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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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规概述卫生法规概述 武汉市第九医院医务科 杨锋 执执 业业 医医 师师 法法 (19991999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 (一一) )执业医师法概述执业医师法概述 l1.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 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执业医师法的调整对象执业医师法的调整对象 l 执业医师法的调整对象是依法取得执业 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 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 ( 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中 工作的 ,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 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3.3.执业医师工

2、作的管理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 l执业医师法规定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医师工作。 ( (二二)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1.1.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 l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 分执业医师 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 2.2.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l(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l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试用期满 1 年的; l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 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 在医疗、

3、预防、保 健机构中工作满 2 年的 ; 具有中等专业学 校医学专业学历 ,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工作满 5 年的。 l(2) 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 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1 年的 , 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l(3) 其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 3 年或者经 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 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 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 合格并推荐 ,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在乡村医疗

4、卫 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 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符合执业医师法 有关规定的 , 也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 ( (三三)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 1. 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 l(1) 申请 : l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 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 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 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 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l(2) 审核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除具有 执业医师法第 15 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 形外

5、 ,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准予注册 , 并发给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 执业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 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 ,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 依法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3) 注册 : 经审核合格的,主管部门给 予注册。医师注册后 , 可以在医疗、预防 、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 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 执业证书 ,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 2. 不予注册的规定不予注册的

6、规定 l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 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 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 受吊销 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 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 疗、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 3. 注销注册的规定注销注册的规定 l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所在 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在 30 日 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 证书 : l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 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对依照执业医师法规定进行考核不合 格的医师 ,

7、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 个月到 6 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 再次进行考 核仍然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 满 2 年的 ;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 情形的。 5. 5. 个体行医的规定个体行医的规定 l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 , 须经注册后在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5 年 , 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 批准 , 不得行医。 ( (四四) )医师执业规则医师执业规则 1. 1. 医师的执业权利医师的执业权利 l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在注册的 执业范围内 , 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 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

8、理的 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 获得与本执业活动相当的 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 l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 学术团体 ; 参加专业培训, 接受继续医 学教育 ; 在执业活动中 , 人格尊严、人 身安全不受侵犯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 贴 , 享爱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 对所在 机构的医疗、预防、保键工作和卫生行 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参与 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 2. 医师的执业义务医师的执业义务 l遵守法律、法规 ,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l树立敬业精神 , 遵守职业道德 , 履 行医师职责 ,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 l关心、爱护、

9、尊重患者 , 保护患者的 隐私 ; l努力钻研业务 , 更新知识 , 提高专 业技术水平; l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 对患者进行健康 教育。 3. 3. 医师的执业规则医师的执业规则 l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 签署 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 查 ,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 隐匿、仿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 料 ;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 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l对急危患者 , 医师应当采取急紧措施及 时进行诊治 ;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l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 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 除正当 诊断治疗外 , 不得使用麻醉

10、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l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 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 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 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 意 ; l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 索取、非法收 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 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 , 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l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 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 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患者涉嫌 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 , 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

11、 (五五)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医师的考核医师的考核 l医师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对 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 个月至 6 个月 , 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 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 再次进行考核 , 对再次考核合格的 , 允许其继续执业 ; 对 再次考核不合格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 收回医师执业证 书。 l2.医师的培训 l3.医师的表彰或奖励 ( (六六) )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l1.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 由 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 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12、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 违反执业医师法规 定 , 有下列行为之了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 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 严重的 ,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 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l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 规范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l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 诊治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l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l未经亲自诊查、调查 , 签署诊断、治 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l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

13、有关资料的 ; l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 和医疗器械的 ; l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l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 对患者进 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l泄露患者隐私 , 造成严重后果的; l利用职务之便 , 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 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自然 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 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 情况时 ,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l最后,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 情 ,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3.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14、构 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责任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责任 l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 以取缔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 , 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医师吊销其 执业证书; l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l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1994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 (一一) ) 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 1 1按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按核准业务范围开展 诊疗活动诊疗活动 l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应当按 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 2. 按规定收费按规定收费 l医疗

15、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 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 , 详列细项 , 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 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3. 3.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l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 , 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 的标牌。 4 .4 .病历保存病历保存 l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l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 (二二) ) 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 ll. 加强医德教育 l2.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l3.

16、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4. 4. 尊重患者权利尊重患者权利 l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 治疗时 ,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 取得其家属 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 无法取得患者意 见时 , 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 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 系人在场 ,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 经 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 在取得医 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 后实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2002年4 月4日颁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医疗事故的慨念及其一、医疗事故的慨念及其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l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事故。 l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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