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消费者身份界定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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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消费者身份界定及其现实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实行,高等教育的接受者大学生的角色悄然发生变化,从单纯的受教育者转变成具有消费者特征的人。许多学生(本文所论述的学生特指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开始要求拥有作为高等教育消费者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有相当数量的学者和教育管理者不赞同学生是消费者的观点。大学生到底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论,笔者认为,弄清楚这一问题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及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关于“学生消费者”的研究简述 1.国外关于

2、学生消费者的研究 在国外,学生消费者(StudentConsumer)的观念萌发于二战后的美国,并在20世纪70年代得以成形。由于战后美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制度的改变从以学校为单位到以学生为单位,促发了学生消费者(StudentConsumer)的观念。1实际上,在国外学生消费者也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新墨西哥东方大学退休的人类学教授埃弗雷特弗罗斯德认为,学生缴纳学费与病人在诊所看病,是由病人和参保的医疗保险机构共同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类似,学生支付的学费与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是等价交换,因此二者都不能被看作是消费者。美国的学者Philliphshelley认为,仅仅因为学生支付了学费就认为学生是消

3、费者是不对的,因为教育具有特殊性,不能以学生对教育的评价来评估教育质量的高低。将学生视为消费者不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学生更像患者而不是消费者。2目前,国外在观念上及实践中都有把学生当作消费者的做法,但是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论文不多见,更多的是一些零散的观点。 2.国内对学生消费者的研究 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学生消费者”概念源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实行。目前,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的论文也不多见,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陈敏在其论文学生消费者之辩中介绍了“学生消费者”这一概念提出的背景,并对其进行了定位,她认为学生是特殊的消费者。还没有见到其他人对这一问题系统深入的研究。 综上所述,目前无论

4、国外还是国内,都对这一问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因此,迫切需要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 二、学生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笔者认为,正确界定学生的消费者身份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即从消费者的本质、我国高等教育学费的性质这两个方面入手。 1.从消费者的本质看学生的消费者身份 要弄清楚学生是不是消费者,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消费者。现代汉语词典对“消费者”一词所作的解释是“为了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的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由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5、1)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属于生活消费。(2)消费者的消费属于最终消费。目前,我国对消费者的认定是以该法为依据的。但是这一规定在理论与实务上均存在很大的争议,以“生活消费”和“最终消费”作为判断是否为消费者的标准在实践上毫无可操作性。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到底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还是用于投资赢利只存在于个人的内心之中,除非这个人自己承认,否则外人根本没有办法知道,更无从证明。不可否认,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中确实有一部分人完全以学习充实自己为目的或者纯粹是出于对某一专业的爱好而学习。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办法把这一部分学生同其他学生区别开来。显然,如果任何一名学生声称他完全以学习充实自己为

6、目的或纯粹是喜欢读书而读书,其他人并没有证据证明他在说谎。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可以分为五种层次,从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到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的生活中不仅需要消耗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消费品以满足生存生理等低层次的需要,在这些低层次的需要满足以后,还有更高的如尊重及自我实现的需要。3而这些高层次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获得。因此,接受高等教育可以看作是人们的一种消费需求。另外,在很多时候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并不能十分严格的区分开来,甚至可以同时存在。比如,某个人购买了一台电脑,他既可以用来上网、玩游戏、聊天,以丰富个人生活,同时也可以用来编程、制作网页

7、赢利,二者交融在一起,此时就无法界定他的这一消费是生产消费还是生活消费。所以,以生活消费和最终消费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是不合理的,同理,作为否认学生的消费者身份同样是不科学的。 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及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也说明了这一问题。英国1974 年颁布的消费者信用法规定,“消费者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同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经要求为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人。”泰国1979 年公布的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

8、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消费者的定义为“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牛津法律辞典将消费者归纳为“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4由此可见,其他国家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并没有考虑其目的、动机。所以,笔者认为以学生读书的动机或者目的为依据否认学生的消费者身份是不合理的。从消费者的本质来看,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应该是消费者。 2.从我国高等教育学费的性质看学生的消费者身份 高等教育学费的性质取决于市场经济中高等教育的性质。5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的公

9、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区分的标准在于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上是否可以分割,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公共产品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共享,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而私人产品恰恰相反,他可以分割,可以供不同的人消费,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准公共产品则介于二者之间。目前,我们习惯上把高等教育服务当作准公共产品。实际上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因为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一方面,在既定的高等教育规模下,一个人接受了高等教育就减少了其他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体现了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的排他性。6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按照学生数拨款,在既定的高等教育投入下,增加一个

