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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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基础生产单位,随着时代的变化,自身局限性开始显现。但土地实现集约化经营可以做大农村农业产值,如果想要进一步释放解放农村生产力,就需要改革以家庭为基础生产单位的生产方式,实行集约化经营。在国家层面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土地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的政策支持。2002年以后国内的学者便对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进行过研究。但是从土地与资本的有效结合这个根本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具体的提出基于资本的稳定的承租关系的研究极少。基于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现阶段逐渐成熟的土地流转,进行进一步确权的改革。长期稳定的承包权确定,使资本

2、能安心的进入三农领域。资本的进入带来“大农业”的诞生和发展。农业实现集约化与产业化。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我会穿插运用文献调查法、访问法等方法开展研究。我会查阅国内有关文献,找出关键问题。带着关键问题有目的的进行采访、调查,然后论证其可能性。论证可以实现集约化经营方案的可能性。避免土地私有化的弊端,又能激发农业的生产力。一、 当前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的现状(一)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恢复的时代意义正在递减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的初步发展。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村生产力而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代意义正在递减,诸多问题开始出现:1.

3、1农村土地产权在司法上行使存在困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由上个世纪60年代的人民公社制度下的第三级组织机构,即生产大队改革而来。人民公社制度由于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历史所淘汰。现有的土地所有制制度是建立在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责任制在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确立了集体土地分包到户经营的经营方式。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三级”即“组,村,乡”三级土地所有制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差。在具体的实践中,国家、集体、个人都没有成为土地产权代表的条件。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在客观

4、情况上,在集体所有制不能得成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农民在面对土地的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往往没有便利的条件维护自身的权益,农民维权等等一系列司法问题都归结于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土地产权的不明确反而又带来一系列的司法问题。总而言之,农村土地产权在司法上行使困难。1.2权力进入农业领域进行土地买卖,损害农民利益2003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在法律上肯定了农民对于土地拥有使用权、流转权和继承权等一系列权力,试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是地方政府在兴建基础设施的时候,为了压缩建设成本以及增加地方财政,往往打着国家利益至上的旗号,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再高价

5、出售给承包商,地方政府赚取高额的差价。另外,乡镇机关以及村委会在分配农村宅基地时,往往征收高额的费用,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只能拿到一小部分补偿,乡镇机关在因此损害了农民的利益。1.3当前农村土地小块经营,生产效率低下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根据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总量,按村集体总人数平均分配耕地。人民公社时期连片的大块土地被道路、田埂等分割为小块不连片耕地。这种分配方式带来两个后果:其一,每个家庭分得的土地面积小而且不连片,大型的机械展开困难。其二,单个家庭必须同时进行土地农作物的采购、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家庭生产成本高,结构脆弱,极易破产。上述的因素使农村土地经营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特征,小

6、农经济生产效率低下,不利于农业技术进步,农业机械化的展开也很困难。所以,生产效率低下。1.4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效率低下自历史上战国时期开始实行的封建小农经济,以增加税收和稳定国内秩序为目的。将农民牢牢的绑定在土地上,久而久之农民产生了对土地根深蒂固的恋土情结。土地承包权的实施将使整块的按照人头数平均分配给农户,因此土地成为农民经济收入、生活资料、医疗保障的最重要的来源,土地成为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唯一保障。所以即使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脱离农业领域进城工作,即使非农收入占到农民收入的大部分,入城农民也不会将土地买卖,作为其入城谋生的资金支持。所以,存在农村土地撂荒和

7、低产出的现象,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受到负面影响。进城农民由于缺少将土地转化为资本的支持,进城农民在城市的生存能力大打折扣,进城农民因此在城市定居的意愿会大打折扣,影响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土地承包以及长期形成的连图情节,使众多农民不能真正离开土地,安心从事非农产业。所以在发展集约化经营时农民往往意愿不强烈。在另一个层面上,土地本身为农民意愿的不强烈而不易变动,无法参与到市场分工中去。在市场配置中效率因此低下。所以,承包制既阻碍了广大农民真正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又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2、 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必然要求2.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代表的是传统的小农经济家庭联

8、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的创新,存在其固有的弊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的色彩。当前这种小农经济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规模小,很难进行扩大再生产,生产效率低下。其二,小农经济对于天灾的抵抗能力低下,农民很容易破产或者大规模减收。其三,小农经济的产出即使进入市场,也不能决定市场价格,受到剥削。其四,小农经济势单力薄,在政府开发的过程中往往会被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土地,利益损害。其五,小农经济将大量的农业人口捆绑在农业领域,是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进入二、三产业,不利于国内经济发展。因此五条我们就有理由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改革。对于农村

