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异常障碍管理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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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异常、障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异常、障碍管理,建立和完善设备异常、障碍管理制度,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533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第三条 公司设备异常、障碍管理,是指对公司设备异常、障碍分析、考核等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建立考核机制,提升设备异常管理水平。公司障碍异常的监督部门为安全监察部,公司障碍异常的管理部门是设备部。第四条 异常状态是对正常状态而言的,在不正常工况下运

2、行、作业就是异常状态。这种异常已经从仪表指标、设备外观、人员操作(作业)行为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但尚未达到设备丧失机能或部分丧失机能的地步,还可能带缺陷运行。第五条 障碍是电力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状态,即故障状态。故障状态,是指异常状态逐渐发展到设备达到丧失部分机能及全部机能,不能维持运行的状态。故障可分为障碍和事故两种状态。第六条 障碍中如有机组停运、线路跳闸、全厂出力降低等后果的(未构成事故条件),定为一类障碍。第七条 二类障碍的性质是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中,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的前提下确定的。第八条 异常、障碍的调查、统计应遵循实事求是、“四不放过”的原则。发生异常、障碍的单位

3、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研究异常、障碍发生的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作出降低标准的解释,安全监察部是异常、障碍的仲裁单位,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如发现有隐瞒异常和阻碍异常调查的错误做法,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第二章异常、障碍划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异常:第十条 设备在不正常状态下运行,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者。第十一条 能够立即处理的设备缺陷24小时内未消除;同一设备缺陷24小时内处理两次仍不能使设备恢复正常运行或72小时内重复发生的设备缺陷(因系统影响的除外)。第十二条 重要附属、辅助设备由于设备本身发生故障被迫停运或因其它原因脱离

4、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第十三条 重要附属、辅助设备转机发生故障跳闸或发生故障跳闸而备用设备未联动(定期试验除外)。第十四条 机组发生在一个检修期内必须停运的缺陷或虽可维持长期运行但已构成设备隐患,利用正常停备或调峰处理的缺陷。第十五条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因设备故障或人员调整不当造成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允许值及时间。第十六条 运行设备由于技术监控不到位和设备漏检或检修设备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当,使重要附属设备带有压力的汽、水、酸、碱等喷出,未造成后果。第十七条 因操作不当或调整不及时,造成设备及管路严重振动而未造成后果。第十八条 承压设备因焊接工艺差错,造成返工达2 个工作日以上;重要设备的部

5、件检修返工达2个工作日者。第十九条 生产厂房、检修作业班组或仓库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二十条 高空作业时使用的梯子发生滑动、倾斜、高空坠落未遂或物件从1.5 米高空掉落,未造成伤害。第二十一条 因人为责任造成发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修复费用在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二十二条 因监视调整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跑油、跑酸、跑水、煤场自燃,零部件、仪器、仪表、工器具、生产车辆等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第二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或人员操作不当,影响机组并机时间在1小时以内。第二十四条 主要辅机在运行中自动跳闸,未造成后果。第二十五条 设备检修后遗漏工具、杂物

6、在设备管道内,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经发现拿出者。第二十六条 主要辅助设备由于维护不当或缺油,致使轴承温度异常升高,超过规定值尚未构成设备损坏第二十七条 命令错误,在执行中被发现,未造成影响。第二十八条 起吊设备使用前不检查链条、链盘和倒卡,使用中发生重物下滑、脱落、倾倒,未伤害人体或物件。第二十九条 搬运大件中,发生倾倒,尚未造成损失。第三十条 热控主要参数的指示失去监视,时间超过1 小时。第三十一条 直流系统故障,造成部分电源消失,尚未产生后果。第三十二条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 分钟。第三十三条 通讯设备故障影响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通话时间超过1 小时。第三十四条

7、因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检修时间超过计划。第三十五条 由于操作不当、监视不严,造成汽机真空下降3kPa。第三十六条 误开、关各汽、水、油系统主要阀门,未造成后果者。第三十七条 因人员过失,造成加热器满水(水位计看不见水位)。第三十八条 误开汽机事故放油门,使油箱油位下降,未构成二类障碍者。第三十九条 运行中汽机调速系统失灵或不稳,使机组负荷摆动值达额定负荷的10%以上者。第四十条 因检修、运行人员过失,造成凝结器、冷油器、加热器等铜管(钢管)堵塞或损坏达5%需要更换者。第四十一条 给水、凝结水的含氧、硬度不合格超过8小时未处理。第四十二条 发电机漏氢、每天补氢在5立方米以上者。第四十三条 由于

8、检修质量不良,运行中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有卡涩、突关或调节系统不稳者,造成无法增减负荷,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者。第四十四条 汽轮机调速系统故障,造成机组负荷摆动。第四十五条 机组正常运行时,高加、除氧器安全门动作。第四十六条 除氧器、高加、低加、低加疏水箱水位高,造成事故放水门动作及其他各类加热器满水。第四十七条 除氧器溶解氧超标,接到化学通知后8小时内仍未能调整合格者(机组启动24小时以后)。第四十八条 机组正常运行时,除氧器水位高于或低于报警值。第四十九条 定冷水电导率、PH值超标8小时以上未得到有效处理。第五十条 各种记录仪表及打印机的记录纸、记录单未及时更换致使无记录、无打印或收

