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分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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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分类初探 组长:李广兴组员:曹广健周立强张芯 前言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广大监狱 工作者来讲,就要紧紧围绕以改造人为中心,树立以“人格为本”教育改造罪犯新理念,使罪犯 在犯罪前罪犯社会化失败导致的不健康人格,最终能在监狱重新社会化,塑造健康人格。本文 从科学认识罪犯出发,以矫治罪犯恶习和防范危险为立足点,以促进罪犯自新和自我发展为目 标,以人格特征为重点分析讨论了罪犯科学分类模式,希望对于监管改造工作有一定借鉴作 用。 , 一、罪犯分类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一) 分类关押是符合社会发展的科学的罪犯关押模式。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罪

2、犯分类就有相关描述,第六十七条规定“将由于 犯罪记录或恶劣个性可能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的囚犯同其他囚犯隔离”“将囚犯分类是为了便 利对他们所实施的治疗,使他们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并对分类从两个方面赋予了意义:消极 的理由与我们传统理论中预防和减少交叉感染和危险相联系,积极的理由则以自新和自我发 展方面的个人需要为根据。 在我国,司法部于1 9 8 9 年在总结部分监狱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对罪犯试行分 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分押、分管、分教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1 9 9 4 年,监狱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 犯的改造

3、,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 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的方式管理”。可以说,现行分押制度在横向范围内对 罪犯实行了分类关押,纵向范围内实行了累进处遇,体现出了狱政管理的内在规律,从实践效 果来看,对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降低狱内违纪和狱内案件的发生率也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 用,对提高罪犯的管理和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罪犯之间的恶习交叉感染也有较好效 果。所以,我们监狱现行基本宏观的分押、分管模式我们应该继续继承和坚持。 ( 二) 在实践中发展罪犯分类研究 可以说,对罪犯实行科学分类是我们提高改造罪犯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构

4、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的具体体现。罪犯进入监狱,犹如病人到医院就医,必先诊断其病状,分析 病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从我们分类关押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分类关押 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1 没有专门的罪犯分类机构及相关的专业人员。罪犯的科学分类的基础是全面、系统、准 确地把握罪犯情况。现实工作过程中,我们对罪犯分类通常由监狱内教育科或狱政科等此类 的业务科室内1 2 名干警负责实施,借以问询、谈话等方式为主对新人监的罪犯实施调查,可 以说这与科学的罪犯分类的实际要求还有相当距离。 3 6 3 2 分类标准不严格、不统一。如现行关押制度实践中,主要以财产、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实 行分类分押,

5、而谈暴力犯罪,对应的应该是非暴力犯罪,由此,现有的犯罪类型应该是“二分 法”。又如性犯罪中的强奸犯,也都是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潜暴力威胁情况下实施的,却不属 暴力犯罪。 3 监狱分管分押不彻底。现在我们监狱收押犯人过程中,重刑犯和轻刑犯的区分只是简 单的按照刑期长短区分,主观恶意犯罪和客观因素造成的过失犯罪在监狱管理制度上并没有 区别。 4 现行分押制度造成行刑资源巨大浪费。目前,监狱建设几乎全是一个标准,统一的高墙 电网,干警配备比例、警戒程度并没什么差异,不仅对于资源造成了很大浪费,也不符合监狱行 刑的发展趋势。 5 现行分押制度不利于个别教育很好发挥作用,制约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实践

6、 中,老年犯与青年犯相杂,老犯与新犯相混,在管理内容上整齐划一,在管理形式上不分彼此。 更无改造重点可谈等问题。 ( 三) 以人格特征为基础的分类研究是科学分类的必然趋势 1 、选择罪犯人格分类的依据 新时期刑罚倾向的需要 刑罚执行的教育化倾向。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教育刑论”,这一理论认为:对犯 罪人实现刑罚的过程,如同治病必须消除病根,目的在于使低下的人格,改造成良好的人格。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强调,改造应该是构造人格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只有 当罪犯的人格发生了良性变化,由低下变成良好,真正意义上的改造才能得到实现; 监狱行刑个别化的倾向,随着分类改造的不断细化和深化

