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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单元四 农药管理条例 (8章49条) *2 我国农药管理的由来及发展 1963年由农林办公室发文成立农药检定所,但还未来得及开展工作,文化大 革命就开始,整个国家进入十年混乱状态,农药检定所也被撤消。 1978年国务院批转化工、农林、卫生部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报告, 建议农林部主管农药管理工作,恢复农林部农药检定所并负责农药登记的具 体工作。 1982年以前, 我国没有农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和有关部 门发布的行政性质的通知,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由化工部门定厂点、 定品种、定产量,完全是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不是法制化管理。 1982年六部委发布农药登记规定,属部门规章,
2、开始实行不完善的监督 和处罚缺失的农药登记制度,从此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199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实行登记、生产许可、经 营许可和标准化四项市场准入性质的管理制度,每项制度都包括监督、管理 和处罚措施,法制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2001年国务院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增加了对登记试验资料作为知识产权 的保护,更正了行业管理部门,加重了刑事处罚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农药 管理制度,法制化管理水平也进一步提高。 *3 从国外来看,主要通过立法来加强农药管理。美国、加拿大、欧盟、日 本、印度建立农药登记、农药经营许可、农药施用持证和培训,农药登 记再评价等制度。 据统计,世界上75%的国
3、家或地区农药管理是由农业部门负责,约25% 的国家或地区分别由环保部、卫生部或者跨部门委员会管理。 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条例是于1997年5月8日制订并颁布实施,农业部 门负责农药登记审批、农药广告审查,市场监管和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的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承接原发改委部门职责,负责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核 发按企业标准生产的农药产品生产批准文件,查处生产假劣农药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核发按国标和行标生产的农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查处生 产假劣农药行为,参与农药监督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药市场管理和农药广告监督管理。 另外还有卫生、安监、公安、环保、交通运输、邮电等有关部门各司其
4、职,容易造成“碰见利益就上,遇到困难就躲”和推诿扯皮的现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6号 现发布农药管理条例,自1997年5月8日 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5月8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 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9号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 8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作如
5、下修改: 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 超过4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 得超过3年。”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 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 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1个 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 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
6、时 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7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 、经营和使用的监督 管理,保证农药质量 ,保护农业、林业生 产和生态环境,维护 人畜安全,制定此条 例。 *8 在这部法规里面规定 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基 本制度: 第一,农药的登记制 度。 第二,规定农药生产 许可制度。 第三,农药的质量标 准制度。 第四,农药的广告审 查制度。 续展登记资料要求 一、正式登记续展 1、农药登记证原件 2、正式使用的产品标签 3、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二、临时登记续展 1、农药临时登记证原
7、件 2、正式使用的产品标签 注:临时登记第一次续展时还应提交登记通知书,并按登记通知书中的 要求补齐有关资料。 三、分装登记续展 1、农药登记证原件 2、正式使用的产品标签 3、分装协议书原件 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9 *10 农药范畴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 病、虫、草、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 其它有害生物的; 3、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4、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蜚蠊 ”(filin):蟑螂的别称 )、鼠和其它有害生 物的。 *11 农药管理的主体 农药管理条例第 一章第五条规定:县 级人民政府和设区
8、的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2 农药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规定: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 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 *13 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 、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 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 管理手段。 *14 农药质量 什么是
9、假农药? 第三十一条规定: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 种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 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 名称不符的。 *15 什么是劣质农药? 第三十二条规定: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 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导致药害等有 害成份的。 *16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 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的农药,或者生产经营 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17 第四十一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
10、 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 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 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由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 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 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 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
11、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常见的农药违法行为 1.没有“三证”或“三证”不全 农药产品的标签上没有醒目地标注出农药登记证号、农 药生产许可证号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或只有其中的 “一证”或“二证”。也有采用过期、伪造、冒用证书号或 干脆填上“试验用药”字样的。 2.过期农药、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攫ju期不清的 超过产品有效期或质量保证的农药。 3.标签内容不完善、标签脱落 部分农药生产厂家法制观念淡薄,在印制农药产品标签 时,未按条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致使标签内容不 够完整。更有少数生产厂家无视条例规定,未经农 药变更登记,就在生产上随意改变农药的剂型、含量(
12、配比),标签上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 *20 *21 常见的农药违法行为 4.质量不合格、计量不合格 在农药管理执法检查中,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计量不合格的问题时有 发现。某农药经营单位就曾因计量问题而被市技术监督局罚款5000元。 5.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药 这个问题在我市主要表现在鼠药上。经营者几乎都是无农药经营资格的 个体户,所销售的又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氯乙酸胺、毒鼠强之 类的农药,可谓后果严重,而限于种种原因,有关部门对这类问题又缺 乏打击力度。 6.乱用、滥用农药 由于有关部门缺乏对广大农户进行经常性的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培 训,忽视对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
13、的检测和部分农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不遵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准则中有关安全间隔期等规定,乱用、滥 用农药的现象比较普遍,呋南丹、甲胺磷等剧毒、高毒农药被大量用于 蔬菜、瓜果等作物,农药集体中毒事故时有发生,腹痛、腹泻等轻度中 毒现象数不胜数。 *22 如何选购合格农药 一看农药产品包装上是否贴有或印有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没有标签、或标签模 糊不清、标签脱落的,请不要购买。 二看标签上是否有“三证”标识。国家规定,应在农药产品标签的显著位置上 醒目地标注出“三证”的证书号。没有“三证”的农药请不要购买。 三看标签上有无生产日期,农药是否还处于标药有效期一般为二年,包装特 别好的进口农药最多不超过三年
14、。未标注有效期的农药请不要购买。 四看标签上是否标注了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使用量、注 意事项等指导和方便农民正确使用农药的内容,缺少这些内容标注的农药请不要 购买。 五看液体农药有无出现不易改变的沉淀、分层,粉剂农药有无出现受潮结块 ,颗粒剂农药是否颗粒大小悬殊,破碎严重,粉末过量。如有这些物理现象出现 ,则一般不宜购买。 一般认为:广大农户只要能认真按照农技人员的技术指导,正确掌握上述五看 ,到正规商店购买农药,听取经销人员有关对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使用量、 注意事项等说明,就能买到合格的对口农药,获知正确的使用技术。即使出现问 题,只要能及时向农业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15、并留好证据,都可望得到妥善 解决,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322号(农药检(药政)200422号) 为提高我国农药应用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增强 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药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全国农药 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分三个阶段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 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 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 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 复配产品的登记
16、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 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有甲胺 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同时 将原药生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使用 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 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 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24 农业部公告: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 农药混配制剂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74号 为加强农药管理,逐步削减高毒农药的使用,保护人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