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xx公租房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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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xx公租房新政策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x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受保障人

2、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工作城区民政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对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价格、审计、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民政、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

3、长期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运营和发放货币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市安排、筹措的专项补助建设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房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4、; (四)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用房的租金及收益;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 (六)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七)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 (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购买; (三)从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公有住房调剂;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实行划拨供应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其投资者权益或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于抵押融资但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

5、规划设计性质和用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注明该项目为公共租赁住房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项目的规划设计性质和用途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内住宅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用房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用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归政府所有只能出租不得出售;由社会投资建设的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选址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选址意向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规划部门确认后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十三条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内 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

6、标准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推广采用智能门禁、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新技术 第十五条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比例、面积、户型、建设标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建成后向政府移交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同时或

7、者提前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采用租赁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期限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房屋租赁协议 第三章保障方式与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但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给予住房租金补助 第十九条同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实行实物配租的每个保障家庭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经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二十日内应当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实行货币补贴的补贴金额按照本市

8、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受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房屋租赁货币补贴标准计算确定 房屋租赁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

9、理机构不予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一)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 (三)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在获得实物配租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 1.上海xx公租房新政策 2.xx天津市公租房新政策 3.xx深圳公租房新政策 4.xx年北京公租房新政策 5.xx吉林省公租房新政策 6.xx公租房新政策 7.xx杭州公租房新政策 8.xx吉林省公租房新政策(2) 9.xx年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详解 10.xx年公租房政策变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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