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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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宁铁)人防办: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既是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也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更是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县以上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对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负责落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和保障,质量监督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抓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成绩效考评目标,列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接受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履职尽责,扎实开展各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以下职

3、责:监督检查参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参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二)人防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重点监督检查受监人民防空工程的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1、实体质量监督。(1)对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接通道进行防护方面的实体质量监督。主要内容有: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

4、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2)对专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的实体质量监督。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预埋构件安装完毕即将进行下一道工序前,监督人员应当到现场核查参建单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施工规范、试验检测、质量评定程序等有关事项。2、防护设备质量监督。主要是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3、工程资料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人防从业资质证书;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文件等资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报监文件等资料。三、严格要求,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人防主

5、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以下要求全面开展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2013年8月1日后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在此之前已经完成报建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二)在建且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人民防空工程,要监督建设单位补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根据建设进度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已完工但尚未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人民防空工程,要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事项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把关。(四)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人民防空工程,要及时形成电子信息管理

6、数据档案。(五)参建单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要按季度上报自治区人防办。(六)自2013年8月1日起,要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是否按照国家人防办的规定,委托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每批次生产产品进行了质量抽检工作,抽检报告是否按规定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存查。2013年8月1日起,自治区人防办将不定期对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质量抽查,抽查评定的结果作为人民防空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证书年检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评市级人防主管部门落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参考。附件: 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

7、督工作程序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6、人民防空工程现场质量监督检查项目表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共印20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图不合格参建单位资质不符、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重新申报的要求和手续。1、建设单位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在广西人防网下载电子版);2、建设单位负责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监督登记质量监督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成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8、。 *发出召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技术交底会通知(仅对专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完成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行政审批窗口核发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专项人防工程核发开工批文)。 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检测单位召开。专项人防工程召开质量监督技术交底会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完毕后发出核查整改报告。不合格 1、施工单位提交人防工程必监项目及隐蔽项目申报单; 2、质量监督人员现场核查验收记录。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合格不合格1、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监督验收; 3、

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人员在七个工作日内, 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监督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发出竣工验收整改报告。建设单位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到审批窗口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合格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一、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

10、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

11、设部门办理备案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备案。(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五)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六)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八)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专项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人民防空工

12、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接通道的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按属地由县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受理条件材料齐全、有效。四、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加固、改造、扩建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接通道的工程建设项目。五、申请材料目录第一阶段:人民防空工程报监登记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5份;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查原件);3、经人民防空工程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全套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人

13、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或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报告各1份(施工图CAD电子数据光盘1个);4、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审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从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核查原件);5、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核查原件);6、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7、工程地质勘查报告1份;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备注: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免交第(8)项材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文件)复印件于工程开工前各补交1份存档备查。第二阶段:人民防空工程

14、实体监督第三阶段: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六、办结时限(一)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检查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质量监督人员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凭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八、质量监督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一)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咨询电话:0771-5583267(工程处)投诉电话:0771-5773681(工程处)5713101(监察室)(二)市、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咨询与投诉电话请自行公布。档案编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质监编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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