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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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是近几年来逐步兴起的一项交叉性和边缘性的研究领域。对于这一领域,即要研究数字网络技术,研究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同时要掌握国内外的最新研究和立法动态,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阐述理论观点,提出立法建议。这对于研究的展开具有很大的挑战性。目前我国的数字化程度还刚起步,缺乏研究理论所必需的实践经验。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也还不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从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来看,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是研究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法律观念发展的必然结果,决不是一时的。本论文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为科学的认识和把握网

2、络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一些思路。现对研究的内容归纳总结如下,以求教于法学界诸位。第一章,首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等其它近似概念、犯罪分类的辨析,进而分析法定类型、归纳行为方式,逐步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内涵、外延。最后,提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新问题。犯罪行为新特点的揭示在于指出网络环境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任务的艰巨性。对传统刑法挑战的分析在于为本文展开铺好路径,后文针对回应挑战。第二章,主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阐述,以利于对本类犯罪的整体把握。第三章,结合三个典型案例,对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疑难案例做出分析,为网络知识产权犯

3、罪案件的分析提供借鉴。第四章,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带来的挑战出发,分析目前的立法回应、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完善意见。如何确立制定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并根据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制定调整刑事政策,完善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正确使用刑罚,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随着法律观念的不断进步、犯罪理论以及刑罚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引进和学习先进国家的有益的经验、发现其弊端和漏洞,加以革除和裨补,笔者将在今后对上述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关键词 知识产权 网络犯罪 刑法保护 立法完善1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研究序 言21 世纪是知识经

4、济时代,与知识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它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21 世纪又是一个信息时代,经济的全球化伴随的是信息的全球化,网络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进一步成为现代人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1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日益泛滥猖獗,严重的影响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以网络为技术支撑和时空条件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给刑事法律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而司法经验的不足、法律的缺位、惩治的不力是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刑法未能发挥其保障法的功能,未能有效遏制不法分子对网络知识

5、产权的侵害。因此,如何应对知识经济和网络时代的挑战,如何切实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已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基本概念的界定,分析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反思和检讨知识经济、网络时代社会背景下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所存在的不足,力图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以期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和立法提供借鉴。第一章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概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至少涵盖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这几个可以自由组合的动态名词以及它们的变异体,如“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合理的归类,有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该类犯罪及的构成特征

6、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地解决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指导。1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显示,2006 年底中国网民总数已达 1.37 亿。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7 年 1 月)。5第二节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类型和行为方式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类型刑法在第3章第7节专门规定了7种侵犯知识产权罪,这几种犯罪在网络环境下都有新的表现形式。以知识产权的客体分类为依据,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可以分为网络著作权犯罪、网络商标权犯罪、网络专利权犯罪和网络商业秘密犯罪等种类。(一)网络著作权犯罪,是指未

7、经权利人允许,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法定罪名: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突出表现是利用互联网向公众传播数字化侵权作品、销售侵权复制品。(二)网络商标权犯罪,是指未经权利人允许,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商标权和国家商标权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涉及如下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突出表现是利用互联网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通常与人身活动联系紧密,通常较难在互联网中实施,但因为其他如销售环节可能利用互联网事实,也可能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

8、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网络专利权犯罪,是指未经权利人允许,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专利权和国家专利权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涉及一个法定罪名:假冒专利罪。其突出表现是利用互联网假冒专利,如在互联网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四)网络商业秘密犯罪,是指未经权利人允许,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和国家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涉及一个法定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其突出表现是利用互联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方式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表现方式因权利客体以及具体法律的不

9、同而有所差异,但从宏观上分析,它仍然具有一些共性,即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4为妥当。因此,笔者认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提法并不能反映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概念存在不同。(二)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使用这一概念的学者所指的也仅仅是针对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规制,其概念的内涵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这个概念更多的应该是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站在刑事政策的角度,关注如何在全局上依据变动的社会经济条件,及时调整对知识产权制度、网络制度施行刑事保护的方针;或者站在程序的角度关注网络空间犯罪的证据和管辖问题。而“网络

10、知识产权犯罪”则关注的是如何认定一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如何施以刑罚。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分类(一)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关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类罪名,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而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从逻辑上看,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存在着交叉关系,两者均包含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是最为常见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刑法第 7 章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没有直接设置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当根据刑法第 287 条适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

11、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其他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如行为人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3 个罪名,需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7(二)与网络犯罪的关系关于网络犯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大致说来,有相关工具说、工具利用说、对象数据说、工具对象说、折中说等等。8虽然网络犯罪概念尚不统一,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直接依据是刑法第 287 条规定。从概念和依据上来看,其与网络犯罪显然属于子概念与母概念的关系。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12、 条。8 参见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5-166 页。3强调的是,“利用互联网”从犯罪工具角度来讲,它促使刑法理论对危害行为含义作出新的理解,这与通常犯罪方法的翻新存在不同。而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还隐含着犯罪客体依附的空间、场所、对象,体现着不同的社会危害结果。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应该是指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据刑法应当处罚的行为。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近似称谓(一)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衍生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持该概念学者同时主张,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侵犯了“网络知识产权”,并认为网络知识产权是指“著作

13、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智力创造成果权利人在互联网上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6刑法第 3 章第 7 节,使用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个类罪名,共规定了7 种不同的具体罪名,具有共同的知识产权犯罪客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概念正是出自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用“网络”对同类犯罪客体“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用更为特定的同类客体“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犯罪归类分析的依据。因此,“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应该是指侵犯他人网络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据刑法应当处罚的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概念是存在区别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网络知识产权”概念的提出,主要在于通过

14、揭示传统知识产权犯罪客体与网络之间的空间、场所关系来明确本类犯罪之特点。但是,犯罪客体主要在于揭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最终的侵害结果并不必然仅仅落在网络环境之中。如,电子商务中销售侵权复制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行为确实侵犯了权利人在互联网上的专有权,但是侵权行为有时需要结合现实环境的行为,如现实交付货物等,这种侵犯实际上延伸到现实之中,对权利人的整体知识产权造成侵害。但侵权行为是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的整体,其具备了利用互联网的特征,属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范畴。似乎不能认为该种行为仅仅侵犯了权利人部分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强调“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有可能模

15、糊本类犯罪客体。“网络”特质在客观方面予以把握更6 陶月娥: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载辽宁警专学报2005 年第 6 期。2第一节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理论界尚未有统一的称谓,对于内涵的认识也不同。有的学者主张“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称谓,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攻击目标的犯罪活动。并认为其通俗的提法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或者说是网上知识产权犯罪。2有的学者主张“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称谓,认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同时行文中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称谓不作区分。3也有的学者在研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之时并没有阐述概念含义,但分别使用了“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网络上知识产权犯罪”。4更有学者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提出“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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