调查中,都参照第201条全球保障措施条款、第406条对来

5、自共产党国家的进口救济条款甚至第731条反倾销条款的立法和判例进行审查和裁定。但是,中方认为,WT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与WT保障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都有明显的不同,美国引用国内关于一般保障措施或反倾销的立法和判例并不能保证421条款的实践完全符合WT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中方希望美方对421条款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使其符合WT的有关规定。 3、关于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保措施问题 (1)关于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限制措施问题 至2004年底,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共受理了多起对我纺织品的设限申请和重新设限申请。其中,2003年基于“市场扰乱”受理1起,并于200

6、3年12月24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针织布、胸衣和晨浴衣三种纺织品限制对美出口一年;2004年7月基于“市场扰乱”受理1起,并于2004年10月29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棉制毛制化纤制袜子限制对美出口一年;2004年10月以来基于“市场扰乱威胁”受理10起,涉案商品包括棉制裤子,化纤制裤子,棉制针织衬衫,化纤制针织衬衫,男式梭织衬衫,棉制/化纤制内衣,精梳棉纱,其它含纤长丝织物,毛制裤子。 中方认为,根据WT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以下简称“第242段”)的规定,成员方要证明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采取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 存在“市场扰乱”;存在“威胁阻碍贸易的有序发展”;中国的产品与“市场扰乱

7、”和“威胁阻碍贸易的有序发展”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美方的申请只是主张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有增长的威胁,美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缺乏对“因果关系”的界定并存在其他不符合第242段规定的情况,美方限制措施的有关实施程序缺乏对“市场扰乱”等基本概念的界定,因此,整个实施过程不符合第242段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中国政府和有关商会多次表示强烈反对美方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限制措施的决定。 (2)关于纺织品限制措施实施程序问题 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根据第242段发布的关于受理公众对中国进口采取纺织品和服装保障措施申请的程序于2003年5月21日开始生效。 中方认为,任何成员制定针对第242段的立法或制定相关程序,

8、都应当符合第242段的规定,同时符合WT保障措施协定、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但是,美方上述程序在关于采取措施的实体条件、实施措施的程序、因果关系的判定、申请主体范围、申请方应提供数据的要求、再次提起申请的要求、通知义务和事先公告及公开评论程序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第242段的诸多问题。中方希望美方对上述程序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明确,使其符合WT的有关规定。 (八)政府采购 联邦政府采购主要依据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该法包含有很多歧视性规定,如禁止一些公共部门从国外采购产品及服务,建立本地的特殊标准,要求为本地的供应商提供优惠的价格条款等。按照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美国联邦政府在采购

9、时应优先考虑购买美国产品,即在美国制造、且其中50%以上的部件为美国制造的产品。竞标者在参加招标时需证明其产品是美国生产还是外国生产。该法没有直接禁止联邦政府采购外国产品,但明确规定在进行价格评估时,对外国产品须加价6%(如果该产品的美国竞争者是小企业或是在美国劳动力过剩地区经营的企业,则加价12%;国防类产品则加价50%)。这些歧视性的规定为中方企业进入美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设置了障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在伊拉克重建过程中,美国国际开发署2003年提供的价值约十亿美元的主要重建合同明确规定只授予美国公司,完全排除了国际竞争。2003年12月,美国政府又明确表示,只有来自美国及其61个盟友的公司

10、才能参与伊拉克重建合同的竞标,而对这场战争持怀疑和反对态度的各国公司则全部被排斥在外,这显然也是与WT政府采购协定的有关原则和精神背道而驰的。如,伊拉克有一光缆通信项目,是伊政府早作了预算并由其自行出资采购的,但美方坚持要出资总包该项目,最后导致项目以资金缺乏为由被取消。美方上述做法影响了中国在伊拉克的合法经贸利益,中方希望美方能及时纠正。 (九)出口限制措施 美国对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由来已久,并且一直是影响双方贸易平衡的一个重大问题。美国政府对出口中国的军品和军民两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口管制,旨在不使中国的核武器、导弹、化学和生物武器项目以及其他军事项目从中获益。 美国商务部承认,对出口至中国的

