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肠衣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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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肠衣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2017版)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目 录第一节:业务流程第二节:本手册适用产品及HS编码范围第三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第四节:适用标准第一节业务流程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肠衣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肠衣类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手册。1.2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进出口肠衣类产品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本手册适用产品及HS编

2、码范围见第二节。2 检验检疫依据2.1 进境肠衣检验检疫依据2.1.1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2.1.2 中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2.1.3 中国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2.1.4 加工复出口的目的国(地区)要求。2.2 出口肠衣检验检疫依据2.2.1进口国(地区)相关检验检疫要求;2.2.2中国与进口国(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2.2.3贸易合同、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2.2.4中国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3 企业应具备的条件3.1进口肠衣进出口商备案

3、对向中国出口肠衣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肠衣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备案按照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实施。3.2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进境肠衣加工、存放企业应取得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并经总局备案,备案按照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管理指南(附件1)实施。3.3 出口肠衣生产企业备案对出口肠衣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实施。进口国(地区)有注册要求的,还应获得进口国或地区的注册资质。4 进境肠衣检验检疫4.1进境检疫审批进境肠衣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向定点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交进境动

4、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4.1.1审批人员要求检疫审批工作人员应熟悉进境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批准签发人员还应从事进境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5年以上,熟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业务知识,经直属局培训合格后报送总局备案。4.1.2审批流程检疫审批工作分为受理、审核、批准签发三个环节,全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完成。4.1.2.1各直属局或其委托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结关的进口肠衣产品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核、批准签发工作。退运货物由总局审理签发。4.1.2.2各直属局或其委托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申请材料不

5、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符合检疫审批要求的,加注审核意见后提交批准签发人员。批准签发人员应对许可证申请材料及审核人员的意见予以复核,并加注终审意见。受理、审核、终审工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加注审批评语、有效期后签发检疫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予以否决。4.1.3 许可条件4.1.3.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且按照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完成备案。 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

6、实申办检疫许可证。4.1.3.2 申请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申请进口的产品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应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内。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中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相关议定书、协议、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申请单位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符合总局对许可证申请及核销使用的规定。有相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1.3.3 申请表必应填写规范、信息完整正确填写CIQ代码和品名,在用途一栏必须标注为“加工复出口”,一份许可证只允许申请一个品种。 如实填报进境口岸、结关地、目的地等信息。4.1.3.4

7、随附单证齐全受理进口肠衣检疫许可证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企业同时提交以下单证,并加以审核。 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进境产品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有考核要求的,提交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考核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所有随附单证都应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4.1.4 审批要求4.1.4.1 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4.1.4.2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在同一结关地的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许可证。4.1.4.3申请单位本年度的实际进

8、口量已达到加工、存放定点企业年加工进境肠衣能力的,本年度暂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检疫许可证申请。4.1.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撤销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4.1.5 归档整理检疫审批过程中涉及所有的单证,并及时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4.2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分工4.2.1装运进境肠衣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

9、构的监督下实施相应的检疫处理。4.2.2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境肠衣的集装箱箱体内部查验、货物查验、货物检验检疫工作。4.3 报检4.3.1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报检,报检资料应包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相关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输出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已提供卫生证书电子信息的,应逐批通过证书电子核查系统查证及核销。4.3.2证单审核及核销4.3.2.1检疫许可证1)纸质检疫许可证或预核销单应与进境动

10、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相关电子证书信息一致,真实有效,且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应与报检单上的收货人一致;检疫许可证上的品名、产地、输出国家(地区)、用途、进境和结关地口岸/查验场、目的地、运输路线等应与报检单、卫生证书、贸易及运输单证上的内容一致。2)上述信息审核无误后,登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如实核销进口重量。核销以净重计。前一份许可证仍有核销余量的,须核销完毕后方可使用下一份许可证。核销必须及时,核销完应在纸质许可证或预核销单上签名确认。3)超过有效期、核销总量超过许可总量百分之五、因公告禁令被自动废止、因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被总局终止使用的,或不符合上述第1)条要求的检疫许可证,一

11、律不得核销使用。4.3.2.2 卫生证书1)应提供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正本卫生证书原件,并加盖官方印章及官方兽医签名;一个集装箱对应一份卫生证书。2)卫生证书格式、防伪标识、官方印章、签字兽医官及其签字笔迹等应与总局下发的证书模板、兽医官签名相符。各局应及时收集并将国外官方纸质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官签名笔迹和官方印章按国家进行汇编或者建立数据库,以便一线人员根据最新要求进行比对核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3)卫生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应与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一致,进口的肠衣品种、输出国家(地区)应在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内。4)不符合上述第1)至3)条要

12、求的,均视为无有效卫生证书,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5)输出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已提供卫生证书电子信息的,在按上述第1)至3)点的要求核查纸质证书的同时,还应逐批通过各证书电子核查系统查证及核销。无证书电子信息的,不得受理报检。实施证书电子信息核查的国家名单和方式以总局通知为准。6)荷兰的卫生证书电子信息可通过进口肉类卫生证书电子信息核查系统(http:/ecert.ciq/)进行核查及核销。7)卫生证书电子信息在网上核销后应将核销记录打印后签名,并与报检资料一并留存。4.4 检验检疫4.4.1进境口岸检疫处理1)装运进境肠衣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13、。2)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其他强制要求需要卫生处理的,还应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检疫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办201747号)及相关规定要求,对进境肠衣产品外包装相应实施消毒、除虫、灭鼠等卫生处理。4.4.2目的地检验检疫1)箱体查验 检查集装箱和封识是否完好一致。官方兽医卫生证书列明集装箱号、封识号的,集装箱号、封识号应与官方兽医卫生证书保持一致。 运输货物有温度要求的,检查集装箱的温度记录装置是否工作正常,所显示温度是否符合要求。2)箱体内部查验 开箱后,应注意检查是否货证相符,集装箱内有无夹带物及是否携带有害生物、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集装箱内部是否清洁卫生

14、,有无异味,有无病媒昆虫危害痕迹。 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判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对滋生植物害虫或混藏杂草、种籽的,同时实施植物检疫。3)货物查验对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实施批批开箱查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重)量、出口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类型、唛头等信息是否与报检所提供的单证上的信息相符。查验包装:外包装完好无破损;外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或者英文标签,至少包括原产国、品名、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等产品溯源方面的信息。查验产品:查验肠衣类产品的感官特性是否符合中国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包括产品色泽、气味是否正常,有无腐败变质,

15、有无粪污及其它有害杂质。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货物,如乌兹别克斯坦输华肠衣,应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结合入境时货物封装情况,入境口岸可以实施外包装核查后再加施封识,并及时将封识信息发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后反馈调离单回执。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监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容器、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4) 抽检:按照总局的进口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或进口肠衣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对进口肠衣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时,应避免样品被污染,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 4.5 合格评定进境肠衣的合格评定按照总局进口食品合格评定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执行。议定书、协议、备忘录、总局发布风险预警以及有其他特殊检验要求的产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4.6 检验检疫记录检验检疫人员应按照规定如实填写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参照格式见附件2),或者在ECIQ主干系统中填写相关记录,书面原始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时间。4.7 不合格处置4.7.1 经评定不合格的,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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