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租用合同-结构化(1)概要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6686093 上传时间:2019-11-1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路租用合同-结构化(1)概要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电路租用合同-结构化(1)概要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电路租用合同-结构化(1)概要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电路租用合同-结构化(1)概要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电路租用合同-结构化(1)概要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路租用合同-结构化(1)概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路租用合同-结构化(1)概要(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电路租用合同签订时间:年月 签订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地址: 邮编:乙方: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地址: 邮编: 鉴于: 1、甲方需租用乙方电路。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租电路。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1.1甲方需要租用乙方的电路(见附件)。 本合同中的电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含长途和本地)端到端的电路。甲方租用乙方 (电路条数、类型、速率)电路连接甲方指定地点,中心汇接点为。1.2甲方在合同签订后通信业务需求发生变化(增加、减少或变更)时,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盖有甲方单位

2、公章的通信业务需求单,经乙方书面确认受理后,该需求单视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合理使用租用的电路,不得将租用的电路转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2.1.2 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1.3 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按时向乙方交纳开通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及电路月租费。 2.1.4 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电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2.1.5 派专人负责

3、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 组织协调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4)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 视甲方为乙方的重点客户,为甲方提供面向重点客户的“一站式”服务及“优质、优先、优惠”的三优服务。 2.2.2 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甲方办理入网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租用电路的开通。2.2.3 负责所租电路的全程连接、调通,并进行测试,设备及线路总投资共计万元。2.2.4(客户端联通固定资产名称) 由乙方提供,产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

4、方同意,甲方不得拆卸、转移、出租、出售、报废,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资产盘点、定期维护、检修、资产回收等工作。 2.2.5 对出租的电路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第三条 电路的开通、调整和退租 3.1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电路实际开通日期以乙方或用户所在地的乙方所属分支机构与电路开通地点的用户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 3.2电路调整是指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本地终端物理位置的变更。甲方进行电路调整,应提前向乙方提出调整电路的需求意向,包括具体内容、实施时间和技术标准。调整电路的开通时限同新开电路,同时享受本合同的优惠资费。3.3 甲方退租个别

5、电路,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乙方发出的业务需求终止单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电路租费及付费方式4.1 鉴于甲方系乙方重要用户,乙方对甲方租用的电路租费在标准资费的基础上给予优惠,即,一次性网络端口调测费4.2甲方须按(月、季、年)向乙方交纳电路租用费用,乙方为甲方开具正式发票。4.3甲方如对月租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月调整。 4.4甲方租用乙方电路,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按期向乙方及时付费,如有逾期,甲方在向乙方补交费用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电路租费超过三十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

6、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4.5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电路,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费;对于在当月15日后(含15日)开通的电路,甲方按照每月应付电路租费的50%向乙方付费。4.6甲方进行电路调整,应依据现行资费标准向乙方缴纳电路调整费用。在当月15日之前进行的电路调整,当月电路租费按调整后费用收取;在当月15 日之后(含15日)进行的电路调整,电路租费从下月开始按调整后费用收取。如遇相关资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4.7 本合同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适用增

7、值税税率为6%;涉及广告、咨询、技术服务等纳入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范围内的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设备租赁、设备(终端)销售类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7%;其他未列明业务,其增值税税率适用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5.1 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5.2乙方应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畅通。 5.3若合同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5.4 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拨打电话申告或直接与乙方的业务代表联系,乙方应及时受理并负责故障的全程处

8、理。 5.5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修复时限按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规范执行。若国家颁布新的标准,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 5.6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六条 保密 6.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本合同签订、合同内容以及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违约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2若甲方违约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应补偿乙方的工程和设备、线

9、路投资。同时补齐事先已享受的各项业务的合计优惠金额,并按照当月使用乙方的业务数量继续缴纳月租费至本合同到期日止。7.3若乙方违约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对甲方进行赔偿。7.4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第八条解决。7.5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

10、、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甲方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网络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

1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 合同期限10.1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 10.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合同,本合同将以年为周期自动顺延。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11.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1.3其他约定事项:11.4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12、)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编号:信息源用户名称:类别:经营性信息源用户 经营许可证号: 非经营性信息源用户备案号: 信息源接入中国联通运营的互联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信息源用户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有能力承担入网后的信息安全

13、责任。二、非经营性的信息源用户应保证已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经营性的信息源用户,除需要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应保证已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的信息源用户承诺对租用的中国联通相关资源只转租给最终用户,不针对其他经营单位进行二次转租,并负责对所发展的最终用户的相关备案资质进行审核。如信息源用户无法提供上述资质证明或资质证明无效时,中国联通有权不予接入或终止提供服务。三、信息源用户负责其信息服务器的维护管理和业务经营。信息源用户应加强对其信息服务器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

14、侵入。四、信息源用户应对其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五、信息源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国家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一经发现包含上述信息,中国联通有权不予接入或终止提供服务。 六、客户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在向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的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