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脱硫除尘EPC总承包商务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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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 正本正本 国电小龙潭发电厂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4 炉脱硫除尘炉脱硫除尘 技改工程技改工程 EPCEPC 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 二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五年三月十九日 . 业主方合同号:业主方合同号: 承包商合同号:承包商合同号:XLT-2005-0218XLT-2005-0218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20052005 年年 3 3 月月 1919 日日 云南省昆明市云南省昆明市 合同双方:国电小龙潭发电厂(以下简称业主方)合同双方:国电小龙潭发电厂(以下简称业主方)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

2、限公司/ /南京龙源东大环保工程有南京龙源东大环保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 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 目目 录录 1 1 定义定义 3 3 2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 3 3 3 3 工程工作范围和供货范围工程工作范围和供货范围 3 3 4 4 合同价合同价格格 3 3 5 5 付款付款 3 3 6 6 交货和运输交货和运输 3 3 7 7 包装与标记包装与标记 3 3 8 8 技术服务和联络技术服务和联络 3 3 9 9 质量监造与检验质量监造与检验 3 3 1010 土建、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土

3、建、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3 3 1111 保证与索赔保证与索赔 3 3 1212 保险保险 3 3 1313 税费税费 3 3 1414 分包与外购分包与外购 3 3 15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3 3 1616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3 3 1717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 3 3 1818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3 3 1919 其它其它 3 3 . 1 1 定义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业主方”是指 国电小龙潭发电厂国电小龙潭发电厂,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 “承包商”是

4、指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龙源东南京龙源东 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 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 4 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 18 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工程、设备及其与电厂扩建相关的设计、 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 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和本合同国 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

5、程投标文件技术规范 (以 下简称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 同附件 1-技术协议 )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 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第二卷及国电小 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 1-技术协议所 列示和规定。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承包商对承包商提供的 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1.9 “性能试验” 是指当 FGD 装置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 168 小 . 时完毕后,

6、承包商为检验其 FGD 装置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自行 组织的进行的调整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业主方组织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 到了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 附件 1-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当承包商为检验其 FGD 装置的各项性能已 符合设计要求后,业主为检验整套 FGD 装置是否真正达到第二卷及国电 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 1-技术协议 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附

7、件 1-技术协议附件 2 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2“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 收。 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 24 小时; “周”是指 7 天。 1.14“电厂”是指国电小龙潭发电厂 1.15“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商提供的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 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 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6“现场”是指位于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工地, 为业主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7“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脱硫岛备用部件,包

8、括 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 3 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8“试运行”是指脱硫岛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9“机组”是指锅炉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 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 文件。 1.21“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承包商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 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 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 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脱硫 岛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3“设备缺陷”是指承包商因设计、制造错误或

9、疏忽所引起的本合 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 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4“开工日”是指承包商收到业主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 1.25“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第二卷及 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 1-技术 协议技术部分所列国标及相应的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 1.26 “竣工验收” 是指整套 FGD 装置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 结束后整套 FGD 装置整组启动前的验收。 1.27 “停工待检点”是指承包商在本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按照质 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施工/安装工序

10、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 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2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 2.1 本工程合同将用于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 2.2 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脱硫岛完整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 . (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建筑工程(包括地基处理) 、 安装工程、指导监督、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调试、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 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 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 1-技术协议 。 2.3 凡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设备应是国内国产化全新的、先进的并且是 成熟可靠的。 2.4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

11、标和性能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 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 1-技术协议 。 2.5 承包商提供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 #4 炉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 1-技术协议 。 2.6 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 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 1-技术协议 。 2.7 承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 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 1-技术协议 。 2.8 承包商提供设备的保管、运输、装卸及保险。 3 3 工程工作范围和供货范围工程工作范围和供货范围 3.1 合

12、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详见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 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 1-技术协议 。 3.2 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包括了 FGD 岛内所有工程设计、施工、技 术服务、设备、运输、装卸、保管、调试、试验、技术资料、专用工具、 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工作清单、 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承包商工作、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 . 是满足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承包工程合 同附件 1-技术协议对脱硫岛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承包商 负责,按业主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13、 等补上,且不增加任何费用。 4 4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进行计价、结算及支付。 4.2 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4500.004500.00 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肆仟伍佰万 元整元整) 。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 、土建安装 (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 、运输、保管、调试、试验、技术服务含工程设 计、技术资料、设计联络、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含指导监督、 调试验收等) 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包括至现场的装 卸费用) 、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2.1 合同设备价格为 2827.212827.21 万

14、元(大写 贰仟捌佰贰拾柒万贰仟壹贰仟捌佰贰拾柒万贰仟壹 佰元整佰元整)。 4.2.2 建筑工程价格为 590.05590.05 万元(大写 伍佰玖拾万零伍佰元整伍佰玖拾万零伍佰元整)。 4.2.3 安装工程价格为 600.80600.80 万元(大写 陆佰万捌仟元整陆佰万捌仟元整) 4.2.4 设计费用为 193.00193.00 万元(大写 壹佰玖拾叁万元整壹佰玖拾叁万元整)。 4.2.5 调试费用为 81.6281.62 万元(大写 捌拾壹万陆仟贰佰元整捌拾壹万陆仟贰佰元整)。 4.2.6 其他费用为 207.32207.32 万元(大写 贰佰零柒万叁仟贰佰元整贰佰零柒万叁仟贰佰元整)。

15、4.3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 炉脱硫除尘技改 EPC 总 承包工程合同附件 2 。 . 4.4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期内为不变价。 5 5 付款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合同项下的所有价款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 5.3 合同 10%的预付款的支付: 在脱硫装置的 EPC 总承包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承包商提交金额 为合同总价格 5%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格 10% 的财务收 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承包商 合同总价格的 10% 作为预付款。 5.4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4.1 合同设

16、备 30%的投料款的支付: 对于整套 FGD 装置,承包商提交下列单据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 1 个月 内,支付给承包商该套 FGD 装置设备价格的 30%,作为合同设备投料款。 (1) 该套 FGD 装置主要设备投料; (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 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复印件四份); 5.4.2 合同设备 50% 到货款的支付: 承包商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 并将该批设备的财务收据(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 50%,正本一份,复印件 四份)、整套设备清点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业主方, 业主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 50%。 . 承包商应在整套合同设备完成最后一批交货后,开具金额为该套合同 设备价格 100%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进口设备价格的原产地发票。 5.4.3 剩余的 10%的合同设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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