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_劳动关系学_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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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律 规范 学习要点 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 含义和功能;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体系;劳 动关系运行和协调中劳动基准法、劳动合同 法和集体合同法的职能和作用。 关键概念 劳动关系 法律规范 劳动基准规范 劳动合 同法 集体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含义和功能 (一)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 全的、具有普遍意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 范了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两种理解 (1)静态意义上,即指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 规范本身; (2)动态意义上,即指以法律为手段

2、对劳动 关系进行规范,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公法调整、私法调整、社会法调整 (1)公法以行政法和刑法为核心,主要指关 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 律部门的总和。 (2)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主要指关于 个体和个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 总和。 (3)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利益,通过加 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 (4)劳动法的社会法特征表现在国家对劳动 关系的干预方面直接干预、间接干预 (二)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功能 1、劳动法是保护法 通过法律调整劳动关系,能够救济处于弱 势地位的劳动者,促进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稳 定。 2、劳动法

3、是平衡法 通过集体协商立法,劳动法能平衡双方的 谈判能力。 3、劳动法是矛盾协调法 劳动法建立了劳资矛盾解决途径,通过法 律调整劳动关系,能够缓解和及时解决劳资矛 盾。 二、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起源、发展和体系 (一)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起源 1、变迁:不自由劳动时代、租赁劳动时代、团 体主义时代、雇佣契约时代、劳动契约时代、 资讯时代 2、早期资本主义最典型的民法法国拿破 仑民法典,将劳动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关系 。 3、资本主义初期,资产阶级国家还制定了一些 “劳工法规”指和劳工利益对立的、加强 剥削的法。 4、经过逐步的发展,劳动法终于从民法法律规 范中分离了出来,从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

4、。 (二)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发展 1、从劳动标准立法开始,通过工时、工资、劳 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逐步建立起一 套最低劳动保护标准。如:德国工作时间法 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等 2、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如:德国集体合同法、美国华格纳法 等 3、21世纪劳资关系发展,以建立完整的社会安 全网为前提。 (三)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体系 劳动法体系是一国的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 标准分类组合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纵向结构和横向 结构的有机整体 1、职能结构模式 如下图 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标准法 劳动关系法 劳动保障法 劳动行政法 工资法 工作时间和休假法 职业安全与卫生法 特殊群

5、体的劳动保护法 劳动合同法 集体合同法 工会和雇主组织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 就业法 职业介绍与培训法 社会保险法 劳动行政法 劳动监督检查法 2、劳动过程结构模式 设计思路: (1)劳动关系建立前的法律调整,如劳动 培训制度、职业准入制度、职业介绍制度、 促进就业制度 (2)劳动关系运行中的法律制度,如劳动 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标准立法等 (3)劳动关系结束后的法律调整,如社会 保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立法等 3、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结构层次 (1)劳动基准规范 (2)劳动合同规范 (3)集体合同规范 (4)劳动争议处理规范 第二节 劳动关系运行的劳动基准法 调整 一、劳动关系运行法定基准的概念

6、、特征和立法 模式 (一)劳动基准立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劳动关系运行法定基准即指有关劳动基准法 的规定,劳动基准法是国家规定最低劳动条件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劳动基准法具有替补性质 2、劳动基准法为公法 3、劳动基准法为实体法 二、劳动关系运行基准的立法概况 (一)劳动基准立法的内容 劳动基准法的立法的内容各国有所不同 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设计最低工资、最高工 时等,但没有包括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标准立法,均将劳动 合同规范包括在内。 我国大陆地区采取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共存的模 式,除劳动法中综合规定以外,在工资、工时 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定的最低劳动标准

7、。 (二)劳动基准的监督和执行 第三节 劳动关系运行的劳动合同法规范 一、劳动合同的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劳动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特征:1、从主体之间的关系看,劳动合同具有 从属性的特色; 2、从合同的持续时间看,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 同; 3、从合同性质看,劳动合同具有公私法兼容的 性质; 4、从合同内容看,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围 绕着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来展开 。 (二)劳动合同的性质及其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 作用 劳动合同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公法的调整原 则是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的调整原则是 “合同即法律”。

8、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就个别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雇用合同而成立的法律关系 而言,显然属于私法范畴。 劳动合同立法对劳动关系稳定和救济劳动 者的作用:首先,劳动合同立法对雇员和雇 主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弱势地位进行救济。 其次,劳动合同立法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进 行干预,救济处于从属地位的雇员,对雇主 管理行为施加限制。 (三)劳动合同的立法概况 1、从民事合同到劳动合同 2、我国劳动合同立法概况 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立权利义 务的方式,协商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劳动合同的 内容,权利义务的外在表现则为劳动合同的形式 。

9、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和默示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 具备的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 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 件、违约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 期限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依照劳动合同规定,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 务的行为。 遵循的原则:亲自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对 已经依法成立,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条款进行修 改或增减。 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10、(3)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 动关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 合同的法律效力被依法消灭。 下列情况,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成立、 合同的目的实现、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达到退休 年龄,依法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依法消灭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依法 提前终止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一、特点: (1)被解除的合同是依法已经成立的合同; (2)合同的解除可以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通过 协商来决定,也可以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面 作出决定。 二、解除的情况: 1、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的条件: (

11、1)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 致的意见 (2)协议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协议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种情况: (1)即时辞退 满足条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辞退 满足条件: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12、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 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参照法律规定 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禁止性条件: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辞职 (2)预告辞职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及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 (二)劳动合同制度问题 1、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2、劳动合同中的担保制度问题 3、违约金问题 4、劳务关系问题 第四节 劳动关系运行的集体合同法调整 一、集体合同制度概述 (

13、一)集体合同制度含义 集体协商是指雇员通过工会或者雇员代表,同 雇主就劳动条件进行商谈以签订集体合同的行 为。集体合同是协商的书面结果。 (二)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容和结构 1、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代表通过谈判,共同决定 雇用条件的程序,通过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 其议题有经济、制度和行政 集体合同条款:标准性条款、目的性条款、程 序性条款 2、集体协商的结构 (1)协商层次 分为:企业层次、产业层次、全国层次 (2)权利分配 分为:全国性的工会进行集中的集体协商,各 产业企业工会进行完全自主的集体协商 (3)协商单位 分为: 雇主角度“单一雇主协商”、“多雇主协 商” 工会角度“

14、单一工会协商”、“多工会协 商” (三)集体合同的效力 1、法规效力 概念:工会与个别雇主或者工会与雇主团体签 订集体合同之后,不论个别成员是否同意集体 的内容,合同对全体职工、雇主全体产生当然 效力。 特性:不可贬低、优惠性、不可抛弃性、替代 性 2、债法效力 义务:“维持和平”“敦促” 二、我国的集体协商规范和实施中的问题 (一)我国的集体协商规范 (二)我国的集体协商实施中的问题 缺少“谈判”过程 解决方法: (1)培育正在的谈判主体,主要是培育真正 能够代表工人的工会组织。 (2)明确规定集体谈判中雇主的责任,包括 雇主及其组织在有关劳动条件的决定方面必须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谈判,雇主在谈判中必 须向对方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材料等。 (3)规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建立处理集体合同 争议和违约处罚的司法制度。 (4)在构建集体谈判制度,罢工问题是一个必 须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解决的问题。 知识回顾知识回顾 Knowledge Knowledge Review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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