9、存保管不善,丢失、短缺者。事故或异常的记录纸、打印纸丢失,另行从严处理。第五十一条 机组停机后,汽、水倒入汽轮机使汽缸温差超过规定值等异常情况,未造成后果者。第五十二条 正常启动或校验泵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打闷泵、汽化或其它异常。第五十三条 闭冷水箱、凝结水箱、凝汽器、除盐水箱等水位自动调节失灵,未及时发现造成满水或低水位,尚未造成影响。第五十四条 汽轮机、给水泵小汽机未按规定盘车或盘车偷停未及时发现,使偏心度增大,延长启动时间,尚未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第五十五条 检修质量不良,造成检修系统试转时泄露,需处理。第五十六条 检修质量不良,造成凝汽器真空严密性试验不合格。第五十七条 汽轮机侧主汽、再

10、热汽温度超过543或运行中汽温下降达55/15 分钟;汽轮机主汽门前汽压达180kg/m2 以上。第五十八条 锅炉运行不当,发生低汽压、低汽温,迫使汽机减负荷者。第五十九条 锅炉水位变化至高(低)报警。(启停炉除外)。第六十条 人员过失造成锅炉水压试验超标1.05 倍。第六十一条 锅炉运行中,因监视调整不及时,造成汽压升高、安全门动作或误动作。第六十二条 磨煤机在运行中,因保护动作自动跳闸,未造成设备损坏者。第六十三条 引风机、送风机、磨煤机等主要辅机,因积灰、积粉、磨损,造成振动大或轴承温度高,而被迫停止运行或减负荷处理者。第六十四条 炉膛压力超过报警值。第六十五条 汽包一块水位计失灵2小时

11、内未能恢复或两块水位计失灵1小时内未能恢复。第六十六条 高低压冲冼水系统断水,未造成后果者。第六十七条 设备故障或调整不当造成灰渣泵前池灰水溢流者。第六十八条 机组正常启停,主汽参数超过启停曲线规定值者。第六十九条 锅炉受热面金属壁温超过规定值。第七十条 吹灰器未按规定投入和退出(特殊原因除外)。第七十一条 由于运行调整原因,造成磨煤机发生强烈振动。第七十二条 仪用、厂用压缩空气压力高于或低于极限值。第七十三条 机组正常运行时,锅炉PCV阀动作。第七十四条 机组正常运行时,连续排污扩容器未投入及未按规定回收。第七十五条 烟气温度超过540,烟温探针未退出。第七十六条 吸收塔溢流严重造成吸收塔区

12、地沟冒浆液甚至流到室外。第七十七条 吸收塔浆液PH值超过6.5或低于4.0,超过30分钟。第七十八条 任一PH计失灵8小时内未能恢复。第七十九条 石灰石卸料系统失去备用24小时以上。第九十条 脱硫系统保护停用8小时以上;自动、调节装置故障超过24小时。第九十一条 除尘器电场跳闸未及时发现并恢复投入,影响烟气排放质量造成大气污染超过1 小时。第九十二条 石膏脱水系统脱离备用超过12小时。第九十三条 发电机漏测绝缘。第九十四条 配错主要辅助设备熔丝定值。第九十五条 因人员误操作,使低压电气设备的备用开关跳、合闸。第九十六条 发电机空载电压超过定值的10%。第九十七条 因人员过失,造成电流互感器次级

13、开路或电压互感器次级短路,接地或运行中脱扣,未造成后果者。第九十八条 限位开关装错或不起作用者。第九十九条 试验后对保护设备应拆的未拆或应装的未装,即申请投入。第一百条 因人员过失,在定期校验、切换电源过程中使主要辅机停转,未造成影响的。第一百零一条 厂用配电装置电气开关跳合闸线圈烧损(特殊原因除外)。第一百零二条 全厂事故照明、事故警报失灵。第一百零三条 发电机电刷磨出铜辫者。第一百零四条 因操作不当,带负荷调换电机电刷时造成短路或接地。第一百零五条 发电机有功表、无功表等主要电气仪表停用(影响数据采集)、失灵时间超过16小时。 第一百零六条 运行中SF6开关密度低于规定值。 第一百零七条

14、发电机、主变压器、发变组零起升压超过规程规定值。第一百零八条 重要附属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开关拒合、拒分,未造成后果者。第一百零九条 监视、调整、操作不当造成发电机强励动作或发电机过负荷来信号。第一百一十条 继电保护试验过程中,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联动,未造成后果者。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电机、主变压器、厂高变、高备变主保护停用,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者。第一百一十三条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以找到接地点算起)。第一百一十四条 检修后的电气设备,验收时或试验时发现一、二次回路漏接,错接线,未造成后果者。第一百一十五条 检查不及时,造成变压器油位高、低超过允许范围。第一百一十六条 事故照明在交流

15、电源中断时未能自动投入。第一百一十七条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停用超过8小时未采取措施。第一百一十八条 自动装置、厂用快切、强励装置未按规定投入。第一百一十九条 柴油发电机启动失灵,未造成后果者。第一百二十条 发变组封闭母线微正压装置失灵,影响封闭母线安全运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主变、厂高变、高备变冷却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失灵。第一百二十二条 ECS装置死机,超过24小时未恢复,未造成后果者。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误入带电设备间隔、误登带电设备行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汽包水位、汽包饱和蒸汽压力、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主蒸汽流量、主给水压力、主给水流量、排烟温度、烟气氧量、炉膛压力、再热蒸汽压力、再热蒸汽压力温度、脱硫CEMS测点参数;汽轮机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各级抽汽压力、轴封蒸汽压力、汽轮机转速、轴承温度、轴承回油温度、推力瓦温度(失灵2点以上)、排汽真空、排汽温度、调速压力、润滑油压力、轴承振动、轴向位移高、低压胀差、发电机氢气压力、除氧器压力、除氧器水位等要热工仪表停用超过4小时。第一百二十五条 热工电源中断备用联动失灵,未造成后果者。第一百二十六条 辅助设备保护停用8小时以上。第一百二十七条 热工主要自动、调节装置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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