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教学课件2012copy讲诉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6588624 上传时间:2019-11-16 格式:PPT 页数:129 大小:1.7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商法教学课件2012copy讲诉_第1页
第1页 / 共129页
海商法教学课件2012copy讲诉_第2页
第2页 / 共129页
海商法教学课件2012copy讲诉_第3页
第3页 / 共129页
海商法教学课件2012copy讲诉_第4页
第4页 / 共129页
海商法教学课件2012copy讲诉_第5页
第5页 / 共1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商法教学课件2012copy讲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商法教学课件2012copy讲诉(1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海 商 法 Maritime law 绪 论 一、“海商”一词 的由来和海商法的产 生与发展 1、海商与现代经济的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有形贸易中的一个 举足轻重的环节。 2、“海商”一词的由来 “海商”一词是和古代欧洲的海上运输相 联系的。 “海商” 指航海贸易这类海上商 业行为。 3、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商法 汉漠拉比法典、罗马法 、中世纪欧洲 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 、巴塞罗那海商 判例集 、维斯比法 ) (2)近现代各国海商法 在中世纪欧洲三大海法的基础上,近现代 欧洲各国的海商法形成了不同的法系。 (3)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以及在货运领域的 不统一、瓦解趋势和统一进程

2、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及海商中的主 要法律关系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 。包括: 船舶关系 因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因海上损害发生的合同外的法律关系 因海上危险、特殊风险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三、海商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我国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国际公约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国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除外。” 3、国际惯例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判例 在我国不属渊源 海商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

3、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06.1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08.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 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0.3.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1.10 四、海商法的法律属性 关于海商法的法律属性,国内外 颇有争议。 注意两点:1、商法与海商法的 关系是包含关系,海商法是商法的分 支;2、国际经济法与海商法的关系 是交叉关系。 五、涉外海商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规定

4、了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总原则 : 第268条 、第269条 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 法律。” 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 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法律。” 第一讲 船舶和船员 第一节 船舶的概念 一、船舶的(法律)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 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 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二、船舶

5、的分类 三、船舶的法律地位 1、整体性(为合成物)。 2、不动产性 3、拟人化 第二节 船舶登记 一、船舶登记及其意义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和提供证件,经 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 行为。 我国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海事局 。 船舶登记的意义: (1)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并接受该国的保护和监督。 (2)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只有从登记完 毕之时起才能对抗第三人 二、船舶登记的种类 所有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 临时登记 光船租赁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三、船舶登记条件 世界各国在船舶登记条件上,有一点是相通的,即 要求国家与船舶之间必须具有真

6、正的联系。 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或合 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额不得低于50%)所有、我 国公民(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所有的船 舶才可在我国进行登记。中国籍船舶上全体船员一 般应为中国籍公民。确需雇佣外国籍船员的,应当 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四、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是指在船舶登记的船 舶所有权人、船员国籍方面不作任何限制的 登记,只要交纳登记费,并且符合一些基本 条件,一般都可获得船舶登记取得其国籍, 并可悬挂其国旗航行。 五、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或国际上认 可的船检验机构,根据国际公约和

7、船舶规范 要求,对于海上航行船舶的设计、建造和技 术性能进行审核、测试和鉴定。 第三节 船 员 一、船员的概念和分类 船员是指基于和船东的雇佣关系而在特定的船 舶上连续从事航运业务并持有海员证书的人。 它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员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类。 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享有工薪津贴的请求权;商定治疗费或伤残 补助费的权利,死亡的按死亡规定处理;船 员在国外受雇佣,若雇佣合同终止,应由雇 主把其遣返回国,由雇主承担遣返费用等等 。 2、义务 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服务,按所任职务在有 关部门工作,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不能擅 自离船。 三、船长的职责 1、地位 对船舶

