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 《法规及相关 》 课程讲义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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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 法规及相关 课程讲义 仲裁2.2 仲裁2.2.1 仲裁的概念2.2.2 仲裁的适用范围2.2.3 仲裁的基本特点2.2.4 仲裁法律基本制度2.2.1 仲裁的概念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2.2.2 仲裁的适用范围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3.不能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2.3 仲裁的基本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仲

2、裁之间无隶属关系保密性不公开审理快捷性一裁终局制2.2.4 仲裁法律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必须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签订仲裁协议方可一方申请不予受理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其一3.一裁终局制度2.3 和解1.概念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2.适用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杨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在招待中,双方池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3.特点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形式多样,解决灵活节省时间和费用,使争议较为经济、及时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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