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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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件附 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目录目录 序言序言 第 1 章 总则 第 2 章 国际通岸接头 第 3 章 人员保护 第 4 章 灭火器 第 5 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 6 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 7 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8 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 9 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 10 章 取样探烟系统 第 11 章 低位照明系统 第 12 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第 13 章 脱险通道的布置 第 14 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第 15 章 惰性气体系统 1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

2、安全系统规则) 前前 言言 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II-2 章所要求的消防 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 200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 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 VIII 条规 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2 第第 1 章章 总则总则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 年安全公约第 II-2 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 200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

3、阶 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定义 2.1 主管机关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II-2 章中定义的国 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 II 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 II-2 章 F 部分的 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毒性灭火剂的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 无

4、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 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 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第 2 章章 国际通岸接头国际通岸接头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 II-2 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工程规范 2.1 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表 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名 称 尺 寸 外径 178 mm 内径 64 mm 螺栓圈直径 132 mm 法兰槽口 直径为 19 mm 的孔 4 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 口至法兰盘的外缘 法兰厚度 至少为 14.5 mm 螺

5、栓和螺母 4 副、每副的直径为 16 mm,长度为 50 mm 3 2.2 材料和配件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 1.0 N/mm2的工作压力。法 兰的一侧应为平面, 另一侧应为永久附连于船上消防栓或消防水带的对接口。 国际通岸接头 应与适合承受 1.0 N/mm2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连同直径 16 mm、长度为 50 mm的 4 个螺母和 8 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 第第 3 章章 人员保护人员保护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 II-2 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规范。 2 工程规范工程规范 2.1 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包括一套个人设备

6、和一副呼吸器。 2.1.1 个人配备 个人配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护服, 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及灼伤和蒸汽烫伤。 其外表面应能 防水; .2 长统靴,由橡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 .3 一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保护的硬头盔; .4 一盏认可型的安全电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 3 小时。在液货船上使用的和 拟用于危险区域的安全电灯应为防爆型;以及 .5 能提供高压绝缘保护的带柄斧头。 2.1.2 呼吸器 呼吸器应为瓶内空气储存量至少为 1200l 的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或可供使用至少 30 分钟的其它自给式呼吸器。呼吸器的所有气瓶都应能够互换使用。 2.1.3 救生绳 对

7、每一呼吸器都应配有一根长度至少 30 m 的耐火救生绳。救生绳应能够成功通过 5 分 钟的 3.5 kN 静荷载认可试验而不失效。救生绳应能够用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 一条单独的系带上,以防止在使用救生绳时呼吸器脱开。 2.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紧急脱险呼吸装置(EEBD) 2.2.1 总则 2.2.1.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是仅在逃离有毒气体舱室时使用的空气或氧气供应装置, 应为认 可型。 2.2.1.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不应用于灭火、进入缺氧隔离空舱或舱室、或由消防员配带。在 4 这些情况下,应使用专门适合这些用途的自给式呼吸器。 2.2.2 定义 2.2.2.1 面罩系指被设计成将眼

8、睛、 鼻子和嘴的周围全部封闭起来的面部遮盖物, 并用适当 的方式将其固定就位。 2.2.2.2 头罩系指能把头、颈完全覆盖起来,并可能覆盖到部分肩部的头部遮盖物。 2.2.2.3 有害气体系指对于生命或健康有直接危害的任何气体。 2.2.3 细节 2.2.3.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至少应能使用 10 分钟。 2.2.3.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视情包括一个头罩或全脸面罩, 以便在逃生时保护眼睛、 鼻子 和嘴。头罩和面罩均应由耐火材料制成,并包括一个清晰的视窗。 2.2.3.3 未启用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不用手就能携带。 2.2.3.4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储存适当,以免受环境的影响。 2.2.3.5

9、 必须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清晰地印有简要的使用说明或清晰的图示。 配戴程序应 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极短的时间就能安全摆脱有害气体。 2.2.4 标志 在每一个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应印有保养要求、 厂家的商标和序列号、 贮藏期限及生产 日期、以及认可机关的名称。用于培训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必须清楚地标示。 第第 4 章章 灭火器灭火器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 II-2 章所要求的灭火器的规范。 2 型式认可型式认可 所有灭火器均应为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认可的型式和设计。 3 工程规范工程规范 3.1 灭火器灭火器 3.1.1 灭火剂数量 3.1.1.1 每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的

