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200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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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凡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等)都要进行结课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为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并研究考

2、试工作。 第四条 各院部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教务处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院部具体组织实施。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学校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提前结束的课程及学校未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由院部安排考试。考试日程原则上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考试中若有特殊情况,经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主考教师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考场安排。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按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

3、场。学校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院部安排的考试,可与教务处协调安排。 第七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原则上都要安排人员监考。主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考生在90人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90人以上的考场,必须有3人或3人以上监考。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院部学生合上的课程,除开课院部安排监考教师外,学生所在院部应安排监考教师。各院部主管领导负责人员安排,并通过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八条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或监考人员的,应提前3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第四章 考试方式、命题、

4、阅卷与试卷管理 第九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命题 (一)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公共基础课以及其它有条件的课程应逐步建成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凡课时、大纲相同且结束时间基本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三)考试命题须有合理的效度、信度、难度和区分度。“三基”部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综合部分和提高(扩展)部分都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整个试卷原则上按照120分钟确定题量。 (四)命题题型应规范合

5、理。根据考核内容的要求,确定题型及其比例。 (五)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且无雷同现象的A、B两套试卷及其评分标准、标准答案,以备考试及评分使用。 (六)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完成命题工作,将A、B两套试卷及其评分标准、标准答案一并提交到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试卷一周内完成对试卷的审定。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卷进行质疑审查,命题教师应对质疑做出合理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必须重新命题。 (七)试题无特殊要求的,教师要按学校统一要求印刷并装订成试卷本。 第十一条 阅卷 (一)阅卷工作必须在开课系(教研室)组织安排下,组成至少2人以上的

6、阅卷小组,统考课程必须实行流水阅卷。试卷一律不得带回家批阅或存放。 (二)阅卷教师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真正做到给一分有理,扣一分有据,防止发生偏宽、偏严、错评、漏评等现象,确保阅卷质量。 (三)教师一律用红芯圆珠笔或红色签字笔阅卷记分,不得用其它颜色笔阅卷。 (四)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在错误处作明显记号。对草稿纸上的解答,一律不予评分。 (五)各大题的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左边。大题中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题尾。记分要准确、工整、清楚。一份试卷评定完毕,阅卷教师必须对每题的得分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将各大题得分以及总分记入试卷本封面的成绩栏内。 (六)成绩如需要更正,应在原来成绩

7、上划一横线,另写正确的成绩。更正后要有更正人签名。 (七)阅卷教师如发现答卷中有严重政治错误,应将试卷报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在有错误的地方作“= = = = =”记号,在试卷的成绩栏记“×”号,报教务处处理。 (八)阅卷教师若发现雷同试卷(包括字迹前后不一致),经阅卷小组认真分析裁定,判定后要由判定人、阅卷小组组长在试卷封面上分别签字,学生按作弊处理。 (九)阅卷完毕,阅卷小组要组织专人对评阅过的试卷逐份进行复查。确保各大题得分和试卷封面成绩栏的分数一致。发现错评、漏评、宽严不当、记分错误、统计分错误、试题封面与卷面不一致等情况,要及时通知阅卷教师改正,改正后

8、由复查人签字。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要在学校指定地点按学校统一要求印刷。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准确无误,在考试前1周内完成印刷清点工作。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将A、B试卷、评分标准、标准答案、学生成绩单、平时成绩记分册、考场记录以及考试成绩分析材料、学生试卷按课程、分专业班级整理好并于考试结束后1周内交开课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登记存档。学生试卷原则上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3年,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试卷,其保存年限与该生所在年级相

9、同。 (四)学生试卷按课程分学期、专业班级装袋保存。公共选修课试卷按学号顺序集中保存;开学初补考的试卷和随班级重学的试卷,按年级集中存放;单独开班重学的试卷,按重学班装袋保存。各学院应在学期前4周内完成前一学期的试卷归档工作。 (五)教务处对评阅过的试卷及其管理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学生答卷、教师阅卷以及试卷管理等情况。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10、其中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40。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 第十五条 考试不及格、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学生的成绩评定,分别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1周内完成成绩的综合评定工作,根据学校要求直接录入到学生成绩数据库,并将成绩单打印签名后交学生所在院部以及开课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其公布内容及方式由各院部自行掌握。 第十八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

11、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开课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阅卷教师和教学秘书共同负责核查。 第十九条 经核查,确系阅卷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开课院部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阅卷教师、教学秘书、院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负责,任课教师对学生综合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秘书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随意更改成绩,否则视为协同作弊,根据石油大学(华东)教师和教学环节基本要求的规定和石油大学(华东)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准备工作,按监考任

12、务通知书要求提前20分钟到场。开考前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试卷。 第二十二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认真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 监考

13、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无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

14、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六条 考卷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七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必须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置。某些考试科目经监考教师

15、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八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违纪处理细则(修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本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记。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二)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五)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或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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