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有关业务培训资料-义乌外贸公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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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有关业务知识培训资料今天讲课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是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进行简单讲解。当然,中间会穿插一些与增值税有关的业务知识;二、增值税差额征税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三、“营改增”后继续保留的一些过渡税收优惠政策;四、营改增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在讲课之前,首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增值税。因为,除了原先兼营应税货物或者劳务的纳税人以外,可能很多原先营业税的纳税人对增值税并不太了解,突然营改增了,对增值税到底是什么概念还不太清楚。所以,在讲课之前首先简单介绍

2、一下什么是增值税,如何计算增值税额。增值税,顾名思义,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率原先为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和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营改增后新增两档低税率分别是交通运输业的11%和现代服务业的6%。计算增值税额理论上也很简单,只要将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就可计算得知。但事实上是没这么简单的,尤其是营改增后兼营应税货物与应税劳务,即使能算的出增值额也无法选择适用的税率。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成本按取得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是要缴纳的增值税。当然

3、,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部分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纳税人,按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征收率一般情况下为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为4%,应税货物有部分是6%,计算时要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再直接乘以适用的征收率。在正式讲课之前先插一点题外话,简单的介绍一下我们营改增的背景。国务院准备把增值税立法,我们都知道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已经立法,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都还只是个暂行条例。如果立法,想修改就没那么容易,要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流转税,但是,同时开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造成部分抵扣链条不完整,造成重复征税。比如说,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取得营业税发票是不能抵扣的,但是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

4、能抵扣。使这个抵扣联就完整起来。再加上刚好08年金融危机,为了给企业结构性减负,国税总局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这部分与应税货物或劳务密切相关的应税服务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先在上海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并计划在2015年底之前完成整个营改增计划。另外,营业税是地方收入,为了考虑地方财政的利益,营改增后其增值税收入仍归地方所有,所以说在营改增这个范围的确认上,不必太认真计较。一方面是营业税迟早要全部改成增值税;另一方面是即使交增值税也是全部归地方财政。所以说,归地税管还是国税管没有本质区别,但对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后可能超过80%的纳税人税负有所降低,而且对接受服务的纳税人来说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所以总体来说还是营改增的好,对试点纳税人及其客户都有利。第一部分 实施办法解读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里特别要注意“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只要一方在中国境内。可以说,应税服务的“境内”概念比增值税应税货物与劳务的“境内”概念更广泛。应税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而应税服务则提供服务方或者接受服务方只要一方在中国境内就属于“境内”的概念。因此,它既体现了属人原则(也就是服务提供方)又体现了收入来源地原则(也就是服务接受方)。举个例子,义乌的一家企业为香港的一家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或者香港的公司为义乌的企业

6、提供设产品计服务。前者提供方在境内,后者接受方在境内,因此都属于应税服务,但具体该如何交税后面再说。不过这里要注意剔除两种例外情形: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比如说美国一家公司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在美国的会展服务或者仓储服务等等);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比如说义乌某居民到香港旅游,并在香港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汽车自驾游等等)。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

7、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也就是说,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否则,一律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这个年销售额500万元的期间为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营改增”以后,这个期间从12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年销售额也从0开始计算,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则应从次

8、月申报期结束以后的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照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另外,对既经营应税货物与劳务,又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来说,需要特别注意此处的年销售额仅指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应税货物与劳务还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说通俗点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因此,对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来说,只要有一个应税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该纳税人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外,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

9、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列入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范围,但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已明确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个体工商户如果从事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再强制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另外我提醒一下,应税货物与劳务未超标准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有个辅导期管理的概念。也就是说,辅导期纳

10、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在认证通过的当月不能抵扣,而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一般情况下,要次月才能抵扣。另外,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且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应设置“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进行过渡核算。当然,应税服务未超标准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不需要辅导期管理的。但是,如果发生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

11、退税以及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情况下要注意,只有代理人和接受方均在“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目前有9个省市,分别是上海、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的情况下才由代理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否则,只要有一方在非试点地区就仍按现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则只要接受方在试点地区就由接受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接受方是非试点地区的就代扣代缴营业

12、税。具体该怎么扣,按原有出具税务证明的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办理。表格在纳税服务科,受理也在纳税服务科,但需要税源管理四科或者管理员审核鉴字才能办理。同时还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我前面举过例子,香港的公司为义乌的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服务,如果香港的这家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同时也没有代理人的,则义乌这家企业在向香港公司支付服务费之前就应先代扣代缴增值税。具体该怎么代扣代缴我在后面的内容中再讲。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我们俗称“1+6”,也就是1个交通

13、运输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可以说应税服务是我们今天学习的重点也是难点,也是作为纳税人来说到底是该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的判断关键。我们先从营业税的角度来看“营改增”的范围。原来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营改增”后,前四项继续按交通运输业管理;把最后一项装卸搬运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归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原来营业税的服务业包括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5大类。“营改增”后,7类代理业(具体我在后面差额征税的内容中会讲)、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部分其他服务业归属于现代服务业。这部分其他服务业怎么来区分,我个人理解可以把它

14、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为生产服务,如:会议展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鉴证咨询等,基本上属于营改增范围;另一类是为生活服务,如住宿、餐饮、健身、美容等,基本上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原来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中的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营改增”后归属于现代服务业。原来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后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下面我就针对“1+6”展开来讲,首先讲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交通运输业比较好理解,除了快递业务与交通运输业比较

15、相似但属于邮政通信业外,其他都比较好判断。主要注意以下几点:1、本次“营改增”的范围暂不包括铁路运输;2、如果企业将交通工具出租给他人,并且不配备操作人员(如远洋运输业的光租、航空运输业的干租等),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要按17%的税率征税;3、我们国税总局明确快递业务,运钞车服务,景点观光索道、游览车,汽车清障、施救业务不属于此项应税服务,也就是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当然,如果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另当别论,我会在后面的内容中讲解。下面就重点讲讲6个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

16、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定义,是我们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首要标准。如果遇到比较难判断的情况,我们就分析一下此项服务是否属于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服务的业务活动。部分现代服务业是个新名词,与原营业税的服务业有交叉,但不尽相同,所以在实务中很容易混淆,造成判断错误。下面我就详细的讲一下这6个现代服务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研发服务一般指受托研发,比如一些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研发中心等等。我看很多企业的经营范围都会写着某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但事实上很多企业都不会经营此项目,即使有研发活动,可能更多的也是为自己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研发,而不会是受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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