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条规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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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部分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条规知识要点1、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是什么?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2、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党八个方面的新部署和要求:一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二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三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五是持续深入改进作风;六是严明党的纪律;七是发挥人民监督作用;八是深入把握从严治党规律。3、王岐山书记提出反腐败要严查的“三种人”指的是什么?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继续贪污腐败的人,要严查,要从重严惩;再一个,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的,必须处理,从重严惩;第三个,重要岗位上将要提拔的干部,决不能让他

2、们“带病”上岗,不行就得处理。4、王儒林书记提出的“六权治本” 是什么?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限制权力、阳光使用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5、王儒林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三铁”要求是什么?铁纪、铁军、铁腕(以铁纪塑造铁军,以铁的手腕惩治腐败)。6、“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指什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的是“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7、党章规定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是什么?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二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三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8、党章规定纪检机关的五项经常性工作有哪些?一是各级纪

3、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三是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四是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五是保障党员的权利。9、党章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是什么?一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私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二是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三是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10、什么是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简称“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

4、。它是按照党的纲领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革命、建设进程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原则、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的总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11、什么是党风?党风是政党的作风,是一个政党内通过一定数量的组织和成员的活动反映出来的,相对稳定、具有一定倾向性和影响的行为方式。党风是政党及其成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总称。党风既作为党员个人思想、行为的风格而存在,又体现为党组织及整个党的风貌和形象,具体表现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诸方面。12、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指什么?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1

5、3、“三转”及推进“三转”应着重抓好的“五项工作” 是什么?“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五项工作”:一是找准职能定位转变职能;二是狠抓作风建设;三是严明党的纪律;四是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五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14、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指的是什么?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15、中央纪委对信访案件线索处置的五类标准是什么?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16、什么是“一案三查” ?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

6、同时,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做到有责必问。17、省纪委的“一案三报告” 是什么?每办结一个重大案件,都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办案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18、什么是“两个为主” ?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二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19、什么是“两个全覆盖” ?一是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二是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20、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两种:改组和解散。 (1)改组:是指由上一级党委决定并经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

7、,改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而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并组织新的领导机构的一种党纪处分。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2)解散。是指由上一级党委决定并经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对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整个党组织予以解散的一种党纪处分。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

8、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2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党员受处分期间在使用上有什么限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党内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

9、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2、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

10、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3)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

11、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5)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一份。(6)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

12、织。(7)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23、行政处分有哪些种类?处分期限分别是怎样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

13、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有处分期限的规定:警告处分6个月;记过处分12个月;记大过处分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24个月。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24、什么是“免予处分”

14、与“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是指违犯纪律应该给予轻处分的行为,但是因为具备免予处分条件,受审查人可以免予处分。如积极挽回损失,主动交待错误等。可见,免予处分不是不给处分。免予处分要有免予处分的书面审查结论,应按轻处分的批准权限报批,并要归入干部档案。不予处分,是指没有错误不应给予处分,或者虽有错误,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给予处分的行为。25、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可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原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职;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

15、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则不能担任原行政领导职务,需要降职使用,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其错误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不能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 没有行政领导职务的受处分党员,在其错误改正前,则不应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26、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为什么要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因继续从事公务活动可能给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给案件调查工作带来干扰和破坏。案件检查的组织措施包括:(1)停职检查措施。即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被调查人妨碍了案件检查工作,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被调查人作出停止执行党内职务,并作出深刻检查的措施。(2)暂停止公务活动。即纪检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对于被调查人采取的另一种组织措施。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等。27、如何区分执行纪律和组织处理?执行纪律,是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予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各种党纪处分;组织处理不仅包括执行纪律,而且还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不予登记等,这些虽然不属于党的纪律处分,但是对于纯洁党的组织是一种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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