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第6章--保险条款.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6498126 上传时间:2019-11-16 格式:PPT 页数:97 大小:91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第6章--保险条款._第1页
第1页 / 共97页
国际贸易第6章--保险条款._第2页
第2页 / 共97页
国际贸易第6章--保险条款._第3页
第3页 / 共97页
国际贸易第6章--保险条款._第4页
第4页 / 共97页
国际贸易第6章--保险条款._第5页
第5页 / 共9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第6章--保险条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第6章--保险条款.(9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第6章 保险条款 【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重点 掌握海上货运保险的风险、损失和险别 结合不同贸易术语的相互转换,计算保险 金额和保险费 能综合运用所学的货运保险知识(如保险 的原则、损失、险别责任范围、索赔等) 进行案例分析 熟悉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与我国海洋运 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异同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6.1 保险的概念及原则 1.保险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将保险 的概念界定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 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 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2、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 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予保险金责任 的商业保险行为。”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2.保险的种类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 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或称保证保险) 人身保险四类。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就是被保险人(the insured)或 投保人(applicant)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 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 (insurer),或称承保

3、人(underwriter),即 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 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 。 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 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 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 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运输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

4、课程 6.1.2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2.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3.近因原则(Proximate Clause) 4.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1.可保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2.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是

5、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 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 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2.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必须将据以订立合同的主要情况和条件 无保留地告知对方,以便保险人能在真实 的基础上考虑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保险费 率。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 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3.近因原则(Proximate Cl

6、ause) 近因(Proximate Clause)是指引起保险标 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如果造成损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时 ,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不一定是近因,而对损失的发生具有支配 力的、最重要的、最有影响的原因,亦即 在效果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才是近因。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4.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 行赔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所 以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 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 保险金额或被

7、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 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 获得额外利益。 6.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6.2.1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自 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 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的规定,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 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2)意外事故(Fortuito

8、us Accidents)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难以 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按照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 定,意外事故仅指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受 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与流冰 或其他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倾覆、失 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 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货物运输中所指的 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 ,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外来风险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 来风险两种。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

9、课程 (1)一般外来风险 (Usual Extraneous Risks) 一般外来风险指由于如,偷窃、提货不着 、短量、渗漏、淡水雨淋、碰损、破碎、 钩损、锈损、玷污、混杂、串味、受潮受 热、船长和船员的恶意行为等一般外来原 因所引起的风险。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2)特殊外来风险 (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指由于政治、军事、国 家政策法令、社会动荡以及行政措施等特 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 来风险有战争、罢工拒收、没收、交货不 到等。 海上货运保险可承保上述风险中的一种或 几种,须在保险单中具体列明所承保

10、的风 险。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6.2.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1.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Sea Average)是指海运 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海上风险 而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海损按照损失的程 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 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全部灭 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 按照全损损失情况的不同,全部损失又可 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1)实际全损(Actual To

11、tal Loss) 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 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 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 所拥有,如载货船舶失踪,经过一定时间( 例如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视为 实际全损。 被保险货物在遭到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 可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损失的 赔偿。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可以 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 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 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

12、用之和将 超过保险价值。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简称分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 海损,尚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部分损失按损失的性质,又可分为共同海 损和单独海损。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受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与货 的共同危险或为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识 地采取某些合理措施而做出的特殊牺牲或 支出的额外费用。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共同海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13、,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 在的或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 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 的;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共同海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所做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 殊的,即这种牺牲不是海上危险直接造成 的损失,支付的费用不是船舶营运所需的 正常支出; 第四,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 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 与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 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 归于尽的局面。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2)单独海损(Parti

14、cular Average,PA)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即由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 损失,是仅由各受损者单方面负担的一种 损失。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3)费用 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营救被保险货 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 。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2.外来风险的损失 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 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 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

15、玷污等 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 、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例如,由 于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特殊外 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6.3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 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某一种 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6.3.1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6、基本险别分为: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 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 一切险(All Risks)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1.平安险(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 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 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 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 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 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1.平安险(F.P.A)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 、互撞、与流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