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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对照表(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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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对照表(精简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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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诉法解释已经施行了一段时间,因为条文变动较多,为了便利大家以后诉讼的需要,现罗列了一些新增条款和一些有重大变化的条款,并注明一下变动要点,大家留意一下1992年民诉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修改)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院管辖)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92年意见规定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新解释不再区分国外还是国内)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修改)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职能和审级属于中级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所在地的高院报请最高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跨辖区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修改)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增加了追索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类型,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第十一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修改,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须双方均为军人)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修改)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可以”二字,不再硬性要求原告住所地,选择管辖法院变得更加灵活)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新增条文,特殊地域管辖)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删除)(修改,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92意见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行地过于复杂,新解释则做了梳理,明确了履行地的识别规则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删除)(新增条款,关于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主要考虑到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公告其住所地,为利于当事人诉讼,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修改,92意见没有规定人身保险纠纷,新解释增加了人身保险纠纷)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是可以管辖的)第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新增条款,对“公司”诉讼等纠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新增条款,关于计算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二十九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修改,关于产品、服务侵权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相比92意见增加了服务侵权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条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删除了关于铁路法院的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修改,关于诉前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损失,当事人提起诉讼如何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新增条款)(新增条款,列举了不动产纠纷的类型)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修改,关于协议管辖效力的规定)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注意,92意见是按无效处理)(新增条款,关于消费协议管辖条款效力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增条款,关于管辖协议约定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条款,关于被转让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新增条款,关于身份关系解除后有关财产纠纷可以协议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注意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否则约定无效)(新增条款,关于民诉法三十六条移送管辖“期限”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新增,关于管辖恒定原则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修改,关于指定管辖程序性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通知”改为“裁定”,促进裁定依法公开)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争议期间抢先判决的一律撤销,提高了效率)(新增条文,对民诉法三十八条上级法院交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确有必要”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回避(此为新解释新设,原意见无回避一章,主要参考了《回避规定》和《刑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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