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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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网络购物在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执法部门在对这类案件实施监管执法时时,因为互联网违法涉烟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存在这诸多的现实困难,导致无法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准确打击,如何有效查处互联网涉烟案件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征,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的现状和监管难点做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关键词:互联网 烟草专卖 执法 监管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便正式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

2、实行垄断经营,专卖许可制度。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成为了不法烟贩逃避打击,进行非法销售卷烟假烟的重要途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 互联网涉烟案件类型及特点1.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文中“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作为法律根据。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3、。2.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类型虽然互联网涉烟案件设定条件为通过互联网,但是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区分依然的性质依然按照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来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依然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销售走私烟、无标识外国卷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等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的可以由专卖执法部门按照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理。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最高

4、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议纪要对于此类犯罪活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点3.1 网上销售形式多样,销售链完整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衍生产品,网络购物成为了不法分子涉烟犯罪的又一重要途径。总结以往各地查办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涉烟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通过企业黄页等分类信息网站来发布广告信息等从而进行非法销售;第二,通过淘宝、凡客等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开设虚拟店铺,以其它非专卖品的名义来从事非法活动;第三,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

5、,从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从事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的以3人以上的团伙组织为主,以2013年9月6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为例,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上网追逃1人,该犯罪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网上交易订货,快递物流配送,网上银行转账”的成熟的销售链。并且在各个环节双方都不会有任何实际接触,所有的交易都通过网络沟通以及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 3.2 网上交易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交易网络复杂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网上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不确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不法分子借助淘宝以及其它在线网购平台,打着销售烟标、烟盒的幌子,实际上是进

6、行假烟销售。网上交易方式销售涉烟商品对象广泛,涉及不同年龄和阶层的人员,人员数量庞大,涉及的网络体系庞大、金额较大,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通常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非法经营网络存在横向、纵向交叉联系,不仅有上线直接为下线的供货网络,下线之间也通过互联网相互调剂烟草专卖品;同时交易方式又呈现分级态势,既包括利用互联网的网上交易,也包括通过业务联系、银行转帐、物流配送等方式进行的网下直销交易。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为例,该案团伙长期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淘宝网”以衣服、食品的名义购进大量非法卷烟在市区及周边兜售,该案涉及广

7、东、广西、深圳、湖北等20余省、市,上线达80余家、100余人,案值近两亿元。3.3 交易及运输方式隐蔽,通过第三方,快捷保险互联网涉烟案件一般都是不法分子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对一小批量交易,因此其交易以及运输方式都比较隐蔽。在多起涉烟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以销售打火机、烟标等产品的名义来进行网络店铺注册;然后再通过第三方链接或者聊天工具来确定购买烟草专卖品;最后再通过网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交易。发货时卖方一般都是使用物流或者快递公司以日用品等其它名目来发货,部分卖方通过收买长途大巴车司机来进行运输,买卖双方交易风险小,受时间、空间限制小,信誉高,隐蔽性强。3.4 销售

8、主体虚拟,给执法和取证带来一定难度虚拟性是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重要特点,不法分子通过在互联网上注册虚拟销售主体来从事违法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隐蔽在幕后,更有甚者,通过购买国外的服务器来注册网站,这样一来便使监管部门难以对其IP地址进行查处。不法商家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来进行产品宣传,进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互联网涉烟案件本身没有时空的限制,因此在案件管辖权上往往不太明确;在经历了多重环节后,在查处案件时很难找到相关的当事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后往往会删除交易记录,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在侦办互联网涉烟案件时,如果有从事

9、非法涉烟活动的人员长期不在网络出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往往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来散布“预警”信息从而使其他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引起警觉,增加了办案难度。二、 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及难点1. 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近几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的查处力度,较为有效的打击了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紧张态势,但是仍然要看到仍然有不少的违法犯罪分子,给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披上一些诸如电子烟、蒸汽水烟、中药戒烟产品等烟草替代品的合法外衣来进行非法销售活动。这些商贩通常利用其烟草制品低廉的价格来吸引大量不知道真相的消费者。当前,互联网涉烟犯罪呈现复杂化、隐蔽化、多元化的特点,但是互

