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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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函业务介绍 保函基本概念 担保、保函、备用 信用证 当事人 独立性与从属性 适用规则 主要保函类型及相关 政策解读 保函产品标准 融资性保函 付款保函 诉讼保函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 风险专项资金业务 税款保函 提单遗失保函 货运监管保函 新产品推介 厂库仓单履约保函 内保外贷项下售后 回租 无船承运业务保函 高额工程保函 1 提纲 担保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2 v典型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v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 v银行保函属于“人的担保”,其 法律本质是

2、保证。 保函的基本概念担保 国际商务活动中,银行保证因其较好地解决了合约双方互不信 任的问题及广泛的适用性日益成为不可或缺的金融产品。 保函( Guarantee ) 是银行应申请人 的要求,向受益 人开出的、保证 申请人履行与受 益人签定的合同 项下义务的书面 承诺。 3 保证申请人去 履行某种合约 义务,并在一 旦出现相反的 情况是,负责 对受益人作出 赔偿 产品定义产品定义产品功能产品功能产品功能产品功能 保函的基本概念保函 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普通 的跟单信用证的一 种派生形式,它是 指银行根据商业合 约的一方(即申请 人)的要求向商业

3、合约的另一方(即 受益人)所出具 的、旨在保证申请 人将履行某种合约 的义务(包括合同 价款的支付义务) ,并在该方未能履 行该义务时,凭受 益人所提交的表面 上单单一致、单证 一致的文件或单据 ,代其向受益人作 出一定金额支付的 书面付款保证承 诺。 4 备用信用证的起因 美国等一些国家法律上禁止银行出具保函 实际上是保函的一种替代形式 保函 独立的或从属的 URDG及各国法律 备用信用证 独立的 UCP600 保函的基本概念备用信用证 保函的基本概念主要当事人 申请人(Applicant) 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 受益人(Beneficiary) 指接受保函并享有

4、其利益的一方 担保人(Guarantor) 指开立保函的一方,包括为自己开立保函的情况 保函的基本概念其他有关当事人 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 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 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 通知方(Advising Party) 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指示方(Instructing Party) 指反担保人之外的,发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指示并向担保人(或者反 担保函情况下向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可以是申请人,也可 以不是申请人 交单人(Presenter) 指作为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进行交单

5、的人,或在适用情况下,作为申请 人或代表进行交单的人 保函的基本概念其他有关当事人 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 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 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 通知方(Advising Party) 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指示方(Instructing Party) 指反担保人之外的,发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指示并向担保人(或者反 担保函情况下向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可以是申请人,也可 以不是申请人 交单人(Presenter) 指作为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进行交单的人,或在适用情况下,作为申请 人

6、或代表进行交单的人 8 保函的基本概念独立性及从属性 独立性担保 担保的法律效力独立于基 础交易合约之外 付款责任仅以担保条款为 准 只处理保函规定的单据, 单据表面相符即付款 从属性担保 担保的法律效力依附于基 础交易合约 付款责任以基础合同的条 款及背景交易的实际执行 情况来确定 索赔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 赔付? 撤销? 保函的基本概念担保独立性的司法现状 9 我国现状 我国司法实践尚未承认银行担保的独 立性 依照我国担保法,担保合同是从属于 基础合同的,其成立、生效、变更、撤 销是以基础合同成立、生效、变更、撤 销为前提的 下一步 为完善我国涉外金融信用制度、维护 国际金融交易秩序安全稳定

7、、引导和 保障我国银企积极主动有序参与国际 经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正研究规范 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审理 中国银行参与了意见征求相关工作 保函基本概念 担保、保函、备用 信用证 当事人 开立方式 独立性与从属性 主要保函类型及相关 政策解读 保函产品标准 融资性保函 付款保函 诉讼保函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 风险专项资金业务 税款保函 提单遗失保函 货运监管保函 新产品推介 厂库仓单履约保函 内保外贷项下售后 回租 无船承运业务保函 高额工程保函 10 提纲 保函的类型 按照基础合同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11 融资性 借款保函 融资租赁保函 综合授信额度保函 债券发行保函 非融资性 经营租赁保函 投标保

8、函 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函 付款保函 质量保函(维修保函) 预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 诉讼保函 海事保函 税款保函 保函的类型 12 资格预审(邀标)投标合同启动合同执行 合同维修期 其他类保函 n付款保函 n借款保函 n综合授信额度保函 n租赁保函 n海事保函 n诉讼保函 n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 保函 n履约保函 n预付款保函 n预留金保函(留滞金保函) n质量保函(维修保函) n资信证明 n信贷证明 / 授信额度证明 n贷款承诺函 n保函承诺函 (某些国家以此替代投标保函) n投标保函 n海关关税保函 (临时进口、先放后税) 出口方、承包人的角 色可能因为组织采购 和组织分包而转化为 进口方、

