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移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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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职业病监管职责移交的请示区政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省编办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安监局增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的通知(闽委编办201429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已于2014年5月1日将省级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正式移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2010年12月21日,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

2、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联合发布了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2010年第21号公告),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安监部门依法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作业场所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能的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现我区卫生部门仍承担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依据不足,严重制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目前省级层面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已经调整到位,省安监局和省卫计委在关于做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期间相关工作

3、的通知(闽安监职安201456号)文件中,要求加快推进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调整。为贯彻中编办和省编办及省安监局和省卫计委精神,特恳请区政府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移交区安监局,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避免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附件:1、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2、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安监局增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的通知(闽委编办201429号)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

4、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    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

5、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 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6、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二、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全国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20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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