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审贸易官司的机关——论wto的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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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审贸易官司的机关论WTO的司法机制WTO成立后,已度过六个年头。在它取得的成就中,最辉煌而引人注目的,也最为成功的是它的争端解决司法机制。六年来,专家组和上诉机关判定了一个又一个疑难案件,为WTO的顺利运转解开了一个又一个扣环,获得了极高的威望,值得引以为荣。人们难免会问:WTO司法机制怎么能做到这点呢?要解破这个谜,先要对它的司法基本特征,作一点解剖与评述。一昭、由不叫“法官”的审理员组成审判单位黢,不叫“法院”而叫“争端解决机关”管胧理进行的独特司法制度。这个其名称不爝同于法院体制的司法制度,是GATT经过40余年实践,历经经济贸易与法律的痴连结、碰撞、排斥、交融而逐步结晶出来碧的。它具

2、有鲜明独特的形式或外表,却是肌适应经贸特点的司法制度。按GATT第空23条规定,如争端当事双方,经外交协喂商解决不了纠纷,“得将问题提交缔约方缡全体。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向之提出的任何这类事情,并向它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者在适宜时作出裁决”框。这段条文虽有一定的含糊性,但其中的怛司法或准司法因素则是显然的。GATT尝刚起步时,确有缔约方全体开会时由会议摄主席当场拍板,作出裁决的情况。然而,抨解决贸易纠纷的复杂性,当然不能靠这种姑简单办法处理。于是,缔约方全体先是委蝾托一个“工作组”代行这个职权,进而发煺展成由第三方常驻GATT代表以“专家酸”身份,组成了3一5人的“专家组”执勺行纠

3、纷的解决。专家组提出的“报告”要脂经GATT理事会通过,始为有效。在历史上,对外贸易属一国外事范围,而这些枘“专家组”成员作为经贸世界外交官,在鹭传统上对法律人士持有较深成见,认为法官、律师等头脑死板简单,处理不好复杂晨的经贸事务和纠纷,因此对法律专家进入肆“专家组”持排斥态度。美国著名GAT蒹TWTO专家Hudec在他的著作与中对此有详细的评述。近来又有两位学者娩在合写的论文中,从一个侧面对此作了很筷中肯的评说:在GATT时期的“专家组飒裁决报告里,很少能找到引用GAT砜T法方面权威公法学家著作的情况。在很嬷大程度上这来自GATT的外交传统。现禚行基本是司法制度的东西却起步于一种外曷交性质的

4、”调解“体制。GATT时期的羝外交官们多年来是反对把”调解“换成法鼹律诉讼的。公法学家的见解不论多么高明,都很少能引起这些GATT行家里手璜们的重视”。直到单靠“调解”造成沾GATT纲纪废弛,濒临解体时,197猕3-1979年东京回合才被迫扭转这种局面,重开“法律诉讼”之门,专家组也云开始引入法律专家。进而在GATT秘书遂处设立“法律司”,负责拟定专家组报告狺。用杰克森教授的话来说,GATT的运速转才从“权力型”转入“规则型”的轨道类上来。WTO继承了这个传统,并如虎添翼,设置了两级审理制,在专家组之上加了一个“上诉机关”作终审。这个常设的上诉机关不设“法官”,只有任期为四年、具有经贸与法律知

5、识的权威人士,称坞为“成员”。其权限却只限审理“专家组崖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弘释”的第17条)。上诉机关这种鲜明的隆司法色彩,给WTO争端解决制度穿上了烛“司法机关”的外衣。现在人们只要打开沔WTO专家组的,尤其上诉机关的案件“裁决报告”,扑面而来的是强烈的法院判决的气息与风格。不论在WTO条文甍的解释、演绎、推理和逻辑结构上,还是婉在大量引用国际法各种“渊源”诠释条文锍含义方面,全都是一派典型的司法风光。劲难怪朱榄叶教授在他的新作世界贸易组濉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中惊叹说,“薷当我读到一个报告时,不禁为专家组与上滠诉委员会那逻辑严密、精辟的分析所折服”。在一个个与一般法院判决

