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审计定性管理计划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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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

2、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

3、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3)政

4、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435号)、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1997财预57号)规定: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并应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账户。专户的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不得坐支、截留。(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第四

5、十六条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三点规定: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三点同时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6、七十八条解释,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未缴国库的,属擅自动用国库库款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三)少征、隐瞒、挖挤预算收入少征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由于征管不力,造成预算收入少征、漏征或应征不征,影响预算收入的款项;隐瞒转移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等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收入挂“暂存”,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转作预算外的款项;挖挤上级预算收入指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

7、的款项。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四十六条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

8、立的过渡性账户。(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

9、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1998国发第4号)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分税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库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四)虚收财政收入指财政、税务部门及预算执行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采取借款、集资、征收过头税等方式虚增收入的行为。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

10、、延缓征收摊派税款。(2)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为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

11、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虚列财政支出指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违反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原则,估报决算支出,以拨款数列报基建支出,采取“挂往来账”等方式隐匿财政资金的金额。审计定性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七章。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有关会计账目。(六)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库款指预算收入征收

12、部门和经营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退库,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压、占压国库库款,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和其他账户,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等方式动用库款的行为。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对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

13、的库款有解释)。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七)挪用预算资金指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挪作它用的款项。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2)中

14、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八)违规办理预算拨款指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预算法规定,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拨款或超越预算级次拨款。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

15、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或由人大实施监督;或仅在审计意见书中建议予以改正。(九)预算外收入未缴专户指被审计单位未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的金额。审计定性依据:(1)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2)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财政专户”有关条款规定。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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