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保理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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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国际保理业务论文 1国际保理概述 “保理”一词来源于英文Factoring在国内又译为“保付代理”是指供应商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应收账款保理商(Factor)对这些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并向供应商提供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与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理业务具体而言是指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向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的金融业务供应商将其与买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账务管理、

2、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全部服务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供应商与其客户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保理商与供应商的地理位置关系对于确定一项保理业务是否为国际保理并不重要即使保理商与供应商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若供应商所做的是国内贸易那么他们之间的保理业务仍属于国内保理国际保理的国际性由所服务于的贸易的国际性所决定这与国际商会的划分方法一致也为国际保理公约所肯定贸易的国际性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营业地标准”确定 2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2.1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简况 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将保理业务引入国内并于1993年2月加入了FCI之后交通银行也加入了该

3、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但总体来说保理业务的发展非常缓慢2000年全球的保理业务量为623840百万欧元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量只有212百万欧元而我国台湾地区同年的保理业务量已达3650百万欧元 20*年南京爱立信公司以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等中资银行无法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为由提前偿还从几家中资银行贷出的19.9亿元人民币转向外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引起了国内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响“爱立信倒戈”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之后众商业银行纷纷加强了保理业务的推广与拓展我国的保理业务量逐年增加成为全球保理业务量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 2.2我国发展保理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1)能够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少在F

4、CI中我国目前共有12个正式会员保理业务只是它们的诸多中间业务之一而且这些银行并没有设置独立的部门来开 展保理业务而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兼营 (2)保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在实务中我们已经接受了FCI的国际保理管理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开展到目前为止对保理的债权转让只能依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外汇转让方面直到xx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才发布了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以规范出口保理项下的核销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做的保理业务作为中间业务

5、在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也没有规定保理业务的操作模式也就是说各商业银行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在政策上给予许 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状态 (3)保理业务范围窄目前我国保理业务的种类主要是对进出口的国际贸易活动进行有追索权的双保理即由进出口保理商分别负责向进出口商提供对资信的评估、对信用风险的担保、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追收及其对贸易的融资等至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对于绝大多数相关保理商来说则难以提供主要是我国目前尚无保险公司为保理商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提供保险这就意味着保理商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价推及更深层主要是

6、保理商、保险公司既无业务准入又无合作经验所致 (4)缺乏开展保理业务的专门人才在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保理业务培训并且由于我国保理业务量少、开展时间短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造成整体效率低下从而影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速度和应用范围 2.3对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建议 (1)逐步放开保理市场允许成立独立的保理公司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并且它们中90以上是FCI的会员这些保理公司主要有两种组织模式: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独立的保理子公司二是由附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个部门来开展保理业务但无论是独立的保理公司还是不独立的保理公司其授信体系、营销体系和品牌知名度等

7、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这就意味着保理业务涉及的融资标准必须服从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保理业务的优势也因而丧失殆尽由于目前保理业务还无法立即从银行中分离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应成立专业部门充实专业力量遵循独立的规则对保理业务进行独立操作而监管部门应尽快放开对保理业务的种种限制以便保理业务从银行中独立出来由独立的保理公司来开展 (2)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清理、修改、完善保理业务涉及到的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多项现存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保理体系建设的外部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借鉴参考已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外成熟市场针对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案例为保

8、理业务的开展辅之以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以便规范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 (3)拓宽保理业务的范围首先应进一步发展双保理并让出口国保理商和进口国保理商建立合作关系这是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之一其次开发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卖方更乐于接受无追索权的保理一方面可以免除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又能及时获得现金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银行由于丧失了对销售方的追索权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进行风险分散而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是积极有效地分散风险的有效措施 (4)培养专业的保理业务人才保理专业人才需要有很高的素质银行等保理商要对自身的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织人员参加FCI组织的保理函授课程学习和考试以获得FCI颁发的合格证书同时还可邀请国外专家来国内授课或派人员到国外学习等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以紧跟保理业务的最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实务M.中国方正出版社20*(9). 2陈本寒.担保法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3王家福.民法债权M.法律出版社1988. 4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X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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