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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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相关定义1.1、部分 平等的概念 一、平等的历史发展一、平等的历史发展 平等是法的社会价值体现,是社会的历史现象,有其发展的历史轨迹。 在古希腊哲学中,正义观念代表人类秩序中的一个最高准则。亚里士多德以平等为正义的核心,来发展其正义观。4斯多葛学派则认为,”人们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由于性别、等级、种族或国籍的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5。这时的平等思想,源于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但事实上,在古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远比任何平等受重视的多,自由民和奴隶之间,希腊人和外国人之间及男女之间根本不可能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因此,这种平等,

2、仅是希腊哲学中自然法上的平等,并未直接形成近代民主国家的人权思想。 经历17世纪的启蒙时代、18世纪的革命时代,经由洛克、卢梭等思想家的提倡,平等与自由被宣布为人权,成为民主理论的两大基石。这时的平等,已从政治上的理念转化为法律上的理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特权的禁止。较之于从前,这种平等否定封建身份的不合理歧视,要求平等参与国家意思的形成,当然是历史的进步。但其效力仅在拘束行政和司法,至于立法,并不在平等权之拘束范围内,因此,它至多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即主要从抽象的法律人格的意义上来要求平等对待个人,全然没有考虑到现实中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结果是有产者获得实际利益,无产者只能

3、画饼充饥,平等越受保障,社会强者与弱者,富裕与贫穷之间的差距就越大。 因此,进入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初叶之后,基于分配正义6的理念,人们开始追求实质的平等,即不再要求所有人皆须形式上平等地受对待,相反,国家应积极对经济上的弱者加以保护,改善现存的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增进 社会福祉。实质的平等不仅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同时还承认合理的差别7,要求现代国家在合理差别的基础上积极地实施平等政策,并通过限制某些经济上的自由权来保障整个国家人民的生存权。 1.2、()平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正义、公正、公平、平等一些词汇来表达相同或近似的价值,以致于我们在讨论”平等”时必须区别这

4、些概念之间的异同,消除人们的误解,从而更加明确”平等”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阐释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1.平等与正义。法谚云,正义是法律的法律,法律以实现正义为目的,可见,正义是法律永恒不变的追求。早在罗马时代,查士丁尼就在法学总论中为正义下了注解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11阿奎那则把正义描述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瑞士神学家布伦纳则以如下描述来说明正义:无论是他还是它,只要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那么这个人或物就是正义的。12总之,”让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可以说是正义最重要的要素。例如民法要求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

5、行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刑法要求犯罪的人应该接受刑罚,这些法律规范的要求都体现了正义的观念。 当个人获得正义所要求的待遇时,不仅个人的利益获得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也因此而获得满足。那么,究竟要凭什么去判断一样东西或一种待遇是一个人应得的呢?罗尔斯认为,所谓正义的原则有两个,第一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同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正义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如此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意志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

6、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13从罗尔斯阐述的正义原则可以看出,自由和平等是人们在作正义判断时所要考虑的因素。我们姑且不论自由与平等在正义中哪个是第一性的,哪个具有优先权,14但无论如何,平等是判断某些事情符合正义的重要因素”如果不为平等和自由在社会组织中安置一个位子,就不可能提出一项令人满意的正义原 则”。15 2.平等与公正。平等与公正,是两个含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平等的概念我们在前面已经给出,即”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公正一词,在语义上一般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16之义,法律上,公正(Justice)也称公平、正义,具有正直、正当,不偏不倚的含义。 平等与公正

7、之间具有天然的难以割舍的联系,两者在具体内容上具有相互重合,互为根据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平等在表达了相同性内涵的同时,又包含着公正的要求,两个或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或相似的状态,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公正也要求平等观念。但是较之于平等,公正具有实质性的含义,公正的取得是建立在社会对作为社会调整工具的法律制度及其规范体系所实现的效果的综合的、间接的肯认;平等则更具有形式上的意味,是法律追求的直接目标,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直接地实现。另外,两者的侧重点也不同,平等观念侧重于是民众的要求,体现的是民众应得的待遇和应有的地位,公正则侧重说明国家及其代表人应有的

8、立场,体现的是国家对全体人民的态度17。 平等、公正和正义是法的本性和价值,尽管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利益集团有着不同的平等观、公正观和正义观,法律都因追求正义、平等和公正而具有神圣感,具有生命力。 1.3、平等观念的产生、定义、分类、标准有史记载的是古希腊产生最早,梭伦是古希腊较早的一 位学者,其在”公元前6世纪曾说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 各得其所。公元前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 中,第一次提出了”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口号,”并论述 了雅典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 法律上是平等

9、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与 古希腊时期的平等观主要集中于抨击奴隶制度,男女不平等及希腊人与外国人之间的 不平等相比,近代的平等观发展为要求公民于国家权力前或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因为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以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则标志着平等 思想已从政治的主张落实为法律,”强调公民对国家意思形成的平等参与及特权的禁 止。”在美国独立宣言中有这样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 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 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也公开宣称:”在 权利