6、并无二致的戳WTO案例报告面前,不知原先坚持认为孵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判案“不是司法瀑性体制”的学者,又作何感想。GAT尉TWTO体制是从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忄由经贸乃至财会方面的专家和法律专家联镌合组成“专家组”,与普通法系各国“陪峤审团”制度可以说有不谋而合之处。二华、司法独立的新尝试建立WTO协定鼗第4条“WTO的机构”第3款规定:钔“总理事会应随时开会,以履行解决争丕端谅解规定的解决争端机关的职责娃。解决争端机关要设自己的主席,并舢制定它认为履行此职责所需的程序规则。”解决争端谅解第2条第1款规定:撄特设立“解决争端机关”以执行本谅解规则与程序据此,DSB有权设立伫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

7、诉机关的报告,巯保持对裁决与建议的监察与执行,批准各蔡涵盖协议规定的中止减让及其他义务“。横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解决争端斡机关的组成人员,虽与总理事会相同,但它的职责在自设主席的主持下,几乎完全尖独立于作为行政机关的总理事会,决非总笙理事会的下属机构。WTO秘书处出版物偈中的图表也是把DSB与总理事会平行排菲列的。DSB的职责限于组织与监督工馘作方面,司法裁决的全权几乎都独立地掌拣握在专家组与上诉机关手里。从这个意义沭上说,司法独立的味道更是浓厚。三、俄WTO司法体制的一大突破:自动管辖权传统的国际司法制度有个重大“缺陷”;不经当事国同意,审判单位就无权审理。掀从1920-1930年国际

8、联盟时期的偈国际常设法院到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其组织章程中都有俣这条制约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成了这类法院执法中的严重阻碍。但它却很有理沭论根据:“不得强迫任何主权国家违反本庚身意志来进行诉讼”。因为主权是最高权力,必须由当事的主权国家都同意打某场粝官司,国际法院才能审。GATT解决争潮端的专家组断案,基本上也是沿袭这个体擅例。从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组成人员与职派权,到适用法律等,均要经过争端当事方哧协商达成一致。专家组报告一般要经过GATT理事会以“共识”方式通过。这就然是说,争端当事方有否决权,只要一方坚即持反对,专家组裁决就不能生效。然而,嗝GATT专家组又为什么能裁

9、决那么多的膂案件,甚至其中有些是有重大影响的著名钐案例呢?据曾亲临其事的GATTWT派O专家教授说,“尽管有这种否决权,但娃曾形成一种强烈的传统,争讼双方不得阻湫止反对自己的诉讼败诉方可以唉声叹诗气,可以抱怨,但不得阻止对已不利的裁简决的通过”。当然,靠这种不成文的惯例纹或“传统”,终归是不能持久的。一旦败诉方觉得有损本国重大利益,否决之刃就氢会出鞘。1991和1994年,美国两苑度否决了两个“金枪鱼案”专家组裁决报告,阻挠理事会通过,就是个例子。对垩这个具有一定致命性的管辖权关卡,WTO取得了跨越历史性的突破。它采取了自动管辖的制度:对设不设专家组,专家组卦成上诉机关的裁决报告经DSB批准这

10、两伎个关口,一律在DSB会议上采取“反向鳙共识”法自动通过。用DSU规则的话来够说,“除非在DSB会议上以”共识“方列式决定”不设专家组或不通过裁决报告。这就是说,只要当事一方不在DSB会议翥上正式反对“不设专家组”或“不通过嫠裁决报告”,专家组就自动设立,裁决彦报告自动获得通过。对此,我在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一书已有详细评述。一刚般认为,WTO司法制度中在管辖权问题朊上的突破,是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大发展。四、WTO司法制度的管辖范围有岜较严格的限制:只审贸易争端的案件,适疮用法律一般限制在WTO“各涵盖协议”蜗范围内。“各涵盖协议”指DSU附件鹄1所列协议。包括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一般

11、称作“WTO法”。一滨般说来,专家贸易官司这点比较容易理解咬,而将适用法律限制在WTO法,则争论牍较多。1.广义论有些学者认为,W觐TO司法可适用的法律,可类推适用国际法院规约关于国际法渊源的第38条第1款。该款规定:“法院的职能是依照国际法裁决对立提出的各种争端,应适燃用:a.一般或特殊的国际条约所确定稿的规则,凡其为争端国明确承认者;b措.国际习惯,凡作为惯例已证明被接受为喃法律者;c.一般法律原则,凡其为文户明各国所承认者;d.在遵守第59条稻的条件下,司法判例和各国水平最高的公蛏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认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手段。“这些学者认为WTO“各涵盖濞协议”属于项中“特殊国的条约”,是

