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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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条 企业名称: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企业依法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限为 年。第四条 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二章 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 (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金和各方认购股份比例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企业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企业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法人股东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一)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具体为:1、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2、(二)法人股东的出资

3、额 万元,占总股本 ,具体为:1、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2、(三)职工之外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具体为:1、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2、(四)集体共有股东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具体为: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二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

4、十三条 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经理权;(三)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四)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和章程规定分取红利;(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四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份额承担企业债务;(四)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第六章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第十五条

5、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做出决议;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

6、延长; 11、修改企业章程;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2、3、8、9、10、11项做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二条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以下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通知股东(职工)

7、,并说明事由。 第十三条 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第四章 理事会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 人,任期 年(理事人数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五人)。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决议;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

8、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6、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决议时,应由 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 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每次理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第五章 法定代

9、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全体理事的 (不低于三分之二)选举和罢免。(不设理事会的,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选举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职代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 2、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实施情况;3、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任命及其奖罚; 5、其他职责(企业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 监事会第十八条 监事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设监事 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企业的理事、经理、副

10、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制止理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 (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企业承担。(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设理事会、监事会。其相应职权由职工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负责,企业章程中应有该专职人员的有关条款,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11、企业设经理一人,副经理 人,经理由理事会聘任。第二十三条 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股东会和理事会报告决议实施情况;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其奖罚;4、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提出公司规章制度草案; 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依自身情况制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置计划、贸易、生产、财务.等部门(部门设置及各部门的职权由企业自定)(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设立集体共有股的,应明确其管理机构和

12、管理办法)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二十六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3、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用途;4、提取 (510)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付;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提

13、取税后利润 为为职工积累基金;(具体比例由企业自定)7、提取股东分红基金。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没有集体共有股的不写此句),个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第三十条 以劳动股的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可以转作职工个人股,分红方案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制定。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的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第三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

14、制度。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帐户和住房基金。(企业可依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金制度)第十章 转让出资第三十四条 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股东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的持股限额内,股东在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情况下,可以线非股东的法人或法定允许的其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未达到可转让条件的,其股东由其他股东购买。第三十六条 企业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第十一章 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第三十七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每个注册职工都有权认购新增股本。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保证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九十日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二章 期限、变更、清算第四十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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