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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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xx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

2、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

3、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

4、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

5、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

6、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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