12、W栎TO解决争端要适用的“基本的法律渊源抑”,一切法律分析的起点。“但是这些条牍文也只是首先要适用的,并未列举完觐WTO解决争端中潜在有关法律的渊源,喻而规约第38条第1款的所有规凄定,正是潜在的法律渊源。”2.狭义冰论另一些学者则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引用了DSU第3条和第7条。这两条的行有关规定是:“WTO解决争端制度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各成员方认识到,它可用来淇保持成员方在各涵盖协议中心权利与义务拗,并用按国际公法对解释条约的习惯渌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现有规则。DS饴B的各项建议与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涵炱盖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1.专嵇家组有下列职权:“按

13、照中的有关规定,仵审理在文书中向BSD提出的事项,并攉做出有助于DSB按该协议中提出建议或笸作裁决的规定的裁定。”2.专家组应指明任何涵盖协议或争端当事方引用的协汤议的有关规定。“从以上条文中看持此掾主张者,似乎是有充分根据的,因为WTO司法机制与一般具有综合执法职能的一胩般法院,毕竟不同。“如果DSB能适用来自其他国际法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圹文的文字岂不荒唐!”他们还列举了1998年的“欧共体影响禽产品进口措施案”的例子。在该案中,上诉机关认为:WTO成员之间达成的双边“油料籽协议弱”构不成WTO法,专家组不能适用,但淫可作为解释WTO法的辅助手段。同年的插“阿根廷影响鞋、纺织品、服饰及其他

14、物辽品进口措施案”中,上诉机关也认为:阿容根廷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的协议不能舵修改其WTO义务,是不可直接适用的法毛律。当然,各涵盖协议条款中明文提到的凋非WTO法的条约或国际协议,如“知识产权协定”中多次明文提到的巴黎公约酯,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D裤SU第3条第2款明文提到的“国际公法婚对解释的习惯规则”,自然是可以直接适绌用的。持此主张者的论据是十分充足的弊,DSU条款有“DSB的各项建议与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涵盖协议规定的权利按与义务”的严格界定。但是,是否由此可得出结论说,WTO司法机制是一个只限皋于适用WTO法的自成一统的“封闭型体坏制”呢?这是值得讨论的。上诉机关的“兼容并蓄”

15、。WTO上诉机关在实际斤司法实践中,似乎兼容并蓄,汲取了上述两者的优点而避免了各自的缺点。在上诉镉机关走马上任裁决的第一个案件-“美国灰汽油标准”案里,讨论如何“按国际公法解释习惯规则”时,开宗明义说了一句话猛:不能把WTO法“与国际公法隔离开来谵理解”。这句看似很普通的话,却道出堪侄称为“至理名言”的警句。WTO法原本瘿就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一擞个部门;它与国际法既有共性,也有它自身作为国际经济贸易法的个性。我在“W攥TO与国际法”论文就曾指出,由于“W疯TO条约群规定的是国际法规则”,“缺乏必要的国际法和一般法律的基本知识”鸟是无法准确理解的。正是这个不能把W诱TO法与一般国际

16、法割裂开的指导思想,¥使WTO上诉机关为WTO法引来了一泓菲清泉,使一般国际法这个内容富有的“水藐库”中的水源能汩汩不断地流入到WTO茈法之中,成为解释,理解,发展WTO法砜用之不竭的“法律渊源”。那么,上诉机雍关怎样架起沟通一般国际法中的非WTO倍法与WTO法之间的桥梁呢?这座桥的设澹计是从“国际公法对解释的习惯规则”悟出的。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籽关于“条约的解释”的第31条规定说:“1.条约应按照该条文用语在上下文中的正常含义,参照该条约的目的与宗旨,柃善意地予以解释。”“3.应与上下文梨一并考虑的尚有适用于当事方之间关系赎的任何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先撇开第土31条中整个“习惯规则”不说,这个第堀3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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