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的书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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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 在行使刑事检察职能,如立案侦查、审查 批捕、提起公诉以及对各类诉讼案件实行 法律监督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特点: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制作。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更加规范和细致。 强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原则。 (一)刑事法律文书类 1、立案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不立案通知书等; 2、侦查法律文书,如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 3、公诉法律文书,如起诉书等; 4、执行法律文书,如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 5、刑事申诉法律文书,如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6、刑事赔偿法律文书,如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7、其他形式法律文书,如复议决定书。

2、(二)民事、行政法律文书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 (三)通用法律文书 第一节 起诉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 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而 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起诉书与起诉状的区别: 1、制作主体不同: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制作 的:起诉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目的不同:起诉书是为了揭露犯罪、指控 犯罪:起诉状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3、使用范围不同:起诉书限于刑事公诉案件 ,起诉状限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 件。 适用于普通程序案件、 单位犯罪案件

3、、 简易程序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 X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 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 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 嫌XX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 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年X 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

4、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 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一、首部 1、标题和编号 标题: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各称, 如: 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编号:检刑诉年度号 如: 朝检刑诉19936号, 京一分检刑诉1998115号。 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情况。应当依次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 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主要写明被

5、告人曾经受过刑 事处罚,劳动教养处分等。 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在押被告人的羁押住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 3、辩护人的情况 被告人董,男,一九八一年五 月十三日生,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 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住昌平区昌平镇山峡村。因 涉嫌抢夺、诈骗于二OO一年七月八日 被昌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八月 九日经本院批准,由昌平区公安分局 执行逮捕。现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人犯罪 公司,地址:宏远大厦A座 1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公司经 理 被告人

6、 4、案由与案件来源 (1)侦查机关、案由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本案由公安局(昌平区公安局)侦查终 结,以被告人(杨)涉嫌罪(非 法经营罪),于年月日(2002年4月1日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 被告人(王)涉嫌罪(挪 用公款)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年月 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2)依法告知的情况 对被告人权利告知,应当是告知其诉 讼代理人,起诉书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交 代。 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2002年 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有权委 托辩护人。 (3)其他有关情况,如退回补充侦查的情 况,即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和重新移 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7、;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情况等,这些内容一般要根据实际情况叙 写。 二、正文 (一)犯罪事实 叙述犯罪事实的方法 第一,按时间顺序。 围绕着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起因、过程 (包括情节、手段),直至造成某种后果 来写。 适用于记叙一人一次一罪(触犯一个 罪名)和一人一次多罪(触犯多个罪名) 的事实。 19XX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军、 刘、文山驾驶盗窃的红色夏利轿车到 开封市博物馆详细观看馆内陈设文物的情 况后返回武汉。刘军、刘、文山、 李在汉口饭店多次进行预谋盗窃开封市 博物馆文物。之后,刘军、李赴福建 泉州购买红外线警报器,在汉口饭店进行 了防报警试验。同年9月2日,刘军、文 山、李再次来汴,住

8、进东京大饭店并 多次对开封市博物馆进行“踩点”,窥视 作案现场情况,选择进出口,掌握博物馆 内部保卫工作情况,而后返回武汉。 9月15日前后,当刘军看到中央电视台播 放卫星云图发现河南开封地区将有阴雨天气,即 决定实施作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开始着手准备作 案工具、购买了玻璃刀、对讲电池、耳塞、票夹 、吸盘等物,制作了包裹红外线报警器所用的皇 冠形红平绒布块。9月16日在武汉市郊区铁匠铺 专门打制了作案用的撬棍。当日下午四名犯罪嫌 疑人乘坐盗窃的白色桑塔纳轿车从武汉来河南。 9月17日上午到开封后,再一次对开封市博物馆 进行案前“踩点”,而后驱车住进兰考县委招待 所。当日下午刘军给文山、李绘制了开

9、封 市博物馆内欲盗文物位置对草图,预谋就绪后当 晚抵开封。 第二,突出主罪法 一人多次一罪或一人多次多罪。 主罪提前,次罪移后; 主罪详写,次罪略写。 被告人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香港居民,另案处理 )于1993年底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并商定先赚钱后结 婚,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 人财物,以备婚后使用。1994年初至1997年底,成克杰 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 称银兴公司)承建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和广西民 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等,可获得“好处费”,便接 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的请托,利用职权,将银兴公司 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将南宁市江南停