9、土地进行集约化经营。因此,死板的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可取,不明智。2.2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好处其一,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化生产经营,可以大大解放农村劳动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我国已经出现的二、三产业劳动人口不足的问题。其二,实行土地集约化经营,可以实现“规模化”效应。农产品价格趋于稳定,农民的收入得到一定的保障。其三,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化生产经营,提高了单位面积农地的产出,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其四,实现农村土地集约生产化经营,可以为推动农村小城镇建设,从而使农村消费市场扩大,拉动国内消费市场的扩大。同时,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化格局,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其五,暴力租田以及低价

10、征田的现象会大大好转,农民的土地价格大大提高。(二)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现状1、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各地土地集约化经营的重要实现方式1.1什么是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2】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为土地集约化经营奠定基础。2、土地流转的法律基础和实施现状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及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

11、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都提出了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系列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在国内,一些农业发达的地区率先开始了土地流转的实验,开始实施土地流转。3、 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的重要方式我们以种粮大省安徽省为例,虽然近年国家不断出台农业补贴政策,但是安徽省由于地理和制度的原因,安徽省土地呈现出:“一家三五亩、散落七八块 的现状散户农民每年户均种粮纯收入只有 2000元左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4】与种粮的低收益形成鲜

12、明的对比的是改革开放后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工作,谋取非农高收入。大量的青壮年被抽取到第二、三产业,农村只剩下体力较差的妇女儿童等。这造成了几个严重的后果。其一,大量的土地被撂荒,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其二,家庭由于缺少青壮劳动力,易于接受农业机械的操作的人员的缺乏使农业机械的推广阻力较大。所以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种粮效益很差。但是自2002年后国家开始支持土地流转,各地纷纷涌现的种粮大户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动力。种粮大户通过租取其他农民的土地,扩大其所可以经营的土地面积,采用机械化进行生产。种粮大户由于采取规模经营、科学种粮 、机械作业等方法,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从

13、而增加了粮食产量,降低了生产成本 ,获得了较为可观的收益 。做大农业产值,对于种粮大户和农民两者均有好处。所以为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实行土地流转是有益的也是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变革。都有由此可以推断,传统的散户经营方式将逐渐被淘汰,大户规模经营将成为未来粮食生产的主流趋势 。由此我们大胆提出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的重要方式。三、当前土地集约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一)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土地流转困难1.1土地承租关系不稳定一是承包期短。在一项针对巢湖市的调查我们得知:“以巢湖为例 ,巢湖市大户承包合同期 3年以下的占 48. 6%,合同期为一年的占 41%。”【4】而且伴随着土地

14、承包期短的现象,当前土地流转还存在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土地承租关系绝大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其二,土地转包和出租的比例极高,土地转让的比例极低。其三,土地承租关系的达成以口头协议为主,纸质协议较少。在2007年针对山东等10省土地流转达成的调查中:“65.1%的人直接与受让人协商,21.7%的人通过村委会与人协商,2.3%通过中介机构协商。”【5】也就是说大部分的土地承租是建立在农民之间个人情感基础之上的。人情关系的变化会直接作用于土地承租关系,不稳定的人情关系使土地承租关系也呈现出不稳定的态势。当前的土地所有制度导致即使是一个家庭的土地也往往散落成几块,没有成片分布。种粮大户等想要租取到成片的

15、土地时不得不与数个家庭进行协商,这大大加大了承租方的成本,会挫伤承租户的承包意愿,而且一旦一个家庭不再出租土地,将会造成承租方经营极大地不便。期限较短使承包户对于土地收益的展望呈现负面的倾向。承包户因为得不到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作担保 ,不愿意开展农村土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土壤的改良。这对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这也反向导致承租户生产成本的提高,使承租户扩大生产规模的欲望下降。二是农户转包意愿下降。农民长期形成的恋土情结,使农民不愿意将土地出租出去。而且,由于土地流转受到市场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所以各地每年出租土地所获得收入不稳定,由此影响土地出租户的收入。而且承租户由于

16、不能长期的租种土地,所以他们倾向于会尽可能的使用地力,对于土地十分珍惜的农民往往不能接受,所以农户的转包意愿会因为以上原因而下降。1.2土地流转秩序尚未建立 虽然国家层面出台多项法律支持土地流转以及农民也表现出极大地出租热情,但是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间环节出现了缺失。缺失体现在一方面国家无法主持建立一个从上到下网格状的土地流转组织,也就是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匮乏。另一方面农民的产权意识淡薄,超过80%的农户没有达成书面协议,仅有口头协议。即使是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农户,协议也存在内容缺失、程序不合法等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法律效用的土地转让协议,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无故撕毁协议的代价变得很小,随着国家对农业领域的补贴力度加大,撕毁承租协议可能就会变得不可避免。土地流转期短,使大户种粮积极,不敢转入 ,更不敢投入 。这就必然助长转包农户的掠夺性经营 ,造成土地肥力下降 , 土地质量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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