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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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2.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4.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5.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6.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合同约定的法律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7.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8.代理: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9.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10.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1.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12.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13.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

3、偿的权利。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14.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15.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的保函方式提供。16. 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诺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17.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

4、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18.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可以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办理鉴证)19.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20.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21.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22.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总合同。23.主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2

5、4. 从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25.要式合同:对形式和手续有要求的称为要式合同。26.不要式合同:对形式和手续有没要求的称为不要式合同。27.要约: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是受要约人。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29.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8.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9.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0.要约撤销:

6、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及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至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33.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成立后,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34.无效合同:无

7、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35.可变更或可撤销活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36.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37.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3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8、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0.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41.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 42.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

9、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43.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44.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 45.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 46.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没有隶属关系47.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48.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5-7家为宜,不少于3家)49.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

10、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50.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方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投标人有利和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 51.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52.附加工作: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53.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

11、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54.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期限短、规模小。55.可调价格合同: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稍微变动就调整的合同。56.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57.标准和规范:是检验承包人施工应遵循的准则以及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标准。国家规范中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58.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59.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和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12、。 60.预付款:是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61.保留金: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 62.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人其他组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3、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2.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的种类:(可以区分) 委托代理: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 法定代理:法律直接规定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有关单位的指定4.无权代理的情况: 没有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代

14、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5.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监护关系消失6.担保方式 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不转移占有) 质押(转移,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7.保证在建设工程的应用: a. 施工投标保证 (保证金、第三人的信用担保)b. 施工合同的

15、履约保证c. 施工预付款担保8.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和递交履约保函; 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投标人违约对待,不仅投标无效,而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9.抵押物:(1)可以作为抵押物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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