11、两用产品,很少享受免证待遇。实际上,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是申请许可证最多、许可证决定程序耗时最长的国家。另外,某些产品或技术基本上禁止对中国出口或需符合极为严格的条件才可以出口,例如涉及核不扩散、导弹技术、生化控制的产品和技术等。对于高性能计算机的出口,美国把中国归属第三类国,这意味着每秒理论运算(MTPS)超过1900亿次的计算机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出口。实际上,这一标准直到2003年12月10日才得以修改,之前的控制线为65,000 MTPS。而且,对中国的计算机出口时额外要求中国商务部出具“最终用户证明”。 除以产品分类的许可证要求,从1997年开始,美国根据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的附录

12、4制定了“警戒名单”,出口至名单上的公司将受到出口许可证的限制。截至2004年底,中国有19家公司位列该名单之中,占名单总数的三分之一,仅次于受美方严密监控的巴基斯坦(巴基斯坦为20家)。美国还要求扩大对中国进口美高新技术的最终用户的访问范围。 2004年4月1日,美国国务院以向伊朗转让国际出口管制目录内的设备技术为名对包括五家中国公司在内的13家企业进行为期两年的制裁,禁止向这些企业签发新的出口许可证,并禁止这些企业与美国政府进行商业往来或签订任何合同。自1999年至2004年底,美国共宣布对45家中国公司实施了制裁。 中方认为,美国在出口管制方面存在许多针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使双边贸易受到

13、很大影响。因此,中方希望美方重新审查并尽快修正其出口管制政策,改变对中方的歧视性政策和实践。 (十)补贴 自1933年罗斯福实施新政以来,美国政府一直对农业实施补贴政策。在1946-1947年关贸总协定谈判期间,正是由于美国的坚持才将农业补贴问题列为例外,并导致后来半个世纪的全球农业保护主义。2002年5月13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有效期为6年(2002年2007年)的2002年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以下简称2002年FSRI法。受补贴的农产品种类包括:小麦、玉米、大豆、棉花、大米、乳制品、花生、羊毛、蜂蜜、苹果等15类。 在国内支持方面,2002年FSRI法通过提供销售贷款、建立脱钩的直接支

14、付和反周期支付等三项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收入的直接支持力度,扩大了支持范围。据估计,2002年FSRI法每年提供的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将高达115亿美元左右,远远高于1998年以来的每年60亿-80亿美元的政府补贴。 在出口支持方面,根据2002年FSRI法,美国继续向农产品出口提供直接出口补贴,并且金额有所增加。市场准入项目最低的资助水平将在目前的9千万美元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到2007年达到2亿美元,用于提高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市场机会,拓展国际市场。出口促进项目每年投资4.78亿美元,对因国外相关补贴农产品受到损失的美国出口商进行援助。 除直接的出口补贴外,美国从2002年至2007年间将

15、继续提供出口信贷。到2007年,商品信贷公司每年至少提供55亿美元的资金,以促进加工品和高价值的农产品出口,同时将还款期由180天延长为360天。 2002年FSRI法实施后,美国的农业补贴总额将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农业补贴范围也将是历史上最广泛的。这将造成政府对农民的补贴经费支出大幅增加,可能会达到或超过美国对WT所承诺的综合支持量补贴上限。同时,该法的实施也威胁到美国未来在WT贸易改革方面的立场,并可能导致其他国家更加抗拒贸易自由化。 实际上,该法的实施已经受到WT成员的挑战。2004年9月8日,WT专家组在巴西诉美国高地棉补贴案中裁定,美国2002年FSRI法中的“用户销售补贴”和“销售贷款项目补贴”,以及“直接支付补贴”和“反周期支付补贴”违反了农业协定、反补贴协定和GATT 1994的规定。中方认为,2002年FSRI法的规定不属于“绿箱”补贴,违背了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和多哈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减少农业补贴的承诺。 (十一)服务贸易壁垒 美国在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性壁垒措施,对外国服务贸易向美出口造成了障碍。 1、专业人员服务 专业人员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建筑和相关工程的服务与咨询等。各州管理制度的差异和缺乏透明度对外国专业人员服务构成了障碍。 2、通讯服务业 GATS基础电信协议自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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