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资料集【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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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案例资料集(仅供学校内部教学使用)第一章 经济法原理案例资料1、香港金融保卫战 金融危机大爆发 1997年7月2日,香港回归的第二天,“金融大鳄”索罗斯向泰国出手,泰铢狂跌20%,突如其来的金融风暴把泰国经济一下砸到了谷底。泰市大幅贬值犹如巨石击水,在整个东南亚金融市场掀起了滔天巨浪。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相继成为国际炒家的攻击对象。 7月26日,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指名道姓地诅咒着一个人:乔治索罗斯。他咬着牙说:“这个家伙来到我们的国家,一夜之间,使我们全国人民十几年的奋斗化为乌有。” 索罗斯的如意算盘是:先从实力不强的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入手,进而攻击新加坡、韩国最后

2、攻占香港。他把香港选为他在经济蓬勃发展的东亚、东南亚地区掠夺财富的收官之地。 当时的时代周刊发表了一篇封面文章说,曾经快速发展的东南亚正在经历着一个痛苦的时刻,许多国家的经济像多米诺骨牌一样纷纷倒下,随着经济曲线的不断下滑,这场金融浩劫中的下一个牺牲品又将是谁。事实上,已经有人开始惊呼,小心港元!此时孤独挺立的港元仿佛成了旷野里的一只兔子,随时都要警惕逼近的狼群。果然,三个月后狼来了! 10月,国际炒家首次冲击香港金融市场,从21日到23日,香港恒生指数累积下跌了将近3000点。香港十大富豪估计共损失超过2100亿港元。时间进入1998年1月,香港恒生指数一度跌破8000点大关,市场极度恐慌。

3、 从1998年5月开始,国际投机资金兵分三路,向香港汇市、股市、期市同时发难。国际炒家们口出狂言,要把香港当作他们的“超级提款机”。 面对国际炒家们的步步紧逼,特区政府以一系列强有力的干预政策高调应对。稳定了市场,抬升了人气,国际投机资金开始仓皇出逃。 曾经黑云压城般密布在香港上空的金融危机乌云一时间似乎散去了,然而,索罗斯领衔的国际金融大鳄们却元气未伤,他们等待着合适的时机发起致命一击。决战时刻快要到来了! 曾荫权流泪做决定 这场香港金融保卫战的大决战,终于在1998年8月拉开了帷幕。 8月14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参与股市和期市交易。一向奉行零干预经济政策的港府,竟然携带着980亿美元的外汇

4、储备,同时进入股市和汇市两个市场进行大规模的保卫战。 对于港府放弃“零干预政策”,动用外汇储备干预股市与期市的做法,在当时支持与反对的声音都很响亮,时至今日,仍然有保守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此举损害了香港自由经济体的国际形象。索罗斯甚至发动世界舆论,攻击“行政干预市场”,违反市场经济规则。但是支持者却认为,被投机资本操纵的经济谈不上自由经济,港府入市正是为了打破这种操纵。当时亲自指挥了这次入市行动的香港财政司司长曾荫权对此更是颇多感慨。 曾荫权的夫人曾鲍笑薇回忆说:“(1998年)那个夏天,我和他(曾荫权)到九寨沟。当时他已经不断打电话回港。当我和他随后到伊斯坦布尔时,我只觉得他一直在准备一些紧要

5、的事,行程走到一半,他忽然说有些重要事赶回香港,只剩我一个人留在伊斯坦布尔,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回港后,我才知道他已经做了入市的决定了。” 曾荫权在给弟弟的一封信中解释了自己为什么赞成入市行动。 “为什么我要作出这项干预的决定呢?若政府再不采取行动,股市就会因为被人操控而跌至不合理的水平、利息会持续高企、联汇会不断受压,而经济复苏只会遥遥无期。” “你或许会问,政府为什么不干脆宣布放弃联系汇率?在这个时候脱钩只会令港人一夜之间对港元信心尽失。香港是个倚重出口的经济体系,一旦没有了联系汇率,就会马上令香港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减低,更会令股市楼市再度急泻,利率飙升,经济环境会进一步恶化,即使长远来

6、说,也未必是港人之福。” 曾荫权后来说,当决定政府入市干预的前一晚,他流下了眼泪。但这如他在信中所说:政府参与市场是个两难的决定。我既作了这决定,便要坚守原则,接受批评。我绝不会掉以轻心,我会加倍努力,好向香港人交代。我们的日子是十分艰难的。但我不相信我们香港市民会输。 国际炒家困兽斗 1998年8月28日,这也许是香港自从有股市以来最漫长的一天。 这一天是香港恒生指数期货8月合约的结算日,国际炒家们手里有大批期货单子到期必须出手。若当天股市、汇市能稳定在高位或继续向上突破,炒家们将损失数亿甚至十多亿美元的血本,反之港府之前投入的数百亿港元就等于扔进了大海,谁也输不起。 上午10点整,交易正式