9、总包方,从 而接受供应方、分包 商出具的各类担保 银行保函的应用银行保函的应用 保函业务主要风险 13 风险类别保函业务风险 信用风险 申请人履约风险(申请人不具备相应履约能力或因情势变更无法履约 ,导致担保银行被索赔) 受益人信用风险(受益人无理索赔) 合规风险 业务叙做是否符合央行、银监会、外管局的相关监管政策及反洗钱政 策的风险 由于尚无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或国内司法实践尚无明确解释,一旦发 生纠纷,可能造成的法律及仲裁风险 操作风险 银行业务人员对合规性材料审核及保函条款设计不当可能造成的风险 分支行机构保函业务叙做授权不明确可能造成的无权操作风险 国别风险保函涉及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因

10、素等可能造成的客户无法履约等风险 行业风险 行业周期性或无预兆的低迷所带来的风险 如光伏行业、船舶行业 市场风险对外担保的汇率、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14 融资性保函 产品定义 融资性保函(Financing Guarantee)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 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其在基础交易项下约定的责 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 经济赔偿责任。其中保函所涉及的基础交易合同具有借款、债券发行、融资 租赁等融资性质的,统称融资性保函。 适用范围 借款企业与申请人之间有关联关系股权关系或者贸易关系 产品功能与特色 关联企业可借助申

11、请人的实力通过银行担保获得在金融机构的授信支持 为借款人增信,便于借款人取得资金融通 增强借款人信用,降低融资成本 15 “内保外贷”保函产品 产品定义 应境内企业申请,为其境外关联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融资或取得授信额度而 出具的担保,保证境外企业履行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或授信协议规定的资金偿 还义务。 适用范围 境外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 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之间有关联关系股权关系或者贸易关系 境外授信所支持的业务符合国家“走出去”战略和我行授信政策,是企业 主营业务 产品功能 解决境外关联企业资金不足、授信困难的问题 为“走出去”企业的海外业务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16 “海外直贷”保函产品 产品定义

12、境内分行应境内企业申请,为其向境外金融机构融资而出具的担保,保证境 内企业履行贷款本息偿还义务。 适用范围 已申领外债指标的内资企业 有可用投注差的外商投资企业 产品功能 解决我行贷款规模紧张、境内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为境内企业的业务发 展提供融资服务。 17 “外保内贷”保函产品 产品定义 中国银行海外联行应境外企业申请,为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 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而出具的担保,保证境内企业履行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或授信 协议规定的资金偿还义务。 适用范围 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

13、信额度 产品功能 解决境内关联企业资金不足、授信困难的问题 担保履约后的特殊要求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 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 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 停办理新的提款 外汇局新政策201429号文 新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自 2014年6月1日起全面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 重新定义并规范跨境担保形式 内保外贷(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在境外) 外保内贷(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在境内)

14、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上述两形式外的跨境担保) 大幅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监管思路由事前审批、核准转变为事后登记、备案 放宽对特定主体进行跨境担保的限制 19 外汇局新政策201429号文 外汇局前置审批的变化 新政实施后,外汇局监管思路由事前审批、核准转变为事后登记、备案,取消的前 置审批包括: 内保外贷的余额指标管理 对境外发债提供担保的事前逐笔核准 对特定主体进行跨境担保的事前核准 在控流入、双向均衡的宏观指导思路下,仅3项特殊情况保留了前置审批/审核: 内保外贷项下,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方式将担保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时 内保外贷项下履约且由此产生的债务未清偿完毕,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作为境

15、 内担保人签订新内保外贷合同时 外保内贷项下履约且由此产生的债务未清偿完毕,境内债务人签订新外保内贷合 同或办理新提款时 简要概括为:内保外贷资金回流有限制,新增对外债权或外债有限制。 20 外汇局新政策201429号文 特定主体进行跨境担保的限制放宽 除境外发债等特殊情况,允许跨境担保的被担保人与境内企业之间无股权关系 允许境内个人提供内保外贷 允许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提供内保外贷 允许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 允许外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时不以投注差为限 发债担保的变化 外汇局取消银行出具发债担保的事前核准 发债担保新规定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

16、境内机 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 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 案或确认 21 外汇局新政策201429号文 新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企业可自行提供跨境担保 新政策取消了对企业提供跨境担保须事先向外汇局逐笔审批的要求,便利了信 用评级较高的企业直接向债权人提供跨境担保 取消了外保内贷诸多限制 新政策取消了对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须事前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及外 资企业只能在投注差范围内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限制 新政策实行后,中外资企业在外保内贷项下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 审计的净资产与外债额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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