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代理行为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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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经济代理行为 v在现代经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从事交 易活动,事必亲躬,不大可能,假手他人, 实有必要。 个人虽可依自己的意思处理社会 生活关系,虽然是近代法的理想,但个人之 精力、时间有限,假手自己信任的人,利用 他人的才能,可以扩张私法自治的范围,满 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v案例: v某设计院需要30台电脑,与大陆电脑公司业务员 江宏联系,江宏未经公司经理同意,与设计院达 成协议,由电脑公司售给设计院某牌号电脑30台 ,设计院当即将电脑价款15万元汇入大陆电脑公 司的账户内。一个月后,电脑公司给设计院发运 20台该牌号电脑,尚差10 台。之后,设计院多 次派人催促电脑公司补足,

2、该电脑公司经理声称 :“江宏答应卖给你们电脑,我没有同意,你们 要电脑,找江宏,与我公司无关。”无奈,设计 院向法院起诉。 v问题:1、江宏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v2、江宏与设计院达成的协议,对大陆电脑公司 是否有法律约束力?为什么? v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知道 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 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经被代理 人追认后,法律后果应归属于被代理人。 v一、代理概述 v二、代理的种类 v三、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v四、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经济代理的基本概念 v一、概念 v1、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

3、围内以被 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其所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 应的法律制度。 v2、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法律关系 v 被代理人 第三人 v (本人) v 代理关系 代理行为关系 v 代理人 v v1、甲委托乙,向丙公司购买一幅画, 与丁董事进行磋商。经过磋商,乙致函丁 表示愿意以100万元购买该画,丁外出时 ,才知道此事,当即告知其秘书通知乙 出售该画。 v 问:此例中,乙、丁、秘书在法律 上是何种地位?他们的行为会产生什么 法律后果? v v 甲 法律关系 丙公司 v 丁董事长 v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v v 乙 秘书 v 代理事务 v实际是甲与丙公司进行买卖,

4、由代理人 乙与秘书代理进行,后果由甲与丙公司 承担。 二、特征 v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v1)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 律行为,行为后果归被代理人的代理方式。 v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进行 明示法律行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是直接归 属于被代理人,而是归属于代理人,然后根据代理 合同的规定,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代理方式。 v3)外贸代理制:为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进出口业 务,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外贸公司接受委托,以自 己的名义和外国企业签订合同,自己向外方承担合 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然后转移给委托人,收取 一定的代理费的代理行为。 分

5、析 v2、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 意思表示; v 甲 丙公司 v委托买空调 v 买了电风扇 v 乙 v认为电风扇更好 v故自作主张 v 乙的行为就未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属于无权 代理的行为,应由乙承担后果。 v3、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 1)代为进行某些事实行为,不属于代理。比如 抄写稿件、搬运货物等。 2)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比如走私、贩卖毒品 等 3)法律规定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主要有 结婚、离婚、收养、遗嘱等。 4) 侵权行为或内容违法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v比如:明星演唱会不能“偷梁换柱” v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 属于被代理人。 v立新学校

6、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 销售,规定商品购买额达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 。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 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 奖券中的 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电一台。问题: v问题:该电视机应当归谁所有?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的种类(基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分 类) 可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 v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 理。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代理。 v法定代理产生的根据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

7、系等。如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v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 规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 v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v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v 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 v被告:梁忠梅,女,27岁。 v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 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 8月9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颞 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 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 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 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

8、忠梅有外遇, 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 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 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 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v审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 ,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发 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 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 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 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 告,争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

9、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下: 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 婚; 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付子女 抚养费59元,从1994年7月起付至田雨18岁止。 宣判后,梁 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 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喜全与梁忠梅系自 主婚姻,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田喜全虽因交通 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间梁忠梅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 愿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于1994年11月24日判

10、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 事判决; 二、驳回田喜全离婚请求。 v此案是一起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母亲代理提起离婚 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但原告 母亲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及其能否代理 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是值得研究的。 首先,本案 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主体资格。本案田喜全 系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无辩认、识别能力, 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无行为能力人, 本人不能进行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依照民法 通则的规定,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按民法通 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 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 。 v2、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 思表

11、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 称意定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 。如公司的业务代理、保险代理等。 v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 某的一幅“春色”油画,价值50万元。双方签订委 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李某便 向画廊汇去25万元。其后,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 张某达成一份书面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 春色”油画,价值40万。合同订立后,画廊向张 某交付5万定金,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 过了2个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 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 家张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李某得 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交付 “春

12、色”油画。问: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请求?为 什么? v 对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 认为,李某依法可以起诉画廊,但因其与 张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对张某提起 诉讼。 v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油画已经交付给 画廊,所有权发生移转,李某可以依据间 接代理的规定请求张某返还。 v就本案来说,我认为本案不应适用间接代理,原告李某 也不能行使油画所有权及合同介入权,其根据在于: 间接代理的成立存在合同法第402条的“第三人在订 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以及 合同法第403条的“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 代理关系”而受托人披露的两种情况。 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第三

13、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 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代理关系,成立间接代理关系,该 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本案中,画廊与画家 张某订立合同时,本人李某虽然肯定知道第三人张某的 存在,但张某未必 v知道真正的购画人李某的存在,以及李某与受托人画廊 之间有代理关系,他所知道的买家只是订立合同的画廊 。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第402条成立间接代理关系。 v代理权因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 生的,为指定代理。如民法通则第21 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 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 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 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这里

14、的指定的 人代管,就有指定代理的内容。应注意, 要将指定代理与指定监护分开,指定监护 人也是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v指定代理,指根据法院或法律授权的单位 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v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 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 v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机构为: v(1)人民法院; v(2)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 v(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第三节 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v一、代理权的行使 v(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 的义务 (1)为本人利益计算; (2

15、)必须勤勉工作(竭尽所能) (3)尽相当的注意义务 (4)遵从本人的指示。 2、代理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 v案例:刘某在村的承包鱼塘捕有一批2000斤 的鱼,因同村的王某有拖拉机上县城,故委 托王某帮他代卖,双方约定10元一斤,卖后 王某按2元一斤提成。王某在半路出了车祸没 办法再上县城,又无法联系刘某,当时正值 中午,再不卖鱼就会坏掉,正好此时见其朋 友杨某开车经过,遂委托杨某帮他代卖,双 方约定杨某可按1元一斤提成,等杨某到市场 已是下午,鱼只能5元一斤卖掉。王某和杨某 按约定拿走提成,刘某不同意认为王某未经 其同意另外委托他人,其行为应由王某负责 。 v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v 刘某

16、 (被代理人) v 本代理 v王某(代理人) 市场 v 卖鱼 v 再代理 v杨某(再代理人) v问题在于杨某卖鱼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案 v 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刘某委 托再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理由是王 某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实行的再委托。 v 再代理的前提条件是代理人选任再代 理人时应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但在自己不能履行代理事项,又不能与 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时,为了被代理 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 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一样是有效的。 v3、代理人的报告义务(本人要求或代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代理人应将处理委 托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本人报告。 v 4、代理人的保密义务。在代理关系 的有效期间或终止后,代理人均负有为 本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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