10、容量至少应为 5 kg, 而每一泡沫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 为 9l。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 23 kg,而且必须有至少相当于一个 9l 液体灭火器 的灭火能力。 3.1.1.2 主管机关应确定灭火器的等效品。 3.1.2 充剂 只能使用经认可的灭火剂给相应灭火器填充。 3.2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便携式泡沫灭火器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应包括一只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感应式泡沫枪, 连同一只 5 至少能装 20l发泡液的可携式容器和一只备用发泡液体容器。 泡沫枪每分钟应至少产生 1.5m2 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有效泡沫。 第第 5 章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1 适用范围适用

11、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 II-2 章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工程规范 2.1 总则总则 2.1.1 灭火剂 2.1.1.1 若要求灭火剂的数量能保护一个以上处所, 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数量不必超过所保 护处所中需要量最大的处所所需的数量。 2.1.1.2 在计算所需灭火剂的数量时, 应将起动空气接收器的量转换成自由空气量, 增加到 机器处所的总量中去。或者,可以从安全阀接一根排放管直接引向露天。 2.1.1.3 应为船员配备安全检查灭火容器中灭火剂数量的设备。 2.1.1.4 存放灭火剂的容器及其受压部件, 应考虑到其位置和使用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环境温 度,按照主管机关同

12、意的实用压力规则来设计。 2.1.2 安装要求 2.1.2.1 灭火剂分流管的布置以及喷嘴的位置应能使灭火剂得以均匀释放。 2.1.2.2 除非主管机关另行允许,用于贮存除蒸汽以外的灭火剂的压力容器,应按公约第 II-2 章第 10.4.3 条规定置于被保护处所的外面。 2.1.2.3 系统的备件应贮存在船上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1.3 系统控制要求 2.1.3.1 向被保护处所输送灭火剂所需的管路应装有控制阀, 并在控制阀上清楚地标明该管 路所通往的处所。 应作出适当布置防止由于疏忽将灭火剂输入处所。 如装有气体灭火系统的 货物处所被用作旅客处所时,在使用期间应切断气体的连接。管路可穿过起

13、居处所,但管路 应有相当的厚度,并且其气密性在安装后要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头不低于 5N/mm2。此外, 穿过起居处所的管路只能焊接, 并且不得在此类处所内开设排水口或其它开口。 管路不应穿 过冷藏处所。 2.1.3.2 应装有自动声响报警装置, 在向滚装处所和通常有人工作或出入的其他处所释放灭 火剂时能自动报警。释放前报警应自动启动(例如,通过打开释放箱的门)。警报鸣响时间的 长短应根据撤离该处所需要时间的长短而定, 但无论如何应在灭火剂释放前不得少于 20 秒。 在仅设有就地释放控制的传统货物处所和小处所(诸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无需装设此种 警报器。 2.1.3.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14、的控制装置应能易于接近而且便于操作, 并应成组地安装在尽 6 可能少的不会被受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的位置。 为了人员的安全, 在每一位置都应备有关 于系统操作的清楚说明。 2.1.3.4 除非主管机关允许,不得使用灭火剂自动释放装置。 2.2 二氧化碳系统二氧化碳系统 2.2.1 灭火剂的量 2.2.1.1 除非另有规定, 货物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的装 货处所总容积 30%的自由气体。 2.2.1.2 机器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的自由气 体: .1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 40%,该容积不包括机舱棚上部,该部分从舱棚 的一

15、个水平面起算, 该水平面的面积等于或小于从舱顶到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的 舱棚水平截面面积的 40%;或 .2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舱棚在内的总容积的 35%; 2.2.1.3 对小于 2000 总吨的货船,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应被视为 一个处所,上述 2.2.1.2 段所述的两个百分数可分别减至 35%和 30%。 2.2.1.4 就本段而言,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应以 0.56m3/kg计算。 2.2.1.5 机器处所的固定管路系统应能在 2 分钟内将 85%的气体注入该处所。 2.2.2 控制装置 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 以将

16、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 并确保警报装置的 启动。 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到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 另一套控 制装置用于将气体从贮存的容器中放出;以及 .2 两套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标明具体所控制处所的释放箱内, 如果放置控制装置的箱 子上加锁, 则一把钥匙应放在位于控制箱附近明显位置的设有可击碎玻璃罩的盒子 里。 2.3 蒸汽系统的要求蒸汽系统的要求 供给蒸汽的一个或数个锅炉,每小时应能对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每 0.75m3至 少供给 1.0kg的蒸汽,除了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该系统在其他各方面应由主管机关确定并使 主管机关满意。 2.4 使用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的系统使用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的系统 2.4.1 总则 如在船上生产除二氧化碳或第 2.3 段所允许蒸汽以外的气体,并用作灭火剂,则该系统 应符合第 2.4.2 款的要求。 2.4.2 系统的要求 7 2.4.2.1 气态产物 气体应是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其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腐蚀成分以及任何固体 可燃成分的含量均应降至允许的最小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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