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与劳动报酬问题解析陈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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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重点 法条与劳动报酬问题解析 主讲人:陈斯毅 广东省政府特约研究员、高级职业指导师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研究生导师 2007年8月25日 劳动合同法于今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28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现阶段我 国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必将 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法全文八章98条,内容十分丰富。它与劳动 法相比,有许多新的重要变化。为了便于学习掌握劳 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在这里本人主要就一 些重点法条以及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条文作个讲解。 主要讲以下三个问题: 一、重点法条解说 (一)立法宗旨及重大意义

2、 (二)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形成过程 (三)本法实施范围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五)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及违法后果 (六)协调劳动关系的两大机制 (七)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八)关于劳动合同的种类、期限及试用期的规定 (九 )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二、有关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条文解说 三、认真做好新旧法律过渡期的衔接工作 一、重点法条解说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全文八 章98条,从结构来看,总则部分共6条,阐述了立 法宗旨、原则和实施范围,在全文中居重要地位, 必须重点把握。 从内容来看,一些条款具有关键性的的作用,如 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必须

3、认真学习。 从实行角度看,新法比旧法有突破之处,但也 有不同理解,操作上有难度,也需重点领会。 (一)立法宗旨及重大意义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说 本法第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又称立法目的,指制定某部法律 或建立某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和效果,集中体 现该法律的本质和基本价值取向。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刻领会和认识立法宗旨: 1、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对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 仍存在不少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本身

4、的问题 立法滞后及存在的问题 现行劳动管理体制不健全 2、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立法争论的一个焦点; 要正确诠释“单保护”的含义; 不是只保护劳动者; 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有利益一致性; 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会对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 响。 与劳动法相比,表述上有新变化 有利于改变强资本弱劳动状况。 3、终极目标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的内涵; 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四项主要目的本身的逻辑关系。 递进关系 关键维权 核心劳动报酬(权益) 终极目标:“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这 实际上也是立法的一个指导思想,实现“双赢” 局面。 3、准确把握立法宗旨的意义和作用

5、立法宗旨是一个统领全文的纲领。它不仅关系到 合同法 的基本定位,具体制度的设计,而且关系到它与劳 动关系法律体系的协调与衔接。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具有重 要意义和作用。 意义:有利于平衡劳资关系,改变强资本弱劳动状况 ; 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立法的空白 在出现立法空白时,司法部门可以援引相应的立法 宗旨、原则进行裁判。 确立法官释法的基本方向 如法律语言模糊,存在争议时,法官可依据立法宗 旨解释选择。 (二)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形成过程 1、立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涉及各种形式用工单位和不同 层次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各有各的权益诉求。 在制定和审议修改本法过程中,怎

6、样统一认识,关 键在于确定正确的立法原则,把不同的意见统一到 立法原则上来。本法的立法原则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针对现实问题,着眼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 充分体现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性质、 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社会权益。 2、形成过程 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 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进行 初审; 2006年3月22日至4月20日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 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2006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进行了再次 审议,并根据征求意见作了修改; 2007年

7、4月17日全国人大立法委对二稿进行三审 ; 2007年6月19日全国人大立法委对三稿进行四审 ; 2007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 上审议通过。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 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8、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两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我们必须从“ 建立劳动关系”这个概念入手,弄清适用范围。 1、劳动关系的含义、标志与特征 含义 标志 2005年5月25日劳动保障部公布关于确定劳 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本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个新突破。 具体特征(三个) 结合关系 从属关系 依附关系 2、适用范围 空间范围 时间范围 对象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 员及其他部分人员(有部分变化) 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 合同法关于主体资格的确立采用的是一种客观

9、、 静态的、相对的标准。然而在实践中也有“非常态”的当事人 ,它是否适用合同法问题,需要按本法精神确定: 1、非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的关系; 依本法93条,应视同适用; 2、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 劳动法只规定劳动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没有 终 止年龄。 3、实习生的用工关系; 4、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 5、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使领馆聘用中国雇员 ; 6、家雇保姆、农业劳动者及现役军人。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 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说

10、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和合同效力的规定。 确立上述原则,目的在于从法律上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全面 创造一种均势地位。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五大原则 合法原则:即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和内容及程序都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平原则:指合同双方应当公平、合理地商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平等自愿原则: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 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协商一致原则:指合同双方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 沟通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体现双方的意愿。 诚实信用原则:指订立合同时双方要如实说明情况 ,不得隐瞒;执行合同时要讲信用,不得有欺诈、违约行为。 2、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条规定:

11、“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应作 如下理解: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违法的劳动合 同,并不必然完全失效,要视其结果是否对劳动者有利而定。 合同生效时间。这条规定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双 方自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如有约定生效期的,才按约定执行; 合同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有的劳动 关系已经建立但未订合同;有的合同已生效,但劳动关系未建 立; 违反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反已履行的合同, 按本法47条和87条规定,要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二是违反已 生效但未履行的合同,对此违约责任,本法没有规定,可在订 立合同时约定。 (五)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及违法后果 第四条 用人单

12、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 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 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 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的规定。与劳动法相比,有一

13、些重要变化,我们要 把握以下7个方面: 1、规章制度的性质 2、规章制度的特点 制定的单方性; 效力范围的全面性; 目的性。 3、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 用人单位具有制定权和最终决定权( 争论焦点之一); 职工具有提议权,协商权、建议权、 修改权、知情权; 政府部门具有审查权。 用人单位是制定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主 体,具有最终决定权。 4、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分类 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5、制定程序 民主讨论; 提出方案; 平等协商; 共同决定; 公示告知。 6、规章制度的作用和违法责任 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的权益和履行 劳动的义务; 解除合同的依据之一; 违法责任

14、。 7、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见下表) 国家法律中劳动标准 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标准 规章制度中的劳动标准 个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 法律 效力 低 工资标准 低 高 高 (六)协调劳动关系的两大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 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 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 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 提示 上述两个条款分别对三方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 作出了原则规定,是对劳动法的重要补充。两大机 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由于

15、工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两 个条款隐含着工资决定的重要机制,即三方机制和集体 协商机制。 (1)“三方机制” 的含义和内容 所谓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指政府、工会组 织、企业组织代表(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形 式的组织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 主要任务 是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因此,对第五条我 们应当作如下理解: 第一,在立法活动中应体现三方机制。即在制订重 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时,应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 共同参与,政府在立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在立法 和制订政策时要听取工会、企业的意见。政府对劳动关系 的协调,首先是通过制订劳动法律、

16、法规和政策,规定劳 动条件、劳动标准来实现的。对工资的协调决定也是这样 。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谈判要体现三方 原则。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协商谈判要由政府宏观指导和 调控,具体讲就是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集体合同双方当 事人自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集体合 同。本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劳动行政部门 。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生效。 第三,重大事项(包括工资)等重大劳动争议和突发 事件要由三方进行协调。 第四,三方共同监督劳动法的执行。合同法在第 六章监督检查中,确立了三方监督体制。其中第73.74.75条 就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如何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第78条 是工会的监督职责。 (2)如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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