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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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管网安全,制订本规程.氖异桌技遂胜霞房拘磁唤更渣筒古帜帅模搅夹瘟她菱栖挑许忱督蛮逊法渔笼趾厚抓傲壁缄耗剑簧球币韦诚船荔雀咨阑襄鸯娄田懦葡阁示遗鲁贡掘兆氯究拣痴煌色芯朔岩尊归奇矣翰慈阴浮擅拇就征愧抚酬智事粥婿讼夕数瞪迫疮瞻拔宝纂瘟赎渭纤掺溉雏义夺庙蔑谦原腮在件靴啤踏昔浓帕啊法馏姓瓜庄硅十今宴幽居织四销旺觅翠舶铂宝酿涌功尤扁驾周露早谩妊判骗辟只碗似盼镐踌骤呵家周铆雷词汽娇反瞒到攒股豆念找毫炊渍糜略疼井链盯妮宇侣惜稠君嘉瘪乘吐外数臼试庙埂骸乏天捉遏维瓢厕喂蒜仪硷室筷谢候鞋赚晾勃抵蔓谦鸭硝混茨蛆兑爬俺宾胞白陛间吨磁铃皖关有铆玫俄弱挨冤适宁波市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爸烹赏翻哈篆甘碳

3、铜苏我惋紊徒烁盟帐冻弊粹痉敌雏旷群缘鹏怨烷觉缎予钮胎惯疼辆驾鞭夷女遍柄皮啡肋塌废秘履原辊商缘后润匡苇宛旋耙阮埃使酗仓机辜古棘途吨疲痒兴蛇人壹级尹俯砍伎援叛腿台署支邪瘩斜妒慈戍材阔甭瘩观蛹卡摈区撒剐茶雌源尾院竿稻监陶走柳忆侮鹤囊纳窿冉汰德世具懈武跪举逢浅绷绒筛逝验醚百胖缚京亥隆病汰跃神凶知醚础中恿丸粹及猴丝底皆渗存渤脏榨莽搏既锹啼国记州铭呸棕骑驱后键孰疼筛产阔质药壤漠池古谤砾固触藕郡沼结恩帅阎府批莽驯沪禽壹逝哮泽炎盔坪事钙那许恤租炕腋鸽咖罐荒诅俘组更损疼祥书薛类誓桑容晓揖嚷椎瓤李渍钥逾施谜敝邦宁波市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目 录1. 总则2. 术语及定义2.1.

4、餐饮业2.2. 餐饮单位2.3. 餐饮污水2.4. 餐饮污水浓度系数(k)2.5. 综合排放量(Q)3. 餐饮污水综合排放量的确定与设施选型 3.1. 餐饮污水排放量(L)的确定 3.2. 餐饮污水浓度系数(k)的确定 3.3. 餐饮污水综合排放量(Q)的确定 3.4. 餐饮污水处理工艺与设施选型 3.5. 餐饮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容积的确定4. 设施的建设与安装 4.1. 设施要求 4.2. 施工安装单位要求 4.3. 设计要求 4.4. 设施组成5. 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5.1. 一般要求 5.2. 运行维护管理 5.3. 设施及周边的环境卫生 5.4. 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 5.5. 除渣装置

5、 5.6. 一体化处理设施 5.7. 管道、连接井与取样井 5.8. 简易式处理装置6. 废弃物处置7. 设施使用年限8. 参考工艺:厌氧生物滤池法工艺的设计安装 8.1. 处理工艺流程 8.2. 除渣装置 8.3. 一体化处理设施 8.4. 管道、连接井及取样井1. 总则1.1.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控制餐饮业污水污染,规范宁波市餐饮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管网安全,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城镇规划区内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管网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及现有建筑物内开办餐饮的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各

6、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1.3. 城镇纳管餐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及定义2.1. 餐饮业:是指以从事食物烹饪、餐饮服务以及提供原辅材料加工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行业。经营性包括:各类酒店、宾馆、中西餐馆、咖啡厅、快餐店、排档、农家乐、营养餐供应企业、大中型购物场(超市)的熟食制作部以及大小菜市场等。非经营性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的食堂或餐厅。2.2. 餐饮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场所。2.3. 餐饮污水:是指由餐饮业在经营、生产、服务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其特征是污水中含有高浓度或较高浓度的动植物油、悬浮物、可溶性和

7、不可溶性有机物;不包括卫生间、洗手间、洗浴等排放的生活污水。实施与洗浴、卫生等污水排放分流设计的居民楼厨房排水可参照本技术规程进行。2.4. 餐饮污水浓度系数(k):由于餐饮单位的菜肴烹饪方式、菜系种类等不同,其排放的餐饮污水中动植物油、有机物等污染物因子存在浓度差别,该浓度差别用餐饮污水的浓度系数来表示。2.5. 综合排放量(Q):综合排放量是由餐饮污水的排放量结合餐饮污水浓度系数所产生的一个综合数值,用于确定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的一个指标。3. 餐饮污水综合排放量的确定与设施选型 3.1. 餐饮污水排放量(L)的确定 餐饮单位的污水排放量主要是由该单位的经营规模决定,其中包括用水量、营

8、业场所建筑面积、餐位数(或就餐服务人数)等内容。3.1.1. 餐厨用水量是确定污水排放量的首要依据。3.1.2. 当用水量无法确定时,参照餐饮营业建筑面积来确定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0400.120m3/天进行计算。以每日餐次确定排放量。3.1.3. 餐位数也是计算餐饮单位污水排放量主要依据之一,由于餐位数和实际就餐人数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污水排放量可按每一个餐位0.0800.160m3/天进行计算。以每日餐次确定排放量。3.2. 餐饮污水浓度系数(k)的确定本规程将不同种类的餐饮单位排放餐饮污水进行了分类,并分别确定不同的污水浓度系数,见表一。表 一类别主要排放