7、,就必然由类型化改造发展到 个别化改造,就是要从罪犯的个别情况出发,实行个别处遇。人格分类是不断深化和细化的过 程,它以人格调查和人格分析为基础,并与人格改造融为一体,最终达到的目标是人格改造的 个别化,即根据罪犯个体的人格特征和人格缺陷,进行专门的人格塑造,实现健全人格; 监狱行刑的技术化倾向要求在监狱狱政管理方面广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综合运 用各种矫正手段,建立科学的符合罪犯改造规律的监狱行刑制度体系。如为了查明犯罪原因 和罪犯的品行、人格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统计学等学科知识对罪犯进行 诊断测验、心理矫治等。 2 、人格分类的理论依据。 人格理论认为“人格是终身发展

8、”的观点为分类后的罪犯人格塑造成为可能,“个体自 出生至老年死亡的整个生命全程中人格特征的表现,随着年龄和习得经验的增加而逐渐变化 的过程。”这一毕生发展的观点可以证明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人格是可以塑造”的,或者说 “人是可以改造的”。 需要加以证明的是,本文所涉及的人格主要从心理学层面的定义。即“是个体在行为上的 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 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 身组织。”可见研究、预测、控制、改造罪犯对于罪犯人格的评价调查应是关键环节,对于新时期 行刑的终极目的意义重

9、大。 美国犯罪学家瑟萨兰在其犯罪学原理中指出“改造应该是构造人格的过程。”弗洛伊 3 “ 德的人格动力理论的基本原理说明“改造的根本目的是使其人格得到完善和升华。”个性特点 的观点认为:“监狱刑罚的主要任务是改造罪犯的内心世界,罪犯的不良人格是矫正的客体。” 这一观点在西方国家比较盛行。矫正人格理论认为“人格是矫正的客体。”罪犯本人不能成为 矫正的客体。人格是矫正工作的出发点。矫正应根据罪犯的人格进行,人格不同,矫正的方法 应有所不同。矫正过程就是重塑罪犯人格的过程。”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指出“同样的犯罪,从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说,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 对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

10、”因此对罪犯人格的分类是我们科学深入认识 和改造罪犯的前提基础。 理论上人格是具有稳定性。人格既然具有稳定性,我们就可以从行为模式、应对方式、 生活经历等心理社会因素中找出罪犯类似的人格倾向,进行针对性的类型改造。 人格还具有独特性,每个人都有区别于他人的“人格特质”,根据每个罪犯的特点进行个 别改造。使人格个别化改造成为可能。 3 、人格分类对罪犯的适用性。 所有罪犯都具有或深或浅的人格缺陷或人格弱点。并且人格障碍在罪犯群体较突出和 严重。国外有学者指出,人格障碍在监狱罪犯中大约占3 0 。有研究结果表明,在监狱罪犯 中,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约占l O 3 0 。有人对加拿大两个监狱罪犯的

11、研究发现,3 9 的罪犯符合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标准,边缘型人格障碍、自恋型人格障碍在有反社会行为的人 中也很普遍。 人格分类具有深刻性。因为人格作为个体特征是稳定的,它藏于思想和行为的背后,是 决定个体在特定情景中如何反应、如何行动的内在原因。人格的分类能够完整的描述罪犯作 为一个人所具有的个性特征的总体性。 人格分类为分类改造的深化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并直接指向行刑个别化目标。预防重 新犯罪,最终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质是罪犯在监狱再社会化。再社会化的根本意义在 于人格的重塑过程。 。 4 、人格塑造是罪犯改造的客体。 “人格是罪犯改造的客体”是陈士涵教授在其人格改造论中首次提出。也正如教