7、开始。国际投机资金几乎倾巢出动,企图将股指彻底打压下去,而港府则将所有的卖单照单全收死守股市。这一天的交易金额达到了790亿港币,创下香港市场单日最高交易纪录。 抛售有增无减,港府照单全收,恒指和期指始终维持在7800点以上。下午4点整的钟声响起,显示屏上不断跳动的恒指最终锁定在7829点上。 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随即宣布:在打击国际炒家、保卫香港股市和港币的战斗中,已经获胜。 如果抛开这一天惨烈的战况不谈,那么28号香港恒生指数收盘时的点位7829点实在是个非常平淡的数字,它甚至比前一天还下跌了93点,但这个数字对香港金融市场的意义却是不可估量的,它让香港股市站稳了脚跟,让国际炒家不但没有了获

8、利空间,而且由于他们的合约已经到期,将不可避免地遭受巨额亏损。 在28号的决战之后,国际炒家还做了一番困兽之斗。他们认为,资金压力与舆论压力都不可能使特区政府长期支撑下去,因而决定将8月的合约转至9月,想与港府打持久战。而特区政府立即做出决定,继续推高股指期货价格,迫使投机资本亏损离场。9月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颁布了外汇、证券交易和结算的新规定,使炒家的投机大受限制,当天,恒生指数飙升588点,站上8000点大关。国际炒家的亏损进一步加剧,最终不得不从香港败退而去。 再往后的故事就尽人皆知了,香港市场逐渐恢复了元气,1999年恒生指数重回10000点以上,港府从股市中全部退出,赚了数十亿美元。

9、 (摘编自中央电视台直通香港十年记忆之金融保卫战)思考:(1)政府能不能干预市场?(2)政府应该怎样干预市场?2、孙大午案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公司委托,我作为被告人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公司的辩护人,现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质证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人所指控的大午公司的行为属于合乎民事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首先,从形式上看,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有大午公司出具的“借据”为证。公诉人已经提供了大量这样的借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作为抬头的“借据”字样,出借人姓名、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借款人大午公司的财务印章。从借贷关系主体来看,这是大午公司向自然人借款

10、的合同。其次,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大午公司借贷主体以及借贷利率合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是既可有效。”由此可见,企业是完全有权向个人借贷的,大午公司作为企业具有向个人借贷的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主体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

11、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从借据上看,大午公司借款约定的利率大都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不超过2倍。因此,大午公司对外借款对利率的约定并不违法。第三,从实质内容来看,大午公司的确是借款供自己发展生产以及办教育使用,而不是挪作他用或者转贷给他人。大午公司在孙大午先生带领下多年来勤勤恳恳发展生产,在一片荒地上建起了如今资产上亿元的大午集团。在民营企业普遍贷款难背景下,民间借贷为大午公司成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基本上局限在员工、员工的亲朋

12、好友以及有经常经济往来的临近乡亲中间。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公序良俗的需要,我们当然认为民间借贷需要规范。这些规范除了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人民银行通知涉及的借款主体、利率的限制之外,还包括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该取缔办法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决定给予取缔和制裁。且不论该行政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是否合理-我们将就此问题在后面进一步阐释,至少可以确定的是,该行政法规并没有清楚界定到底什么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的行为,更没有充分考虑和民法上的借贷关系相冲突的问题。公司的员工算不算不特

13、定社会公众?员工的亲朋好友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与公司有经常性经济往来的附近村民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够证明公司借款的边界到底应该在哪里。既然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那么公诉方凭什么认定“非法”的数额?大午公司成长在中国农村,借款对象绝大部分都是与公司员工有着沾亲带故的关系或者他们是大午公司的客户-很多农民每年都把自己产出的玉米卖到大午公司,事实上大午公司所谓的“吸收存款”也正是从村民挑来玉米暂时不领走现金开始的。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对于一个成长在中国农村的企业来说,这些沾亲带故的或者有着业务往来的周边村民就属于“特定对象”,属于合法的借贷范畴。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涉及52

14、3户总计1400多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们经过了部分取证查明,其中有283户与大午公司员工有亲友关系或者有经常性业务往来。我们认为,这些农户都属于大午公司合法的借贷对象。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遇到了重重人为设置的障碍。我们来取证的律师在徐水被以“非典”的名义多次盘查,取证律师在一些村庄里听到村大喇叭公开威胁村民不准给大午公司提供证据,为我们提供证据的张庆余等三位大午公司员工在律师离开的第二天就被刑事拘留,至今仍被关押。重重障碍导致取证工作难以进行,对此,我们对本案证据保留提出质疑的权利,同时对与公诉人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持不同意见。至于大午公司“非法”借贷的范围最后

15、如何确定,无论数额到底是多少,我们认可依据至今仍然有效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的处罚。但是,我们必须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到行政法规和民法中民间借贷相矛盾的事实,从根本上说,是法律内在的矛盾导致当事人触犯了法律。事实上,大午公司决定在附近村庄借款的时候,也曾经咨询过法律专业人士并且已经按照律师意见进行了规范,这说明被告人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至少说明,被告人不具有违法的“故意”。三、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不应当列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即使部分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含义不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做扩大解释,一些学理的以及行政法规的解释不能适用于刑法。公诉人起诉的依据是我国刑法第176条,该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该条并没有解释什么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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