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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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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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保部xx年12月发布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专项档案管理规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后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综合管理和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监察执法等业务活动环境保护部门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调查等专项工作时应当检查文件材料的整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文件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和申报奖项 办法实施后各项工程的污染情况

2、将事无巨细的被记录在案环保工作做得不位就别想动工更没法鉴定验收看那些污染企业还敢不敢用我们的蓝天换取利益了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

3、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

4、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

5、推进文档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整理间应当分开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档案安全管理条件提供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水、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以及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防磁柜等工作设备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档案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或者职称评定、业务能力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保护档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依据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

7、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档案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宣传培训等项目经费列入预算 (四)负责本部门档案信息化工作参与本部门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档案数字化加工、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以及重要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重点工作、重大会议和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等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部门文件(项目)材料的归档

8、范围和保管期限指导本部门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编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安全保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数据并报送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数据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负责开展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业务交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并协调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

9、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之间的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在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文件(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负责督促指导文件(项目)承办人分类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齐全完整、分类清楚、排列有序并按照规定向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专项档案管理规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后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综合管理和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防治

10、、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监察执法等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调查等专项工作时应当明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检查专项工作进度时应当检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文件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和申报奖项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一般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按要求将应归档文件及电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一)文书材料应当在文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二)重大会议和活动等文件材料应当在会议和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

11、三)科研项目、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应当在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周期较长的科研项目、建设项目可以按完成阶段分期归档; (四)一般仪器设备随机文件材料应当在开箱验收或者安装调试后七日内归档重要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随机文件材料归档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各种形式和载体档案的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档案、齐全、完整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档案的分类、著录、标引依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步归档 文书材料的整理归档依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x

12、x)的有关规定执行 照片资料的整理归档依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xx)的有关规定执行 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归档依照录音、录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文件的整理归档依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xx)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依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XX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依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xx)

13、、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态调试库房温度、湿度及时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进行修复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 环境保护部门成立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小组由环境保护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以及档案管理机构、保密部门和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提请本部门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应当形成鉴定报告提出鉴定

14、意见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履行销毁批准手续未经鉴定、未履行批准销毁手续的档案严禁销毁 对经过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报本部门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机构与保密部门应当分别指派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档案销毁后应当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撤销或者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环境保护档案向相关接收部门或者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文件(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对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带走或者毁弃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并根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对现有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综合加工和深度开发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档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明确相应的利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档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档案一般以数字副本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档案室 利用环境保护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所利用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得对档案原件进行折叠、剪贴、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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