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美元债券相关问题研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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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与境内发行债券、境 内发行股票等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吸引外国投资、锁定汇率风险以及 建立国际信誉等优势。 中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为企业提供了一条融资的新途径,在传 统融资方式受限制的情况下(如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受限)企业可通过 海外发债维持资金链,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境内企业香港发行美元债的方式 (二)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 二、发债评级相关情况介绍 三、保利香港发行美元债介绍 (一)境内企业作为发行主体 (一)境内企业作为发行主体 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 定,境内注册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履 行的审批备案程序相对较为 繁杂。目前此

2、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证券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 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颁布的国家发改委、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 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7月8日颁布的国 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 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计外资 20021092号)。 1、发债资格的认定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境内机构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 发改委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同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 院批准。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 2、对外发债的审批 (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经国家发改委审

3、核并会签国 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入市时机 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注:根据2003年国家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 资资本项项目外汇汇管理行政审审批后过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汇发 200350 号):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境内中资机构融资 租赁金融条件、对对外发债发债 市场时场时 机选择选择 和融资资条件、项目融资金融 条件的审批,相应审 批取消后,中资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 行中长期外币债 券、进行飞机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不再要求到外 汇汇局办办理有关融资资条件的审审批手续续,只需在签订签订 借款合同后

4、办办理外 债债逐笔登记记手续续。 (2)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局审批,并占用国家外汇管 理局核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 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签国家发改委后审批。 (3)境内机构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进行融资担保,发债所 筹资金不调入境内使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指对 外担保规定)审批。 (4)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债 登记。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发债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2)发债所筹资金的投向、用途; (3)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

5、资方案,以 及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4)主管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 国家发改委同人民银行 和有关主管部门评审 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改委审核 国家外汇局会签 国务院审批 证监会批准 发 债 资 格 认 定 债 券 发 行 外汇局外债登记 境内企业作为发债 主体,直接在香港市场发 行债券。此方式审批程 序复杂、耗时长 ,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采取直接方式在香 港发行债券的境内主体绝大部分为境内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 如:宝钢钢集团团于2011年10月获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赴香港发 行65亿元人民币债 券,这也是境内非金融类企业首次获批赴香港发 行人民币债 券。 境内企业在境

6、外设立子公司,由子公司作为发债 主体发行债券。目 前看到的境内民营企业在香港发行债券的案例,大多采用间接方式 。 案例: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 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的议 案,其内容包括批准中联重科通过其境外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 美元债券,并由中联重科为债 券提供担保。 发行人: 本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Zoomlion H.K. SPV Co., Limited( “ 中联香港”)(债券获得了标普BB+和惠誉BBB-的评级 ) 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7 日,注册地在香港,已发行股本

7、为1万元港币主营业务为 投资控股 。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联香港的资产总额为 1万元港币,负债 总额为 0元港币,净资产为 1万元港币,2011年度营业 收入和净利 润均为0元港币。中联香港不存在担保、抵押、诉讼 与仲裁事项。 . 境内企业 SPV1 发行主体 债券持有人 注:境内企业对债券持有人提供担保和SPV1提供担保有什么区别? 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 1、关于提供担保的问题 (2)境外主体作为担保人 2、关于募集资金调回问题 (1)通过增资方式 (1)境内公司作为担保人 (2)通过举借外债方式 目前规范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

8、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12月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 (汇政发字第10号);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 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 的通知(汇发 【2010】39号) (5)国家外汇局于2011年7月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银 行2011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 201130号)。 A.对外担保的概念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 (境

9、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 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 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 押,(无定金和留置的方式)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 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 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B.对对外担保中对对担保人的要求: 1、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 余 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 金的20倍。 2、非金融企业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

10、得超过其净资产 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3、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 例部分对外债务 提供对外担保。 4、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 与总资产 的比 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5、非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 与总资产 的 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C.对对境外的被担保人的要求: 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 与总资产 的比例原 则上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 与 总资产 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二)被担保人不得是亏损企业。 D.对外担保的审

11、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为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 对外担保的审批层级: (一)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 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 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由该外汇管理分 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银行2011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 指标有

12、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 201130号)境外机构在境外发行债 券,拟由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业提供对对外担保的,境内 担保人应经 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逐笔核准。担保人为境 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等还应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 的通知( 汇发 201039号)相关规定。 暂暂不受理境内房地产产企业为业为 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发行债债券提供 对对外担保的申请请。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 号 )的规定,境外被担保人不得将担保人为其债务担保项下的资金 调入境内使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

13、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39号)规定,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 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境内担保人或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母公司 应当监督被担保人取得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注: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担保项下主合同具有融资性质的对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以及国 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银行2011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 指标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 201130号)规定,外汇局受理境内 机构融资性对外担保申请事项,以及境

14、内银行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 业务时 ,均应严应严 格审审核境外被担保人融资资资资 金的具体用途。担保项项 下融资资资资 金不得以股权权或债权债权 投资资等形式直接或间间接调调回境内,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为: (一)融资资 金用于偿还 被担保人自身或其他境外公司原有贷款, 而原有贷款曾以股权或债权 形式调回境内的; (二)融资资 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购买 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而标的 公司主要资产 在境内的;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调回方式。 如果选择境外主体作为担保主体,因担保行为发生在境外,仅须遵守 境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避免国内法律法规要求的对外担保涉 及的审批及登记手续而且募集到的资金也

15、不受不得调入境内使用的限 制。 . 境内企业 SPV1 发行主体 债券持有人 注:境内企业对债券持有人提供担保和SPV1提供担保有什么区别? 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 目前,境外企业募集资金要调回国内,一般的方式是通过给境内公司 增资或者借取外债,再通过有资本金结汇资格的银行进行结汇。 如境外发行主体在境内有子公司时才可以采取此种方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境外的发行主体对其境内子公司进行增资的 过程需要履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相关审批手续,即需要经过外商投 资企业的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使用限制 根据20

16、08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资 本金支付结汇 管理有关业务 操作问题 的通知(汇综发 2008142号):外商投资企业资 本金结汇 所得人民币资 金,应当在 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 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 所得人 民币资 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权投资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 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 所得人民币资 金购买购买 非自用境内房地产产 。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 所得人民币资 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A.外债债的概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8日联 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币表示的债务 。 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 机关、金融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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