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ppt(九)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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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 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 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并 列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二者的区别 简易程序简化了普通程序审理上的某些步骤和 环节(例如起诉、受理、审理等),因而有利 于迅速地解决纠纷,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 成本;而普通程序则相对完整、系统,对程序 的要求比较严格。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 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则适用于除简单 民事案件以外的一切民事案件,是各级人民法 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者的联系

2、 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而简易程 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对简易程序中未 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但是,应当注意,简易程序不是附属 于普通程序而存在的,它与普通程序一 样,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法院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 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的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 能适用普通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

3、民事案件,这 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 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 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 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 ,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 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 现案情复杂的,或者一方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 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其异议成立的,可以转 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已经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

4、审理过程中无论 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涉外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起诉方式简便。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 口头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易程序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派出法 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 以另定日期审理。 (三)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的方式简便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 人。简便方式指用口头通知或打电

5、话、托人捎信、有线广播等方 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四)审判组织。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民 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 程序简便。在开庭审理时,不严格区分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大步骤,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先后 次序的限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灵活掌握,可以合并 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原则上应当一次开 庭完成。 (六)案件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人民法 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该期限不得延长。 第二十二章 判决、裁定、命令 第一

6、节 民事判决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及其功能 民事判决,是指法院经过对民事案件的 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有关法律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 民事判决具有以下的功能: 1、民事判决承载法院审判权的功能。民事判决是法院 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标志和结果之一。 2、民事判决对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总 结功能。判决与审理活动紧密相连,民事案件的审理 是在法院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下进行的,判决既是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结果, 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结果。因此,判决标志着 民事案件程序审理的结束。 3、民事判决确定案件实体问题的功能。法院判决的 对象是案件的实

7、体问题,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 务争议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法院通过判决的形 式,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定具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4、民事判决的结果功能。民事判决是一种权威性判 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二)民事判决的种类 1根据审判程序和审级的不同,可分为一审 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可分为给付 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3.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分为生效判 决和未生效判决。 4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庭,可分为对席判 决和缺席判决。 5、根据判决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开庭审 理判决和不开庭审理判决 6、

8、根据解决争议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判 决和部分判决。 三、民事判决的效力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即制作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诉讼 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 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 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 的法院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生效判决对法院 、对当事人、对社会的约束力。 (一)民事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判决的拘束力是指 ,法院不得任意将已经宣告或送达的判决自行撤销或 变更的效力。即使一审宣判后,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 错误,如果当事人上诉的,也只能由原审法院将发现 的错误报送第二审法院,由第二审法院通过二审程

9、序 处理;如果当事人不上诉的,则按照再审程序处理。 第一审法院不得自行改正已经作出的判决中的错误。 (二)民事判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是指当事人不得 就确定的内容再行主张,不得就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 起诉的效力。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约束当事人 服从该判决的内容,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判决引 起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效力,当 事人应当服从。 (三)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判决的执行力,是指判决 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以 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的效力。社会有 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团体应予协助。 第二节 民事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案件审

10、理和执行过程中 ,就案件的程序问题或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 威性判定。 裁定是法院指挥、组织诉讼活动的有效方式, 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 裁定是 一种非要式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 口头形式。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 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 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 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 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 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裁定的效力是指民事裁定生效后的 法律拘束

11、力。 对于准许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超过10 日上诉期限而未上诉的,即产生确定的 效力;对于不准许上诉的裁定,一经宣 布或者送达,即产生确定的效力,财产 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 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生效裁定的法律拘束力,主要 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民事裁定对法院的拘束力。作出裁定的 法院应当接受裁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改 变裁定。 第二,民事裁定的形式确定力。裁定的形式确 定力,约束当事人不得通过上诉的方式请求撤 销或改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第三,民事裁定的程序影响力。裁定的程序影 响力,是指裁定对程序产生作用的效力。程序 影响力是

12、民事裁定积极作用于程序问题的确定 力,具体表现为阻止程序的开始、结束程序、 暂时中止程序、程序继续进行等 第三节 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 案件的特殊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所 谓特殊事项,是指那些除实体问题和程 序问题以外的有关事项以及某些有紧迫 性的程序问题。 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窄,只能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事项 。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律 不准上诉。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列事项: 是否回避。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事项。 顺延诉讼期间。 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是否再审的决定。 暂缓执行及其期间的决定。

13、三、民事决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解决的是非实体问题,加之具 有紧迫性,法律规定一律不准上诉,一 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回避决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 院申请复议一次;对于罚款、拘留的决 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 的执行。 第四节 命令 一、命令的概念 命令是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或 者对某种权利的保护,对特殊问题作出 的处理决定。 命令是一种要式行为。 二、命令的适用范围 一、支付令 二、搜查令 三、扣押令 四、其他命令 三、命令的效力 命令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命令不存在上诉的问题,也不允许对命 令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章

14、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 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 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又称为终审 程序、上诉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 础,所以两者的联系非常密切。 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毕竟是两个 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两者之间也有着 明显的不同 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程序,是任何民事案 件的必经程序;而第二审程序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经程 序。 2适用范围不同 第一审

15、程序是各级人民法院均可适用的初审程序,第 二审程序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适用的终审程序 。 3程序的发生原因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而产生的,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而启动的。 4程序的功能不同 第一审程序的功能主要是审判,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解决民事纷争,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第二审程 序的功能是审判加监督,即除依法完成上诉案件的审 判之外,还担负有对下级法院工作的监督任务。 5适用的具体程序和制度不同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遍适用的基本程序,合议 庭允许有陪审员参加;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 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

16、 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则不得适 用简易程序,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 理和判决。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必须 开庭审理;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的方式,包 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即迳行判决两种。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送 达当事人后,在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 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一经送达,则发生法律效 力,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审限不同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 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 ,审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限为30日。第二 审程序的审限与第一审程序的审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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