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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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治理对策 论文摘要 近些年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在迅速增加,但是非机动车与行人在我国的城市交通中仍然占有很大比重。相比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与行人的治理之难尤为突出。加强对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违法的治理迫在眉睫。本文仅就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的治理谈一点粗浅的意见,意在抛砖引玉。 论文关键词 非机动车 行人 交通违法 一、合理完善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 完善非机动车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完善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由于目前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体系太过陈旧,应尽快建立科学、合理、完整的相关国家标准体系,给现在关于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争议一个明确的回

2、应。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的有效审查和定期评价制度,避免国家标准的停滞不前,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脱节,保证国家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其次,国家应统一立法,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各地区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尤其是对待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政策更是相差甚远。笔者认为,应当由国家统一制定全国范围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使各地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法可依。 最后,各地区可在国家统一的行政法规的框架和原则内,针对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具体可包括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全程、全方位监管,改变目前电动自行车生产、销

3、售、管理相互脱节、各自为政的状况;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试推行电动自行车准驾制度、非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等制度,真正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正规管理轨道,从根本上改变管理失控、无序行驶的现状。 (二)完善行人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和执法体系既是降低行人交通违法率的重要保障,也是行人自身安全出行的可靠保障。但是仅仅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法全面有效的解决行人交通违法的所有问题。在实际的道路交通管理中,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问题,如违法成本太低没有震慑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等等,需要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来完善行人交通的法制体系,规范出行行为,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起到震

4、慑作用,最终保障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在“通行权”上的相对合理与公平,从而达到减少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数量和降低事故率的目的。 首先,在立法上要提高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国外对于行人交通违法的处罚都非常严厉:在美国,对行人交通违法各州的罚款数额从 2 美元到 1000 美元不等,但是处罚记录都要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中,而且如果情况危急,当地警察还有权力对乱闯红灯的行人进行拘留;澳大利亚对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罚款 200 澳元(约 1300 元人民币) ;新加坡对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惩罚更加严厉,第一次闯红灯,罚款 200 新元(约人民币 1000 元) ,第二、三次闯红灯,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

5、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很明显可以发现在经济快速发展、物价不断上涨的今天,这样的处罚非常轻,已经无法起到震慑的效果。笔者认为,尽快立法提高行人的交通违法成本是行人交通管理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提高对行人交通违法的罚款金额,提高违法成本,这也是国际上多国的做法,而且已经有了非常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与国际上多样化的处罚方式相比,我们单一的罚款效果欠佳,应通过立法增加对行人交通违法的处罚方式,要尽快将对道路交通违法的处罚方式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上

6、的有效做法,比如,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个人的信用记录相挂钩,通报给所在单位或者媒体等等,以此约束行人交通违法的随意性。 其次,要提高行人交通违法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实践中交通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一直存在,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手段难以施行。比如说在交警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许多行人都是“耍赖” ,喊着“我没带钱,没带身份证,你能拿我怎样” ,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交警无其他措施可以采取,执法也很无奈。笔者认为,在下一步的立法中应及时予以明确,统一处罚的手段和方式。比如,未来的身份证会逐步的携带指纹等信息,如果行人“耍赖” ,既不交罚款也不交代个人信息的话

7、,交警可强制其输入指纹,通过公安网查找其身份证信息,让其无法逃避处罚;或者通过摄像、拍照等方式获取当事人照片,通过公安网查找其身份信息,确定当事人真实身份,进而进行相应处罚。 二、完善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设施建设 (一)行人、非机动车道路设施建设 目前,虽然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在快速增加,公共交通也在不断完善,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居民出行还是靠非机动车或步行,加上非机动车的经济、便利以及较快的速度,行人与非机动车,作为与快速机动车交通形成对比的“慢行交通”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未来长时间内仍是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而行人与非机动车使用的“慢行交通空间”则依旧是城市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8、那么道路交通的设计、建设和管理部门,就应当将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同样地提供安全的道路和交通环境,即提供更快捷、更安全、更舒适的“慢行交通空间” ,改变现在偏向于机动车通行与道路建设的现状。 首先,在城市道路规划过程中要体现非机动车、行人优先的理念,尽快将非机动车道的规划纳入道路规划。遇有交叉路口,要首先考虑方便非机动车、行人出行,可在道路规划及建设过程中引入“城市慢行交通理念” ,比如可以将交叉路口的机动车道从立体空间上与非机动车道进行分离,使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整体抬高形成高架快速交通流,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在地平面通行从而形成慢行交通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非机动车和行人与机动车在路口交叉通行所增

9、加的危险,保障行人与非机动车的通行安全。笔者所在的石家庄市裕华路与中华大街交叉路口的机动车道就是按照这种方案设计的,实践证明,这种设计很好的进行了“机非分离” ,既保证了非机动车和行人在桥下的“慢行空间”的安全通行,又使得机动车可以在桥上的“快行空间”放心、安全、快速通过。其次,为了避免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抢道而造成的交通秩序混乱和交通事故隐患,在现有的关于非机动车不能侵占机动车道的基础上,要尽快的制定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杜绝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侵犯” ,比如说,要尽快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以挤压非机动车道来增加机动车道的宽度,要严惩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等等。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