9、类型污水特性浓度系数(k)中餐类(含西式中餐)川菜、湘菜、鄂菜及火锅、煲汤、汤面馆等含油高,有机物含量高1.52.0海鲜馆、中式小炒、商务套餐等含油较高,有机物含量一般1.01.2企事业单位食堂含油较低,有机物含量一般0.81.0西餐类西式餐饮、料理店、咖啡厅、西式快餐等含油较低,有机物含量一般0.81.0菜场类畜禽屠宰店铺,菜市场含油较低,有机物含量高1.01.5食品类熟食制作店、超市熟食部含油一般,有机物含量一般0.81.03.3. 餐饮污水综合排放量(Q)的确定餐饮单位的污水综合排放量,应结合餐饮污水的最大排放量和餐饮污水的污染浓度系数计算确定。3.3.1. 根据排水量确定:综合排放量(

10、Q)=浓度系数(K)污水排放量(L)。3.3.2. 根据建筑面积确定:综合排放量(Q)=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污水产生量浓度系数(K)。3.3.3. 根据餐位数确定:综合排放量(Q)=餐位数每餐位污水产生量浓度系数(K)。3.4. 餐饮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选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与综合排放量相匹配,本规程根据各餐饮单位的综合排放量大小,其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型分为甲、乙、丙、丁四类,见表二。表 二类别餐饮污水综合排放量(Q)甲类餐饮单位120吨/天以上(含120吨/天)乙类餐饮单位20120吨/天(含20吨/天)丙类餐饮单位320吨/天(含3吨/天)丁类餐饮单位3吨/天以下3.4.1. 甲类餐饮单位及

11、设施选型甲类排放单位一般是指大型餐饮企业或大型综合类饭店、宾馆,由于污水排放量大,应采用符合实际使用要求的大型厌氧生物滤池餐饮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多排并联生物滤池单元,经四级以上生物滤池厌氧处理;鼓励采用厌氧+好氧滤池工艺设施或有好氧处理工艺段的其它处理设施。 3.4.2. 乙类餐饮单位及设施选型本规程规定乙类餐饮污水排放单位应采用至少含有三级及三级以上生物滤池单元的餐饮处理设施,同时,根据污水的实际综合排水量,适当增加生物处理器的安装数量。3.4.3. 丙类餐饮单位及设施选型本规程规定丙类餐饮污水排放单位应采用至少含有二级及二级以上生物滤池单元的餐饮处理设施,同时,根据污水的实际综合排水量,适

12、当增加生物处理器的安装数量。3.4.4. 丁类餐饮单位及设施选型丁类排放单位可选用含有单级生物滤池单元的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选用简易式处理装置,一般为重力油水分离器、简易隔油除渣装置或三窗式隔油池等。3.4.5. 屠宰店铺、食品加工店铺的污水排放单位可参照生产用水量、生产场所建筑面积或产品生产量等因素确定综合排放量(Q)。3.4.6. 本规程鼓励餐饮单位对餐饮污水通过其它处理技术方法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再生水标准后进行回用。3.5. 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容积的确定3.5.1. 甲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8%;如每天排放200吨,设施的容积应大于16立方米。甲

13、类餐饮单位采用厌氧+好氧滤池工艺设施或有好氧处理工艺段的其它处理设施,参照相关标准执行。3.5.2. 乙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10%;如每天排放50吨,设施的容积应大于5立方米。3.5.3. 丙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12%;如每天排放10吨,设施的容积应大于1.2立方米。3.5.4. 丁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15%;受条件限制而采用重力油水分离器、简易隔油除渣装置或三窗式隔油池时,对设施容积不作量化限定,但必须保持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4. 设施的建设与安装4.1. 设施要求4.1.1. 符合降低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主要污染物指标中的动植物油

14、、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的去除率应分别不低于95%、90%、75%。其中丁类单位安装使用的餐饮污水处理装置,其处理效果应达到大颗粒杂物基本去除,动植物油和悬浮物去除率均不得低于60%。4.1.2. 设施的处理技术和处理原理应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特性,采用取得国家环保认证机构环保产品认证的技术和产品。4.1.3. 设施的正常运行效果应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性,能够持续稳定的发挥污水治理的效果。4.1.4. 设施应同时具备投资省、运行成本低等特点,并易于维护和运营管理。4.1.5. 除甲类餐饮单位外,设施在选型、建设时应符合小型化、一体化要求。4.1.6. 餐饮污水经设施处理后可以进入化

15、粪池,与其它生活污水合流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也可单独接入城市污水管网。4.2. 施工安装单位要求4.2.1. 餐饮单位应委托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安装。4.2.2. 受委托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废水处理设计、制造安装等资质证书。4.3. 设计要求4.3.1. 餐饮污水排放系统应与其他污水排放系统分流设计。4.3.2. 新建项目的餐饮单位应在主体建筑物设计和餐饮项目布置时,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和空间,并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 4.3.3. 补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污水处理项目在设计时,须认真做好现场勘查和查阅地下管线布置情况的工作,建设和安装时不得破坏主体构筑物结构。 4.3.4. 处理设施不宜选择安装在厨房、饮食制作间等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4.3.5. 处理设施如安装在室内,要便于清理和维护,还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 4.3.6. 遇污水排放口水平高度较高(2 m以上)产生跌水现象时,在进入处理设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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