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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引用和链接修改后的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三、实施机关(一)下列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1.电能表2.水表3.燃气表(煤气表)4.衡器(不含杆秤)5.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6.出租汽车计价器7.热量表8.加气机9.粉尘测量仪10.甲烷测定器(瓦斯计)11.电能表(水表)检定装置1
2、2.轨道衡修理(二)下列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向省辖市、直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发证以外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发证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复查换证申请书、申请书示范文本)2.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计量器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4.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注:提交的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2) 换证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单位原取得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
3、证书)复印件。3申请单位原取得的许可证(申请时上报复印件,换证时上报原件)。4申请单位三年来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情况的文字总结报告。(三)变更1.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更名申请表;2. 变更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的批复原件、复印件或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增项 1.新增制造、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2.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
4、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3.提交的资料同“(一)发证”5、 审批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六、审批数量本项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7、 审批时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企业整改时间1个月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限是否有依据,与清单缩减时限的规定有
5、差距八、审批证件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含在35个工作日内)内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收费。收费标准: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10元/证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1500元 每个型号:150元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十、审批程序(一)受理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
6、送达企业,同时下达考核任务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送达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3、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当场或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1)申请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
7、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许可证主管机关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手段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受理机关不能当场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告知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收件单。(二)企业实地现场考核1、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由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考评组现场评审。2、
8、考评组依据JJF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与被考评单位沟通制定考评计划,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评。3、考核结论的确定。考核结论分“考核合格”、“考核基本合格,需要整改”和“考核不合格”三种。对申请多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考核组应对每个计量器具许可项目做出考核结论。 4、考核结论为“考核基本合格,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不符合项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考核组。5、考核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并在不符合项报告上填写整改情况确认记录,必要时应当安排考评员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经过确认符合要
9、求的,考核报告结论为“经整改,考核合格”。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为“考核不合格”。企业现场考评需整改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所存在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6、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向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考核报告,做出考核结论意见。 (四)审定和发证1.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和考核报告等有关许可资
10、料进行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为自核准决定之日起5年。 (五)其他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到期换证的要求(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未体现我局简化换证程序的改革要求(2)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2、补领证书程序证书遗失的,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补领证书。需提交: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11、盖公章);3.补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制作并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书,送达申请人。 十一、申请接收方式和时间(一)方式邮寄接收方式接收单位接收方式(窗口接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花园路21号省质监局行政服务大厅(2) 时间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12、 业务咨询途径(一)省局省质监局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0371-65928787 省质监局计量处 电话:0371-65922261(2) 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郑州市质监局计量处 电话:0371-67184811开封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78-385
12、1339洛阳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79-64335998平顶山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 0375-4978966安阳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72-2276017新乡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73-5061937焦作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91-3586840濮阳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93-8996617许昌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74-2628273漯河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95-5610037三门峡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98-2922623鹤壁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92-3311913商丘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70-2799005周口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94
13、-8272753驻马店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96-2618700南阳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77-63103391信阳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76-6689023济源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91-6610905巩义市质监局计量科 电话:0371-64364640兰考县质监局标准计量股 电话:0378-6998772滑县质监局标准计量股 电话:0372-8151322固始县质监局标准计量股 电话:0376-4992153邓州市质监局标准计量股 电话:0377-62306027十三、投诉电话(一)省质监局: 0371-6592855914、 决定公开获证企业名单在http:/ 指明路径
14、向社会公布。十五、附件(一)办事流程示意图(二)办理依据补充计量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5.关于发布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41号)6.关于发布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7837号)7.审查细则(1)JJF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2)计量器具考核必备条件:静止式单相电能表制造许可证考核生产设施必备条件 机械感应式单相电能表制造许可证考核生产设施必备条件 水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煤气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催化燃烧型甲烷测定器(报警仪、传感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粉尘采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热量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河南省互感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