10、持续快速增长,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则相对滞后,大中城市此类矛盾更加突出,从而造成机动车大量侵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方法是在城市的规划过程中要重视对城市功能的科学、合理设计,根据公众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主导修建占地较少的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等,同时还可以将大型停车场的入口通过空中走廊或地下通道直接与机动车道进行对接,使机动车直接跨越非机动车和人行道进入停车场,从而有效防止大型商业区附近机动车挤占非机动车道的现象,达到避免交通拥堵、防止交通事故的目的。诸如此类,只有将违法治理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才能切实解决机动车侵占非机动车道的突出问题。 最后,政府部门应尽快

11、加强非机动车交通出行系统的总规划,为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空间。应尽快修改不合实际的非机动车道路技术标准,让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有路可行,平等保护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路权。通过完整的非机动车道路网、合理的交通设施布局、平整的非机动车道、清晰的交通标识等交通管理设施,保证非机动车交通的安全性、连贯性、舒适性,完善非机动车交通体系的建设。 (二) 行人过街设施建设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道路呈现多个等级,差别也较大,因此在行人过街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应在坚持按照“慢行交通空间”优先、行人优先的理念前提下,根据不同道路的不同需求来不断完善。 首先,城市快速道路及

12、主干路,作为城市交通的主动脉,其最初建设的目的就是保证机动车辆的快速通行,因此目前此类道路上车速快、车流量大,因此必须避免平面交叉,而传统的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立体交叉设施又不能实现行人的方便、快捷、省力出行,这样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更多的违章通行,因此未来在立体交通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要减少传统的过街天桥、地道桥,应更多的在修建机动车道时将机动车道高架通行或者入地穿行,将地面规划为“慢行交通空间” ,降低行人的通行成本,减少行人横穿机动车道的概率,在实现行人安全过街的同时,保证机动车的行驶速度。 其次,在城市的支路以及小区或单位内部,要以保障行人通行为优先。与快速道路与主干路不同,城市支路以

13、及单位或小区内部,道路设计目的应首先是方便通行、保证安全,其次才是速度,所以在过街设施的设计理念上更要以行人为主,通过在道路上设置减速带,增加平面交叉的人行横道数量和信号灯等措施,强制机动车减速,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 再者,要满足特殊人群对过街设施的要求。目前我国各地普遍为特殊人群设置有专用的交通设施,但部分过街设施设置还不够科学,设计、规划部门应在设置过街设施时多考虑残障人士的需求,如为盲人在道路交叉口设置声音提示,为坐轮椅的残疾人士在人行横道与人行道交界处应考虑设置斜坡,方便其通行。 最后,要加强交通设施的研究探讨、合理配置。交管部门和设施管理部门对于交通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修,保障其正常使

14、用,要不断引进新技术,改变新观念,研究新方法,使交通设施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要结合现有的 SCOOT( Split-Cycle-Offset Optimization Technique ) 、ACTRA ( ADVANCED CONTROL & Traffic Responsive Algorithm) 和 SCATS 等信号控制设备,研究多时段、多相位控制方法,加装流量感应设备,实施“绿波带” (线协调控制) 、自适应流量控制和同相位区域连锁控制,探索信号控制设备同地理信息系统(GIS) 、交通诱导系统及交通指挥系统相集成,实现交通智能自动化控制。 (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在规范机动车、

15、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交通秩序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交通事业增加投入,加快制定公交优先战略的具体政策,促进公共交通事业有效、合理的发展。通过增加公交线路,增加公交车的运行时间,扩大公交、地铁的覆盖范围,用高质量、优服务吸引更多的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公交、地铁、轻轨、铁路、机场多元化通行,减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上路的数量和几率,缓解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对城市交通管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非机动车与行人行政管理相关制度建设 (一)交通违法治理向非机动车与行人倾斜 一是加大对非机动车与行人的执法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积极依法管理,及时劝阻违法行为人,严格查处和

16、纠正,加大执法力度,把对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违法管理上升到与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同等高度,提高交通管理对非机动车与行人的震慑力。执勤交警在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乱穿乱拐、逆行,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等现场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必须见违必纠、纠违必严,对于那些企图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的,应该做好耐心的教育工作,让他们主动承认,知悉自己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对于不听劝阻,仍然违规违法通行,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处罚,形成严管严纠的态势,转变非机动车与行人的错误观念,树立交通守法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是提高执法中的技术含量以提高执法效率。例如,可以研发一种系统,这个系统可以根据行人的体态特征、头像、指纹等信息与公安网身份数据库校对来确定违法行人的身份信息等等来进行违法处理。 三是交管部门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交通执法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在管理上,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实施人性化的管理;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操作流程依法实施处罚,保证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从而促进和谐交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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