10、联网仍然在是整个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核心和作案工具。这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处力度加大,不少网络涉烟的大案、要案不断出现在人们视野内。2012年11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对“10?13”互联网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涉案人员展开了收网抓捕行动。目前核实案值达到1090多万元,成功抓捕了古某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及海南、广东、浙江、上海、黑龙江等十余个省区,案件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2013年9月6日,邯郸市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组织80余名公安干警和60余名稽查人员,分14个行动小组实施抓捕。当场查获电脑5台、各类违法卷烟1039条、标值10余万元。据嫌疑人供述,其近一年的非法交易额达700余万

11、元。该案涉及广东、广西、深圳、湖北等20余省、市,上线达80余家、100余人,案值近两亿元,引起国家局领导高度重视。互联网涉烟案件因为其具有辐射面广、客户群体分散、资金转移较快等特点,烟草部门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侦破此类案件,并且最后的处罚往往不能给犯罪分子带来足够的精神震慑,从而使其它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2. 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难点2.1 相关领域立法缺失,刑事立案和管辖权确定困难打击近些年来,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对应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设计仍然不够完善。尽管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看起来很多,但是在不少的尤其是新兴领域里仍然是空白的。国家

12、在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只有两部,相比起来更多的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但是在案件发生后,由于存在级位的问题,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具有适用的局限性,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并不一定去适用这些部门的规章,在这时候司法解释就显得非常重要。现阶段打击涉烟刑事案件方面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互联网涉烟案件与普通涉烟案件存在极大的区别,因此适用这两部司法解释来处理案件时,打击力度略显不够,较轻的刑事处罚与违法犯罪分子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对

13、涉烟犯罪起不到大的威慑作用。在对物流行业的监管方面,由于邮政系统改制和新兴物流行业的崛起,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这样就导致很多案件的线索因为行政管辖权的不能得到及时查处而流失。因此,这就需要出台一部能规范整个物流行业的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托运货物进行监督管理。在刑事立案和管辖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

14、人民法院立案侦查和审判。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由于网上交易存在地域分布广泛、涉及人员数量庞大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整个犯罪网络进行彻查时,往往会出现对大量的犯罪事实没有管辖权,或者很多单位均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如果移交相关部门,不仅会丧失最佳战机,导致案件流产,还会造成办案机关前期付出的大量努力付之东流。2.2 烟草部门监管意识和技术手段的落后,案件调查取证困难通常烟草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一般分为日常监管客户和重点监管客户两类,专卖检查队伍通过直接进入门店检查来查获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然而互联网涉烟案件与传统违法违规涉烟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涉案人员网络复杂等特点,因此

15、烟草执法部门的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方法难以取得监管效果。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由于专卖人员在网络上收集信息和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对网络上存在的涉烟广告信息等通常会由于证据难以确定、监察手段落后等导致取证困难。2.3 该类犯罪交易隐蔽、犯罪痕迹不明显,取得的电子证据转化、认定难通过分析侦破的互联网涉烟案件,可以发现在这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从事非法涉烟销售时,经常利用烟草替代品的名义或者通过与烟斗、过滤嘴等非烟草专卖品捆绑销售来逃避打击。在案件调查时,由于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物品和数量往往不固定,交易成功后又不保存交易记录,因此对确定非法经营的案值带来很大困难。办案人员在取证时,必须认真检查整理

16、犯罪嫌疑人的网络交易记录和QQ等聊天记录,逐笔对照交易的时间和内容,即使如此,由于互联网涉烟案件中电子证据销毁较快,办案人员只能少量剥离出烟草专卖品的交易信息,是大量的涉案证据和案值因为无法转化而无法得到认定。2.4 涉案人员身份虚拟,锁定、抓捕难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犯罪人一般都是用虚假身份进行网络注册来从事互联网非法涉烟活动,因此在案件侦破时往往由于难以发现作案人员的真实信息使犯罪嫌疑人逃过应有的惩罚。在之前侦破互联网涉烟案件时,一般都是通过与公安机关合作,采取网络监控等技术侦查手段,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网络IP地址,精确布控,准确实施抓捕。然而随着移动无线网络的快速发展,无线网络在大部分公共场所都有所覆盖,因此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随地利用WLAN、WIFI等来上网进行交易。由于无线网络的特殊性,因此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其交易所用的IP地址,因此更加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给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办和抓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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