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管理计划程序(新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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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二、第二条 根据政府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三、第三条本程序中所称监督机构指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中心站、监督站及其派出机构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家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四、工程质量

2、监督应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保证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监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并辅以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为手段开展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五、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新能源发电和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二章 申报质量监督注册一、第五条 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规定相应的监督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二、第六条 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

3、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工程类别和投资主体类别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分别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监督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三)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四、第七条 注册审核各监督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家核准或批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或批准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

4、册申报。(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五、第八条 注册证书经监督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监督质监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六、第九条 监督计划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监督质监机构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编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见附表3)。在计划书中,质监机构必须应明确该项目的负责人联系人、检

5、查阶段等(或专项检查)划分和阶段(或专项)监督检查内容要求。七、第十条 监督质监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签订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服务协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第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计划安排,由各监督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行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各阶段(专项、巡视)监督检查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采用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行。二、第十二条 阶段性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一)监督申请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工程质

6、量监督检查计划书的阶段安排,在工程进度接近阶段检查要求的节点时,于节点计划日期达到前一周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质量监督质监机构申请本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填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见附表4)。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根据按要求提供本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进行启动前监督检查时,还需另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验收报告。(二)监督检查通知监督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明确此次监督检查的日程安排、专家组人员组成及相关现场工作要求。现场监督检查采取质量监督专家组长负责制。(三)现场监督检查监督专

7、家组由专家组长带队,按照日程安排准时按时进入现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内容,分专业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查检查验证;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控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项目和可能存在隐患的检查项目(部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程序如下:1、召开汇报会,参会人员应包括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检测、调试、监理和运行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会上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做主题汇报,设计、施工、检测、调试、监理和运行等单位等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在项目首次监督检查时

8、,应首先组织召开工程各责任方负责人参加的质量监督工作通报会。公布该项目监督计划、提出监督要求并答疑。2、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检查验证;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控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项目和可能存在隐患的检查项目(部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3、在工作过程中,监督专家组的各专业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参加各方的专业负责人召开专业汇报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4、召开阶段监督检查总结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由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督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

9、见附表5)(四)整改通知和停(复)工令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程序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质量管理程序的行为,应根据其危害程度,由监督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单(见附表6)或停工令(附表8)。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单或停工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经内部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见附表7),报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复查核实。凡由监督质监机构下达停工令的工程,须经该监督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并签发复工令(附表9)后,方可继续施工。(五)转序通知在工程施工的转序节点,如

10、未发现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题的,应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由监督质监机构向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签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单(见附表10)。如有影响转序质量问题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组织整改闭环,监督质监机构根据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单。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道阶段工序施工。三、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一)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全局性质量影响的重点专业和重点工艺,应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规定,按计划进行质监机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二)专项检查的现场工作要求、

11、工作流程、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四、第十四条 定期巡视检查(一)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施工工艺或重大专项工程,监督质监机构实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的频次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要求,并根据按照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二)定期巡视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第四章 并网管理一、第十五条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凡并入电网运行的电力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项目,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并网程序并入电网。二、第十六条 电力工程项目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12、必须全部完成整改闭环,经复核无误后,由监督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单(见附表11)。三、第十七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单的正本送电网调度部门,副本由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督质监机构存档。四、第十八条 电网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单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第五章 竣工验收投运备案一、本程序中的“竣工验收”是指启动验收委员会对即将移交生产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二、第十九条 在工程投入运行移交生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该工程的启动及竣工验收证书投运移交生产签证书等文件报送监督质监机构备案。三、第二十条 各监督质监机

13、构在完成竣工验收投运备案,并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规定,完成商业运行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见附表12)。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一、第二十一条 各监督质监机构在完成各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对该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意见、整改和复查资料,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二、第二十二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督注册的申报和、注册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的专家意见、整改情况、停(复)

14、工情况、整改闭环、整改复查情况,、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价等。三、第二十三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监督质监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运行等各参建单位。第七章 信息档案管理一、第二十四条 各监督质监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网络管理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应实行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应及时登存。二、第二十五条 各监督质监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管理规定,完善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档案的完整性。三、第二十六条 各阶段监督检查和各次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文件文档、数

15、码照片和纸质文件,需全部按要求存档。四、第二十七条 各监督质监机构的信息档案管理人员应跟踪各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并备案留存。第八章 附 则一、第二十八条 本程序办法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1注册登记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填 写 说 明一、本申报书一式叁份,封面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二、参建各单位信息应如实填写,如标段(施工单位等)较多时,可续行填写;三、审查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四、应报验的资料清单:1、项目核准或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3、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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