10、高等教育的消费,其边际成本为正,具有竞争性。而且由于高等教育消费的非整体性,其消费是可以分割的。高等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只是体现在其收益上,即接受高等教育服务有外部收益,既有私人收益也有社会收益。由此可见,虽然在习惯上把高等教育服务划分为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但是其在消费上完全体现了私人产品的属性,更加接近于私人产品。只是在收益上体现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高等教育虽然是准公共产品,但是在消费上,对于消费者来说是私人产品。 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学费远低于高等教育的成本,违背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因此学费只能是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或者补偿,而不是教育服务的价格,由此认

11、定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不是消费者。实际上,出现学费低于教育成本这一现象原因是我国的高等教育存在多方交易,即学生和学校之间的交易以及政府和学校之间的交易。7由于政府支付了学生的部分学费,所以出现了学费低于成本的现象。但是,这并不影响高等教育学费的价格性质。 如前所述,高等教育服务的产品性质决定了高等教育学费的性质。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的私人产品性质决定了高等教育学费是高等教育服务的价格,而不是教育成本的分担或补偿。这同时也表明交纳学费、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实际上也是消费者。 根据上述分析,学生完全于可以被视为消费者,应该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惯例也承认义务教育之外的学生是消费者。如在美国

12、,大学生可以就教育质量问题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教育也被世贸组织列入国际服务的贸易范围。 三、承认学生消费者身份的现实意义 1.承认学生消费者的身份有利于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以学生为主体,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并不是一个新鲜的提法。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提出了这一口号。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学生的主体地位并没有真正地落到实处。许多学校对这一要求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上,在行动上仍抱着传统的教育观念和管理观念不放,填鸭式教学仍然是各个高校的主要教学方式。大多数学生仍然是老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上课抄笔记,考前背笔记,依然是许多学生的学习方式。在高校管理上,高校也没有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仅仅是

13、被管理对象,处于被支配地位。因此,迫切要求把学生的主体地位落到实处。目前,学生的主体地位得不到有效落实,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这一要求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承认学生的消费者身份,意味着从法律上对学生的主体地位进行保护,具有强制性。不能再把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中。 2.承认学生的消费者身份有利于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在我国,学生一直是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传统观点根深蒂固。高校的管理者、教师对学生有绝对的权威。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为了节约管理成本,经常以牺牲学生的正当权益为代价,学生对学校的管理稍有异议,学校便动辄以处分相威胁。学生对教师的教学也不敢有任何异议

14、。相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学生处于弱势群体,而又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因此学生对教师、学校管理者的命令只能是逆来顺受,不敢有半点违抗。而且,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不断落实,高校拥有了越来越大的办学自主权。高校以及高校管理者的权力不断集中,导致其滥用权力。因此,学生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学校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成本极小,甚至根本不需要什么成本。这就迫切要求确认学生的消费者身份,以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从法律上讲,把学生当作消费者,有利于给学生以消费者的法律身份和保护。学生不再是单纯的被管理者,可以不再逆来顺受,被动的接受教育活动中各种不合理的条款的约束。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理直气壮地依

15、靠法律而非行政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3.承认学生的消费者身份有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 当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扩招的进行,许多高校不顾自身的条件,以牺牲质量来换取学校的超常规发展。如在师资力量、教育设施、硬件条件等不达标的情况下仍然盲目扩招。以降低质量来换取数量上发展的做法得以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教育质量的要求还是一个很模糊的指标,使得学校很容易偷工减料,钻质量的空子。而学校的教育质量怎么样,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最有发言权。承认学生的消费者身份,从法律的角度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这就要求学校不断的提高教育质量,以满足学生的要求。同时,学生的维权行为反过来又能促进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从而

16、进一步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学生的消费者身份,在客观上必然有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 当然,承认学生的消费者身份,在短期内会给教育机构带来一定的冲击,同时必然会损害教育机构的利益。比如,教育机构不能再随心所欲地乱收费,同时还要想尽办法提高教育质量。但是,改革的阵痛不能成为阻碍进步的理由。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制度的安排都要耗费一定的成本。但是这些成本是必须付出的,而且是有价值的。从长远来看,把学生当作消费者,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教育机构不断的提高教育质量,从而提高我国整体的教育水平,最终促进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敏.学生消费者之辩J.现代教育科学,2002(5). 2Phillip.H.Shelley,田园.高校如何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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