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派出所民警如何提高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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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派出所民警如何提高调解能力-洪渡派出所副所长 谯劲刚入警四年多年来,一直工作在基层派出所,从接出警和处理纠纷情况来看,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我们基层派出所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是融洽警民关系,预防社会矛盾激化,提升我们公安队伍形象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在当前公安机关“三项重点工作”的社会背景下,治安调解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和在培训、学习过程中的归纳、总结,现就如何提高我们派出所民警的调解能力谈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第一是在法律法规的应用上,做到“三个把握”。 一是把握好治安调解的原则。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调解的原则有

2、四条:1、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2、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3、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4、调解当事人不满十六周岁的,应由当事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到场。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第二条。另外,调解后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应依法处罚违法当事人。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轻微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调解处理。因此,不是公安机关想调解就调解,不想调解就不调解,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合理解决,以便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制止引

3、发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 二是把握好治安管理的调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调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种争议,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侮辱人身或经济纠纷等;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必须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是情节较轻的行为。对于那些手段恶劣,动机狠毒,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调解的范围有:1是雇凶伤害他人的;2是结伙斗殴或者其它寻衅滋事的;3是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是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

4、解处理的;5是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6是其它不宜调解处理的案件。 三是把握好治安调解的尺度。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的教育、劝说和疏导下,被侵害人谅解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等达成一致,不予处罚;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是在治安调解过程中,要做到“三戒”。 一是戒调解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个别民警对待调解案件不严肃,比较随意,导致群众产生抵触情绪,加大了矛盾

5、纠纷的处理难度。做好治安调解工作,需要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平静的心态,平和的语气,平等的地位与当事人“零距离”接触,使当事人感到被尊重,被理解,体会到公安机关为民办事的真心,关怀群众的爱心,解决问题的诚心,才能使调解工作有所突破。 二是戒偏袒不公。不公不正,这是调解工作的大忌,矛盾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都会找相关的社会关系给我们民警施加压力,在利益上要求向其倾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谨记秉公执法的原则,不办人情案,对相关的社会关系人员予以详细的解释,争取“关系人”协助民警做好工作,分清是非过错,明确双方责任,及时透明地处理矛盾纠纷。要避免“推脱”现象,群众问起,推一推,群众不问,拖一拖,心存侥幸,

6、这样一来,时间长了,证据无处取,事实问不清,原因查不明,案子结不了,会使矛盾更加突出。 三是戒畏难情绪。在各种矛盾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各说各的理,甚至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一气之下,一走了之。遇上这种现象,我们也会产生畏难情绪。这时就需要我们坚持而不退缩,要多找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沟通中,使当事人觉得民警是在客观、理智、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问题,要善于换位思考,通过交谈,使双方都觉得民警是为其帮忙,为其着想,这样就能平息事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达到“和谐”的社会效果。第三是在提高民警治安调解能力上要做到“三化”。 一是业务指导系统化。我们民警每年都要进行集中培训和各种考试,上级公安

7、机关在组织培训时,将治安调解工作做为一门单独的课程进行培训,开展案例分析和总结;采用“以老带新”的结对方式,促进新民警调解水平的提高,达到共同进步。二是调解程序规范化。要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工作程序,从受理、取证、调解、善后处理等一系列工作予以规范。同时要制作调解笔录,无论调解成功与否,双方都应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以表明调解工作的完结。调解未成功的,告知走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三是调解工作考评化。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需要我们民警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调解工作不纳入绩效考评中,就难以反映民警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能力,调解工作考评化,能增强民警的责任心,通过考评,让民警的工作成绩得到体现和量化,以此来促进治安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不断增强我们民警的治安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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