10、车购物城 工程交由银兴公司承建,并要求自治区计委尽快为该工 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向银兴公司低价出让该工程85 亩用地;将广西民族宫工程交由银兴公司与自治区民委 共同开发建设,并将该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 为银兴公司;多次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工 商银行广西分行向银兴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亿元 ;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违 规借给银兴公司;两次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 人民币 50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 委申请到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 为此,李平经手收受银兴公司贿赂的人民币29211597元 、港币 804万元,将其中人民币

11、1150万元付给为其转取 贿赂款的港商张静海,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 杰。在此期间,成克杰还伙同李平收受周坤贿赂的人民 币、港币、美元、黄金钻戒、金砖、工艺品黄金狮子、 劳力士手表等款物,合计人民币559428元,其中成克杰 经手收受的款物合计人民币45.5万余元,均交由李平保 管。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 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下属的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 系到贷款,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上述两家公司的 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 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分别向上述两家公司发放贷款计人 民币1600万元。贷款均由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使用。 为

12、此,李平经手2次收受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贿赂的 人民币共计60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 第三,突出主犯法 围绕主犯的作案事实情节来记写 的方法。 记叙多人一次一罪,多人一次多 罪, 记叙多人多次一罪和多人多次多 罪。 2003年8月5日晚,被告人黄伙同周 酒后窜至本市不夜城歌舞厅找小姐刘,舞厅领 班候称刘不在,黄、周二人即心存不满, 欲对候进行报复。黄、周二人进入歌舞厅五 号包房,并将候叫到五号包房。周下楼 给被告人魏打电话,叫其带人到不夜城打架 ,被告人魏即带领被告人吕、王等五人 携带砍刀赶到不夜城楼下,由周带领进入不夜 城歌舞厅,周让被告人魏看住三楼大门 ,并让被告人吕看住

13、包房门,被告人王也 站在包房门前,周带领其他人携带砍刀进入 包房内,周、黄等人用砍刀朝被害人候 等头上、身上乱砍,致使候头部候身上 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候损伤程 度为重伤,九级伤残。 第四,具体叙述与概括叙述相结合 一种是对主要犯罪事实采用具体记叙的写 法,对次要的犯罪事实采取概括记叙的写法。 另一种是对案情复杂的事实,总的概括案 情的严重程度及其根本的性质,然后再具体记 叙案情事实。 注意的问题 第一,事实材料选择得当 第二,要素齐全 被告人李伙同他人在丰台区马家 堡西里四号楼下,乘无人之机,窃得铃木 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八千五百元。 被告人武伙同王于1997年3月 的一天,将

14、女青年杜XX拐骗到河北省清苑 县卖给清苑县西孙庄农民任某某为妻,获 得赃款二千七百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x x、王x x伙同张x x(在逃),于2002年 八、九月间,两次从x x区x x村西和x x村东机井处, 拆毁正在使用中的启动机两台,盗走铜线包六个,偷 割低压光铝线4000米,共计人民币2300余元。 被告人李x x纠集王x x及张x x(另案处理),于 2002年8月31日晚十一时许,携带钳子、改锥、尼龙绳 、麻袋等作案工具,趁夜晚人们回家休息之机,分别 在x x区x x村西和x x村东机井处,由张x x望风,李x 和王x x拆毁了正在使用中的启动机两台,盗走铜线包 六个,偷盗低压光铝

15、线4000米(共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 ),由李x x用平板二轮车运回家中藏匿。2002年9月6 日,由李x x将赃物用平板二轮车运往邻县销赃,得赃 款1500元李x x分得700元,王x x和张x x各分得400元 。 第三,围绕犯罪的本质特性 2005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海 淀区图书城某餐厅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手提包一个,内 有现金人民币158元,三星N288型手机一部,钱包一个 ,银行卡、墨镜等物,价值人民币860元。被告人王某 等人在盗窃被韩某某发现后,将韩某某打伤,经鉴定为 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赃物已发还。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于2005年5月11日12

16、时许,在 海淀区图书城某餐厅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手提包一个, 内有现金人民币158元,三星N288型手机一部,钱包一 个,银行卡、墨镜等物,价值人民币860元。被告人王 某等人在盗窃行为被餐厅经理韩某某发现后,为抗拒抓 捕将韩某某打伤。韩某某的伤情为双膝软组织挫伤,经 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赃物已 发还。 第四,全面、重点突出 第五,叙述做到纯净有节,避免消极影响。 (二)证据 一事一证 一罪一证 上述罪行,有xx村、xx建筑工地及xx加工厂 的失窃报案材料;xx区公安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 和照片;从被告人李xx、工xx家中起获的作案工 具钳子、改锥各四把,尼龙绳五根;从被告人李 xx家搜出的经xx粮油加工厂仓库管理员辨认确系 该仓库装花生的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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