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及继承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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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结婚 第一节 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所谓的宗法制度,就是原始社会氏族 的血缘结构在阶级社会的转化形态,即 利用氏族的血缘纽带来实现国家的阶级 统治。其特征是:等级森严、通过血缘 纽带把同性贵族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庞 大的宗族体系。 一、中国古代的结婚制度一、中国古代的结婚制度 奴隶社会用刑来镇压劳动人民反抗 用礼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婚礼和家礼就是各种繁杂的礼的重要组 成部分。 婚姻家庭关系受宗法制度支配,以调整 婚姻关系来巩固家族统治,国家统治。 (二)奴隶社会的婚礼 1.规定贵族娶妻的数量 各种阶层的贵族娶妻的数量都有规定。 一、中国古代的结婚制度一、中

2、国古代的结婚制度 2.规定结婚的程序 聘娶婚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下聘礼) 请期亲迎 在这六个程序形成之前,婚姻经过一个 漫长的发展过程。 掠夺婚劳役婚买卖婚交换婚聘 娶婚共诺婚 一、中国古代的结婚制度一、中国古代的结婚制度 (三)奴隶社会的家礼 奴隶社会的家礼的特点:夫权、父权、 家长权三位一体,在调整家庭关系时, 通过强调这三种权力,实现家庭统治。 这三权在家庭中往往集于一身。 一、中国古代的结婚制度一、中国古代的结婚制度 (1)家长在家庭中的最高地位。 (2)从亲子关系上看,礼制要求子女恪遵 孝道。在财产方面,子女不能拥有财产。 在人身方面,父母对子女有生杀大权。 (3)家礼

3、对妇女的束缚更甚。 (4)冠礼、丧礼是家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古代的结婚制度一、中国古代的结婚制度 (一)罗马时期 1.市民法上的婚姻 要式婚 共食婚 买卖婚 时效婚 2.万民法上的婚姻 略式婚 二、西方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二、西方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中世纪基督教仪式 在基督教看来,婚姻不是物质财富,不是 肉欲享受,也不是政治权利,而是联系上 帝与人的一种手段,是得救的一种方式, 是上帝向人间表达上帝之爱的工作的一部 分,所以必须要有一定的形式,把上帝赐 予人类的特殊礼物的含义表达出来。 11,12世纪完整的基督教婚姻仪式就形成 了。 二、西方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二、西方结婚制度的历史

4、发展 这一仪式包括询问、礼物捐赠、新娘移交 、同意的交换、然后进入教堂做婚礼弥撒 和接受祝福。 (三)近现代民事婚 依据民事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 式要件而缔结的婚姻。 16世纪荷兰确立选择的民事婚 19世纪德国确立强制的民事婚 二、西方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二、西方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大清民律草案 基本确立了现代婚姻制度 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 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要向户籍机关登记 (二)民国民法 规定了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缔结的 婚姻。 形式要件,结婚要有公开形式 三、中国近现代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三、中国近现代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解放区和抗日根据地 现代婚姻制度 规定了结婚

5、的实质要件和 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要向政府登记 (四)50年婚姻法 形式要件,结婚要登记 三、中国近现代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三、中国近现代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结婚 第二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 行为 结婚又叫婚姻的成立 结婚作为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必备要件和排除要件,积极要 件和消极要件)。 形式要件,婚姻成立必须履行的程序 一、中国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结婚一、结婚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 1.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 者加以干涉。 2.具体含义 (

6、1)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 (2)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内心真实自愿 (3)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1.法定婚龄的概念 法定年龄:只指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2.影响法定婚龄的因素 法定婚龄受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影响 3.法定婚龄的分布 高、中、低 4.对我国婚姻法法定婚龄的理解 (二)男女双方须达法定婚龄(二)男女双方须达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确定了法定婚龄 ,男22,女20 (强制 性要件) (2)国家提倡晚婚晚育 (倡导性规范) 1.男女双方必须配偶 2.须非一人同时与而人以上结婚 (三)(

7、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是无配偶的 (一)禁止近亲结婚 1.禁婚亲的概念 禁婚亲,即禁止结婚的亲属。 2.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禁止结婚 (2)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兄弟姐妹;姑舅叔姨、侄子、 外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3.婚姻法规定的实质禁止表兄妹结婚 二、结婚的排除要件 贾母 贾政 贾宝玉 贾敏 林黛玉 4.4.代的计算方法代的计算方法 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比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科学 寺院法亲等数加1,即 为我国代份法的世代数 5.关于禁止近亲规定应该注意的问题 (1)拟制血亲是否可以结婚