10、方面,人们生来是并且是自由平等的。” 尹剑斌,赖中茂,江金峰: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2尹 剑斌,赖中茂,江金峰: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山东大学硕l:学位论文 平等观在当代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主要表现是”基于分配正义而主张的事实平等, 亦即主张基于基本人权同等之上的存在合理差别的平等。平等的实质是基于政治结构 与社会制度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在公法上则体现为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再 分配的干预问题”。英国着名哲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 奠基人,第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认为人们在

11、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是平等的。 近代平等思想和相关学说传入我国,并被我国一些思想先进的学者和思想家所接 受,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和相关学说,平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新中国 成立后,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平等原则和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平等权。 (二)定义 平等,横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领域。平等的概念表现在政 治思想中主要有两种基本的说法:第一平等在本质是说人和人之间是平等的,都属于 一个个体,没有任何区别;第二是指平等表现在分配上,是说人和人之间在政治权利, 在社会上享受的机会和分配财产方面表现应较为平等。平等在本质上的表现常被作为 平等在分配上的基础性理论。平等在本质上的表现强

12、调的是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来说 之间的平等,它不允许人和人之间有差别,它要求人和人之间不应有差别,都是平等 的;平等在分配上表现强调的是人作为相对的一个独立的个体来说,要求人和人之间 要有合理的区分,享受的待遇也该应有差别。 对平等的探讨和研究西方的一些学者有各自的主张和见解。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分 为”分配的平等”与”矫正的平等”。其分配的平等要求根据每个人对社会作出贡献的 大小和实现的价值多少来决定各自在财富、官职、荣誉等方面应享受的待遇,比如某 个人对社会少作出贡献和实现的价值大于另一个人的五倍,则某个人所得到的也应大 于另一个人的五倍;其矫正的平等主张要求对任何人不应有歧视,对各自的所得和所

13、失进行一种平衡,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得到一个平等的结果。这对现代意义上的合同 关系和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各类案件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罗尔斯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其所著的正义论影响广泛,其正义观念的核心 是平等的自由。在他看来,平等是人们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就存在的一种规则,对每 个人来说其对于在出生以后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各种情况都是无法预知的,平等就是 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而达成的相互之间的一种契约。”平等思想有一个从最初的人类 在与政治有关的某些方面向经济领域发展的过程。从这个过程来看,平等的涵义可以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1一95页。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4、 概括为三个方面:(l)权利平等,即国家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都享有广 泛、相同的权利;(2)机会平等,即社会应该为每个成员追求自身利益、自我发展 和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3)结果平等,即主张全社会的产品和 价值物对所有人平等地分配。人类对结果平等的追求在历史上体现为劳动者反对剥削 和压迫,建立一个理想社会的强烈愿望,具有空想的性质。” 笔者认为,平等是人与人之间各自利益和所处地位在社会上的一种均衡以及一个 人在其所处的社会生活中所应享受的待遇的一种界定。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平 等的概念不可能有有一个绝对的、固定的、和一成不变的定义,好比美与丑一样,是 没有一个固定的

15、标准的。是和人们对幸福和痛苦的感觉一样,在各个人心里是不同的。 因此,古往今来对平等的定义纷杂多样就是情理中的事了。各自的定义虽然不同,但 也不是没有联系的,它们都是探讨平等的不同方式,是为了寻求平等而作的努力。 (三)类别 如前所述平等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说法。而对于平等的类别来说划分的标准也不 同,据此,主要存在以下分类。 1、结果和机会平等 罗尔斯对”机会平等”主要提供了两种解释:一是”机会的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 tyofoppor tunity),亦即”唯才是举”的”前途的平等”(eareer sareopen totalents): 二是”机会的公平平等”(equall

16、 tyoffairoppor tunity)。”结果平等”,是说作为一个人 来说应当是平等的,不应当有任何差别,人们之间在分配上应实行无差别待遇,要求 做到最终、切实的平等,一切不应存在不公平。实际上,这种平等在古今历史上从没 有出现过,有可能在今后也不可能实现。人与人之间可以缩小差距,尽量实现人与人 之间的平等,但这差距是始终要存在的。现在人们为了追求缩小差距而要求的实质上 的平等,其所付出的代价要远比其所得到的平等多得多。 “机会的形式平等,是说各自的人存在实现自己一个理想的可能性,在形式上为 你实现平等提供一种可能。”机会的公平平等”则更进了一步,它为你提供一个公平的 竞争机会,其尽量排除一些外来因素的影响,使具有相似条件、相似天分、相似潜能 的人不再因其一些人为的不公平而受到妨碍。好比,国家通过公平的公务员考试,使 出身高的人和出身低的人站在同一平台上,一比优劣,使他们不会因出身而失去凭自 尹剑斌,赖中茂,江金峰: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载广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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