12、育学家 斯普朗格所指出的:“教育绝非单纯文化传递,教育之为教育,正是在于它是一种人格心灵的 唤醒,这是教育的核心所在。”从文化知识传授到人格塑造,这是人类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心理学角度观察“改造罪犯的过程就是把罪犯不健全人格塑造成健全人格的过程。”当 一个罪犯得到了改造,是什么作为改造的客体发生变化了呢? 是他的思想意识、价值观、行为 方式和道德品质所构成的人格。把罪犯的人格作为改造的客体也是基于“人格是个体行为的 全部品质。”所以对罪犯进行人格改造更具有科学性和深刻性。 ( 四) 在分类中需要把握的两个问题 1 对罪犯进行分类,必须建立专门的分类研究机构。科学认识罪犯是对罪犯实行科学分

13、类的前提,这需要全面地把握罪犯的人格特征、教育状况、犯罪情况、身体状况、家庭状况,乃至 罪犯发生特殊情况的过程,引发问题的背景因素等等,这项工作的完成需要教育学、矫正学、犯 罪学、医学、社会学、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心理学、精神医学方面的专家人员,以及经 验丰富的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只有有了这样一支科学化的队 伍,科学分类才不再是空谈。 3 6 5 2 建立科学的罪犯分类体系,必须保证分类的规范性。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不是 经济实体,政府应采取更加积极的保障政策,使监狱机关的精力真正放在对罪犯监管改造上, 而不是生存上。对罪犯的关押分类不能迁就监狱生产,

14、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目的是为了 矫正罪犯提供载体,应当服从于对罪犯的管理和矫正,要通过制定出若干制度使分类工作规范 化,减少随意性、主观性。 二、罪犯科学分类是一项科学的系统的工程 对罪犯进行分类,是在全面、系统、准确的了解罪犯情况的基础上对罪犯所作的类型划分。 通常意义上,罪犯分类应该有三个层次,一是关押机构的分类( 监狱布局) ,二是关押机构( 监 狱) 内部分类,包括监区、分监区的设置和划分( 第二层次) 以及罪犯班组分类( 第三层次的微观 分类,这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前者主要指基于罪犯性别、年龄、人身危险程度和改造难易程 度等标准所作的关押机构的判断,这一分类主要目的也是符合前面

15、所提分类意义中的“预防和 减少危险”,当然也是“以人为本”,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后者则是基于对罪犯进行综合分析 评价后,对罪犯所作的关押和处遇方面的分类。结合监狱的隔离、惩罚、保障和改造四个主要 功能,在预防和减少交叉感染的基础上,更加关注罪犯的自信和自我发展。 ( 一) 建立合理监狱布局, 根据罪犯危险程度和主观恶性以及有效利用资源考虑,建立高、中、低不同警戒程度监狱。 其中,最高安全警戒监狱( 封闭式监狱) 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罪犯脱逃、暴狱等问题,以最有效的 控制罪犯为主要目的,监禁和安全也是监狱建构中最应考虑、最先考虑的问题;最低安全警戒 监狱( 开放式监狱) 关押最低危险的犯人( 如过失

16、犯和出监适应期罪犯) ,但仍有防逃、防暴力的 设施( 如围墙) ,这里的罪犯自由受到更少的限制,监狱为罪犯提供更多的治疗和改造项目,同 时提供教育和工作释放的机会,并接受矫正治疗和训练。中等安全警戒监狱( 半开放式监狱) 在二者中间考虑。 ( 二) 罪犯分类程序 罪犯分类流程如下图表示l 3 6 6 1 分别测评出需要在高或低度戒备监狱关押的罪犯 对有高危倾向罪犯实行高度戒备关押。由罪犯分类中心,即新收押罪犯的教育评估基地。 在集中对新人监的罪犯进行考察、分类。并根据考察结果,拟将罪犯分流到不同类型、不同戒 备程度的监狱服刑。罪犯分类中心应按照高度戒备监狱关押。在我们已有的根据年龄、性别 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心理测评以及行为表现学等综合分析评价,测评出具有严重犯罪人格或具 有高度危险倾向的罪犯并进行集中关押矫治( 投放到高度警戒监狱服刑) 。另外,刑期长的罪 犯一般所犯罪性质比较严重,犯罪心理也比较突出,主观恶性较大,由于刑期过长( 如有期徒刑 1 5 年以上) ,罪犯容易消极悲观,并发的问题是再犯罪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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