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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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重庆市安监局 高 级 经 济 师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任 荣 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 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一、 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法律:基本法律 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 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 、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单行(行业)法律 消防、道路、矿 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 (二)法规: 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 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 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

2、的条例。 (三)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 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四)法定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 国适用; 行业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 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安全工作的行为准则 行政执法的工作依据 二、立法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 ;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 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二)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 ;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 (三)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 重; (四)社会监督

3、、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 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 广泛支持。 (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 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 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 、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诚实守信: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 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 、权责统

4、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 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安全生产法调整、适用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排除:有关法律委员会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五、执法主体: 综合监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 专项监管部门 委托执法组织(具有社会公共管理 职能) v 六、安全工作方针: v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v 安全第一: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 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 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 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 必然要

5、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 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 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v 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 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 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事 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 v 综合治理: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 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视 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 然性和突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 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 技防多管齐下,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 问题。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规定和主要内容 (

6、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法规; 3、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决定:(2009年6月) 发展是硬道理,安全稳定是硬任务; 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 发展是政绩,安全稳定也是政绩。 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 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 4、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169 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225 号令,2009年7月颁发) v(二)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7、: v 1、“一岗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v 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 谁负责; v 3、责任划分: v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 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 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v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 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 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v 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v (三)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 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 2、重、特大未遂事故; 3、重大隐患排

8、查治理不力; 4、谎报、瞒报事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 (四)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 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 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 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 4、未按规定培训。 5、劳动组织不合理。 6、违章指挥。 7、冒险作业。 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 () (五)问责方式: 党政、安全监管部门: 共九种: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 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道歉、调离现岗、引 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如触犯刑律,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 、解聘、开除;行政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

9、关闭、拘留。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事故、隐患报告 (一)隐患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64、 65、66条和302号令。 1、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65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 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部门报告。 6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 门制定。 国务院302号令:第2

10、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 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 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 监管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报告: 1、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 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 发生地县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 门报告。 3、安监部门按事故等级及时逐级上报,每级 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安全监督管理 (一)监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负有和负责安全的部门监管综合管理、专项 监管; 、行政监察部门

11、执法部门和当事单位公务人员 。 、中介机构: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 5、检察机关:公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6、社会公众:全面关注、社会监督; 7、新闻媒体:宣传、监督; 8、工会组织:监督法律实施、行使维权职责。 (二)监管方式: 1、一般性监管检查、巡查。 2、专门性监管针对重要环节和部位,按 照专门规范进行定时、定项的监督检查。 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和等级 评价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审验 专门机构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产品进行 检验和认证 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 对六大高危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专项整治:定时、定项、定责、定标准 v(三)事故监督管

12、理: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3、职工未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 4、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 实;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 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 (六)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 (一)预案编制 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 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

13、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二)应急救援组织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应当建立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 的应急救援人员。 定期组织演练。 (三)应急装备 对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维 修保养和及时更换。 n (四)应急预案管理 、备案管理: (1)、备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隶 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

14、管部门和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监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提交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n 、预案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 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 方法。 应急预案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或应急指挥场 所,并设有明显标志。 、预案演练 (1) 预案演练的作用: n 在事故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 n 发现应急资源(人力、设备)的不足; n 改善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 n 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

15、和信心; n 明确各自岗位和职责; n 宣传群众,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 2) 演练周期: 综合预案:每年至少一次 专项预案:每半年至少一次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撰写评估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3) 演练中应注意的问题: n 大型演练行动应制定详尽方案,防止演 练中的意外事件发生; n 注重演练前的保密,达到演练的目的; n 演练的项目和范围要尽量模拟真实保证 演练的质量和效果。 n 、预案修订 常规修订:正常情况下,应急预案应于每 三年修订一次。 变化修订:以下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订 (1)企业体制、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 理人发生变化; (2)生产工艺和技术发

16、生变化的; (3)周边情况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已作调整的; (5)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展变化的 ; (6)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五)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六)事故单位负责人基本职责: (1)启动预案、组织抢险; (2)按规定立即报告; (3)保护现场和有关事故证据; (4)配合事故调查和整改,组织恢 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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