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常识判断之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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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测常识判断之法律常识法理学一、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的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分类:一、中央一级(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

2、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二、地方一级(一)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3、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

4、令和指示。上述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凡是具有规范性内容者,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我国立法体制的特征上述我国立法体制,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也有学者把我国现行立法体制表述为;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其中:(一)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

5、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和其他任何方面都没有这个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二是指国家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二)多级(多层次)并存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上以及在它们所立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效力上有级别之差,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性法文件并存于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三)多类结合即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多类结合。行政法二、行政复议

6、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系指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复议的事项范围。中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复议的肯定范围作了详细的正面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即当事人不能提起行

7、政复议的事项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 2对民事纠纷处理的行为。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 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

8、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易、高效等特点。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准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应尽量司法化,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 1、申请与受理(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

9、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10、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

11、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

12、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13、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当事人和具有类似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国行政诉

14、讼法第4章关于参加人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四种。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比前者宽。参与人包括参加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后一类参与人与前一类参加人不同,他们在法律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当然,他们在诉讼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

15、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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