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法律程序解读及案卷制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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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违控违综合治理实务 制作单位:法规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 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图为:屋顶花园 建筑物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 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 筑和园林建筑等。筑和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 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 通常情况下,所谓

2、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 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一般具备、包含 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 一、违法建筑的定义 二、县城管局的职责分工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 规定县城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未取得规划许可和已取得规划 许可但未按规划许可施工的两类违法建设行为行使拆违等行政处 罚。 主要两类:(一)对县拆违办交办的、已被规划局认定的县城规 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拆除违建物,并给予 其他行政处罚。(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 现场制止,并将信息及上报给拆违办;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 设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得县规划

3、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的 法律文书后,再依法拆除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应用的法则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应用罚则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

4、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 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 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 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 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到期不自行拆除的

5、,按到期不自行拆除的,按 第第6868条处置。条处置。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主要有以下过程(每个程序执法人员必须亮证表明身份) (一)巡查发现 (或其他案件来源) 此过程需制作巡查笔录、拍摄现场 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向当事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笔录须有当事人 、执法人员以外的在场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 制作勘验(现场)笔录的四点要求: 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 样。文字用语必须确切肯定,不能模棱两可。必须是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完 整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追忆。为了体现公正性,勘验应当依法邀请当 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和

6、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应当注意的问题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相关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由其签字见证。绘制 的现场图应当注明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 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 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报表、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应当附有说 明材料。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对于正在施工中的违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停工的,可以现场拆除 停工后的部分。 对于已经建成的,则不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直

7、接进行后面的程序。 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要填写送达回执交由当事人签字 (二)申请立案 由承办人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局机 关(法规、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再做进一步调查。 (三)调查取证 批准立案后,由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充分证明违建设者违法 建设的事实。除前面制作的巡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外,还应有: A:当事人询问笔录 当事人询问笔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 ,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 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

8、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 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紧顶内容下格签名。同时取得当事人身 份证明材料和房屋相关材料(建房相关材料)。 要点:应当逐个进行。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证件。应当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 后,由被询问人、证人逐页签名或盖章。一般采取一问一答格式进行,制作时“问”与“ 答”要分行进行,不能出现几个问题一起问一起回答的情况。正文要明确主题,一问一答 时问要问得明确,答要答得清楚,一般分为相对人的确认、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的最后 陈述及询问内容的真实性等三部分。要语句准确无错别字,不能出现方言、口语化的词语 及大约、可能等模棱两可的语句。调查人员不能互相代替签

9、名,防止一名执法人员代行另 外一名执法人员签名。修改处必须由被调查人认可,未经被调查人加按手印确认的增添、 删除、涂改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有权否定其法律效力。 案例询问笔录必须签名:曹原系某县白马桥乡樟树村大塘组村民,该村1992年被划 入县城规划区。2012年8月16日,县城管局执法人员例行巡查时,发现了曹违法建设事实 ,经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及勘验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曹于1994年、2003年、 2005年在县城规划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92平方米,责令 曹自行拆除。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后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曹于1994年、2003年、2

10、005年在县城规划区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其行为违法;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 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中,城管局认定涉案建筑建成时间分别为1993年、2003年、2005年, 其依据只有城管局对曹的询问笔录。该证据曹拒签,依法应不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 据证实的情况下,涉案建筑建造于何时这一基本事实不清楚,故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 筑并对其进行处罚,主要证据不足,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城管局认为当事人拒签情况 有见证人见证,故询问笔录是有效的,属法律认识错误,不予采信。判决:撤销一审行 政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11、决定书。 B:旁人证词 找当事人邻居或村干部等进一步了解当事人建房的相关情况,辅证当 事人所建房屋违法。 C:违法程度证据 向县城乡规划局发协助调查函,认定是否为违法建筑、对规划实 施的影响程度如何、采取何种处罚。 (四)调查终结 根据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按照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承办人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交局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 事实、理由和依据。 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发经过:2017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肖志国、王晓乔等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肖和平在 酿溪镇柏树社区5组搭建两处占地面积为83.6平方米的钢架棚(其中房屋左侧所搭建的钢架棚占地

12、 面积为42平方米,房屋后面所搭建的钢架棚占地面积为41.6平方米),均已搭建好。执法人员拍 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搭建钢架棚的事实,并报请经局机关批准,同意立案调查,且经县规划局 认定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二、当事人概况:肖和平,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 430522196410035111,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柏树居委会5组18号,联系电话:18670245895。 三、认定事实: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钢架棚。 四、认定依据:肖

13、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钢架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五、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及县规划局认定为“属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建议对肖和平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签名:肖志国 王晓乔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五)拟处理决定 承办人 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必经集体讨论程序,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例: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由: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 主持人:张世清 承办人:肖志国 王晓乔 地点:局会议室 记录人:

14、王晓乔 时间: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05分至10时45分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李红卫(局长)、刘 飞(副局长)、谭小强(业务股长)、晏小美(法规股长)、刘爱求(控违拆违中队长) 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刘志刚(法规副股长) 发 言 记 录: 副局长张世清:今天组织相关人员就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一案进行集体讨论,请大家对本案的处理提 出意见和建议。 控违拆违中队长刘爱求:我介绍一下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一案的具体情况。2017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 巡查至酿溪镇柏树社区5组时,发现当事人肖和平在现居住房屋左侧和后侧各搭建好一处钢架棚,占地面积分别

15、为42平方米和41.6平方米,建 设总造价为9800元整。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肖和平本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搭建钢架棚的事实。经县城乡规划局调查核实,下达了关于肖和平违法建设的认定书(新规定2017123号)。我建议对肖和平作 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法规股股长晏小美:目前所取得的证据,本案违法主体明确、事实确凿、定性准确,经县城乡规划局核实认定,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搭建的两处钢架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建议拆除。我同意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 除的行政处罚。 副局长刘飞:肖和平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根据现有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同意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局长李红卫:在座的各位就本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都提出了相关意见,我表示认可,同意对肖和平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 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会议决议:与会人员举手表决,全票通过。一致认为:对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拟作出限期于2017年4 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参加讨论会议人员签名: (六)下达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将本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 的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力(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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