8、(2)异父异母兄妹是否可以结婚 (3)姻亲是否可以结婚 (4)同性是否可以结婚 (6)变性人是否可以结婚 二、结婚的排除要件 1.禁止近亲结婚的理由 2.婚姻法的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 婚姻法第七条、86年卫生部文件,1994年 母婴保健法,8、9、10、11. 3.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 检 (二)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二)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三章 结婚 第三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 (一)事实婚主义 (二)形式婚主义 1.登记制 2.仪式制 3.双轨制 一、结婚成立的两种立法主张 婚姻法 第8条 (一)登记机关 登记的级别管辖:,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 登记的地域管辖, 婚姻登记

9、条例第4条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形式要件登记制 (二)登记程序 1.申请 (1)申请主体方面的要求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 (2)要求携带的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2.审查形式审查 3.登记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形式要件登记制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婚姻法 第6条 1.未到法定年龄 2.非双方自愿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 4.属于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形式要件登记制 (四)补办登记 补办登记的效力,我国婚姻法未作出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 男女双方根 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 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

10、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 要件时起算。 (五)复婚 婚姻效力自复婚之日起发生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形式要件登记制 第二章 结婚 第四节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婚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1.婚约的概念 2.婚约的历史发展 (1)罗马法上婚约 (2)教会法上的婚约 (3)近代法上的婚约 (4)我国历史上的婚约 一、婚约问题 (二)我国现行法对婚约的态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 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做出解释。 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对婚约的态度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三)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 1.美国对婚前赠与的态度 2.彩礼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做了明确规定 3.其他婚约引起的财

11、产纠纷 一、婚约问题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 2012年10月,双方举办订婚家宴,李某给付王某之女1.1万元订 婚钱,给付王某家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戚1000元红包。结婚仪式 之前,李某按照风俗到王某家,给付了彩礼2万元,还为王某之 女购买了2468元戒指一枚。2013年1月31日李某与王某之女举 行了结婚仪式,李某的父母给付王某之女1000元红包。婚礼后 二人同居生活,2013年6月,王某之女回娘家居住不返,双方一 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李某为追要彩礼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院 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女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了 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

12、登记手续,在订婚、举行婚礼的过程 中,李某共计支付彩礼钱3.1万元。考虑到在举行婚礼后,双方 实际共同生活了半年之久,且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并非王某之女 之初衷,故酌定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2万元。李某及其家人 给付被告王某之女及其亲戚的红包、戒指属于赠与,不予返还 。 一、婚约问题 (一)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 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 记。 (二)立法本意 二、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问题 (一)概念 狭义: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3、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 要件的婚姻(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仅缺 乏登记的程序要件 广义:所有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 三、事实婚姻问题 狭义事实婚姻的特征: 1.主体上,均是没有配偶的男女 2.内容上,有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 的内容 3,外部特征上,以夫妻名义,并为群众所公认 4.程序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事实婚姻问题 (三)法律处理事实婚姻的原则 有条件的承认,需补办结婚登记 (条件严格) 第一阶段 (建国初期-1989年11月21日) 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 离婚时达到法定婚龄的,调解和好或撤诉的,责令补办结 婚手续,

14、调解不好的,判决离婚。 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1994年2月1日) 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更为严格 以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为分水岭,之前 同居的,以起诉时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进行判断;之后同居 的,以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进行判断。 三、事实婚姻问题 (三)法律处理事实婚姻的原则 有条件的承认,需补办结婚登记 (条件严格)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之后) 司法解释(一)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 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15、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不须补办结婚证 (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 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三、事实婚姻问题 司法解释(二) 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 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 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 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事实婚姻问题 (四)补办登记的效力 司法解释(一)第4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

16、8条 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 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如1995年,某男19岁,与18岁的某女同居,2005年双方补办 结婚登记,则双方的婚姻效力从1998年双方均符合婚姻实质要 件时发生。 三、事实婚姻问题 第三章 结婚 第五节 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 (一)婚姻无效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符合结婚的要件,不发生法律上 的效力欠缺公益要件 (二)婚姻的撤销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符合结婚的成立要件,当事人可 以撤销的婚姻欠缺私益要件 一、概念 1.解除婚姻的手段 2.对违法婚姻的制裁 3.贯彻婚姻的实质要件 现代社会是一个衰落中的制度。 二、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制度的功能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法第10条 1.婚姻无效的原因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可结婚的疾病,婚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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