8、所有人(船东)来说,船长是雇员。 对于船东以外的第三人来说,船长是船舶所 有人的当然代理人。 2、职责 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负责船舶的安全 出具出生、死亡证明 妥善处理船舶所遭受的海上事故 接受船舶扣押司法文书的送达 第 二 讲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和种类 我国海商法第41条:“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 一港的合同。” 种类:航次租船合同、提单运输合同 、 多式联运合同 二、海上货运合同的关系人 1、不同种类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有 关基本当事人的名称也不相同。 2、与承运人相对的另一方(统称为货方 ,即merc

9、hant)范围很大,除托运人外 ,还有受货人、发货人、提单持有人、 货主、收货人。 3、我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将承 运人分为两种: (1)“承运人”(也称契约或合同承运人)carrier 海商法第42条第1项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 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 (2)“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 海商法第42条第1项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 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 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划分 海商法第61条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 际承运人。” 案例链接

10、 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1、提供船舶并保证船舶适航。 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 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 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 货物。” 2、管理货物的责任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 、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海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两种合理的绕航:(1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 绕航;(2)其他合理的绕航。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11、关 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825.htm (二)承运人的权利 1、运费和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运费是承运人运送货物的报酬,是其最大的 权利。其他费用包括滞期费、亏舱费、由货 方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承运人垫付的 费用等等。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了承运人享有留 置货物的权利“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 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 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2、依法或依合同享有单位赔偿责任 限制的权利和免责的权利 (1)依法或依合同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法定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A、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来计算,每件货 物或每个其他货运单

12、位的赔偿责任限额为666.67个 计算单位。 B、按照货物毛重来计算,每公斤货物的赔偿责任限 额为2个计算单位。 计 算 题 1、如果一件毛重为400公斤的货物灭失了,且 承运人对此负有赔偿责任,则依单位赔偿责 任限额制度,其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 2、如果有两件货物灭失了,每件货物毛重为 400公斤,且承运人对此负有赔偿责任,则依 单位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其赔偿责任限额是 多少? 法定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C、关于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承运人 提供的)集装的货物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有 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提单中载明装运器具内货物的 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的,则以其货物的件数或者 其他货

13、运单位计算;二是如果提单中未载明装运器 具内货物的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的,则将其视作 一件货物来计算。 D、如果托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 器具灭失的,其本身也应视为一件或一个货运单位 货物。 法定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例外 A、合同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 B、在货物装运前托运人已经申报了货物的性质 和价值的例外 C、我国海商法第59条还参照汉堡规则 规定,如果货物的损失是由承运人故意造 成的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 为造成的,则不能引用海商法上单位赔偿责 任限制的规定。承运人对货损应该全额赔偿 。 D、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的特殊规定 “喜玛拉雅条款” 维斯比规则

14、率先对此作了规定,后 汉堡规则效仿, 我国海商法第 58条第2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前款诉讼 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 ,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 其行为是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 ,适用前款规定(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 的规定)。” (2)免责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第51条对承运人对货物灭失和损坏免责的权 利作了具体规定,共有12项 。 海牙规则第4条第2项原文 :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 和管理船舶时的过失。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天灾。 战争。 公敌行为。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羁押

15、或依法拿捕。 检疫限制。 (2)免责的权利 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 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 暴动和骚乱。 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包装缺陷。 标志不清或不当。 尽到应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不是因为承运人一方(包括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 的其他原因。但承运人要免责,须承担举证责任。 (三)托运人的义务 正确申报的义务海商法第66条 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疫检验等货运手续 ,呈交给承运人齐备的单据 海商法 第67条 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海商法第68条 支付运费的义务海商法第69条 过失赔偿责任海商法第70条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终止 1、海商法第89条; 2、海商法第90条; 3、海商法第91条。 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根据海商法第43条的规定,我国 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但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节 提 单 根据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 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 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一、提单的沿革及有关法律 提单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后发展成为一种有价证 券,可以买卖(转让)、抵押等。 国际公约:1924年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